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文章来源:宁夏生态环境厅 发布时间:2017-06-06 10:39 点击:
宁环函〔2017〕275号
关于安徽雪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跨省转移危险废物的函
安徽省环境保护厅:
贵厅《关于征询安徽雪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跨省转移危险废物意见的函》(皖环审函〔2017〕57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宁夏宜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安徽雪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产生的活性炭进行了入厂分析,经多次实验,认定拟转移的废活性炭异味无法消除,不符合入厂条件,为避免利用过程中造成二次污染,企业依据环评报告及现场利用设施实际情况,向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上报了《关于拒收安徽雪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废活性炭情况说明》(宁宜司〔2017〕18号)。因此,不同意安徽雪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HW49,900-039-49)转移至宁夏宜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处置。
特此函复。
联 系 人: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土壤环境管理处 李艳明
联系电话:0951-5160957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2017年6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自治区固体危险废物和化学品管理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办公室2017年6月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