作者: 文章来源:宁夏生态环境厅 发布时间:2019-08-02 10:50 点击: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依法依规做好涉及自然保护区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管理的通知
各市、县(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服务局,宁东基地管委会环境保护局:
2019年6月13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公告(2019年第22号),决定将原国家环保总局、环境保护部《关于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开发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发〔1999〕177号)和《关于下放和取消自然保护区有关事前审查事项做好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发〔2015〕86号)予以废止。为深化生态环境领域“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减少审批环节、简化办事程序、提高管理效能,切实依法依规服务好、支持好经济社会发展。现就依法依规做好涉及自然保护区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原自治区环境保护厅依据《关于下放和取消自然保护区有关事前审查事项做好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发〔2015〕86号)要求,制定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涉及自然保护区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通知》(宁环规发〔2018〕1号)中“三、严格规范自然保护区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相关内容规定不再执行。
二、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建设项目不再单独编制和组织审查生态影响专题报告。涉及保护区项目对保护区生态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相关要求编制,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由具有项目环评审批权的生态环境部门一并审查和审批。
各地要严格落实相关规定和要求,依法依规做好涉自然保护区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管理,并切实加强对项目的生态环境监管工作。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2019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