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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环函[2017]328号关于征求中铝宁夏能源集团有限公司马莲台发电厂危险废物跨省转移意见的函

作者: 文章来源:宁夏生态环境厅 发布时间:2017-06-19 10:04 点击:


宁环函〔2017〕328号






关于征求中铝宁夏能源集团有限公司马莲台

发电厂危险废物跨省转移意见的函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现有中铝宁夏能源集团有限公司马莲台发电厂拟将产生危险废物废催化剂(HW50,772-007-50)420立方米,委托贵省天河(保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进行处置(接收单位是否具备接收处置能力以及是否存在与转移有关的未整改违法行为,请进一步核实)。拟转移废物采用公路运输,共10批次,转移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跨省转移固体废物的,移出地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需商经固体废物接受地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核准转移。特此征询贵厅意见,是否同意天河(保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接收中铝宁夏能源集团有限公司马莲台发电厂产生的上述固体废物,并请及时函复我厅。


联系人:李艳明电话:0951-5160956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2017年6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