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文章来源:宁夏生态环境厅 发布时间:2017-06-16 14:57 点击:
宁环函〔2017〕316号
关于宁夏地利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申请危险
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意见的函
宁夏地利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办理<临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宁地字〔2017〕6号)收悉,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组织对你公司提交的整改资料和现场进行了审核,发现以下问题:
一、你公司实际建设设施与环评报告不符,主体项目设施及部分环保设施未按照环评报告建设完成,项目实际与环评报告内容发生重大变化,违反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中第五条第(四)款“有符合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的规定。
二、你公司厂区内未规范设置危险废物标识,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第五十二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要求。
三、其他情况
(一)申请材料中申请的危险废物经营类别和经营规模内容描述不清,目前正在生产且实际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原料种类和数量与环评报告不符。
(二)产生的水淬渣约2万吨未按环评要求建设规范的渣场贮存,在不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要求的厂区空地堆存,未采取防渗、防尘等环保措施。
(三)未按照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安装在线监测设备。
鉴于上述情况,宁夏地利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本次申请不符合《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决定不予核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待你公司将存在的问题整改合格后,方可申请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联系人:李艳明(0951)5160957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2017年6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