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文章来源:宁夏生态环境厅 发布时间:2017-07-11 17:55 点击:
宁环土壤函〔2017〕412号
危险废物跨省转移意见的函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
现有国电大武口热电有限公司拟将产生危险废物废催化剂(HW50,772-007-50)301立方米,委托贵省格林沃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利用, 拟转移废物采用公路运输,共2批次,转移有限期至2017年12月31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跨省转移固体废物的,移出地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需经固体废物接收地省级环保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核准转移。特此征询贵厅意见,请贵厅进一步核实,接收单位是否具备接收利用能力以及是否存在与转移有关的未整改违法行为,是否同意格林沃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接收国电大武口热电有限公司产生的上述危险废物,并请及时函复我厅。
联系人:李艳明电话:0951-5160956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2017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