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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环函[2017]330号关于同意西北铝加工厂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的函

作者: 文章来源:宁夏生态环境厅 发布时间:2017-06-19 10:06 点击:

宁环函〔2017〕330号






关于同意西北铝加工厂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的函

甘肃省环境保护厅:

贵厅《关于征求西北铝加工厂跨省转移铝灰意见的函》(甘环便固化〔2017〕21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中宁县长安铝制品有限公司具备收集、贮存、利用类别为HW48有色金属冶炼废物(321-024-48、321-025-48)的资质,核准经营规模18000吨/年,资质有效期至2017年12月25日,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编号为NWFL[2016]011号。鉴此,同意西北铝加工厂将1700吨铝灰(HW48,321-024-48)于2017年11月1日前转移至中宁县长安铝制品有限公司进行利用。

请贵厅督促产废单位及运输单位做好运输过程中的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启动要及时有效,能确保环境安全;企业必须派专人负责押运,签订运输环境安全责任书,建立责任追究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运输过程中不得途中填埋、倾倒和沿途散落;产废单位要将危险废物预期到达时间及运输路线报告接收地和沿途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运输车辆和路线不得途经环境敏感地区;所运危险废物安全运达目的地后,将安全接收危险废物处置回执单(验货单)于一个月内送宁夏固体危险废物和化学品管理局备案。如有违法行为,宁夏环境保护厅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联 系 人: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土壤环境管理处

             李艳明

    联系电话:0951-5160956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2017年6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