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文章来源:宁夏生态环境厅 发布时间:2017-06-19 10:05 点击:
宁环函〔2017〕329号
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暂扣
宁夏天雨石油工程有限公司彭阳支公司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决定
宁夏天雨石油工程有限公司彭阳支公司:
2017年5月23日,自治区固体危险废物和化学品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对你公司进行专项检查时,发现你公司自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至今尚未收集处置危险废物,一直处于停产状态。
你公司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中“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的规定,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工作细则(暂行)》第十八条“经营单位停产或其他原因停止经营的,必须提前向原发证机关报告,停止经营超过6个月的,应向原发证机关报告,由原发证机关暂扣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待恢复经营后应向原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否则视为终止经营活动,原发证机关应注销其经营许可证”的规定,决定暂扣你公司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2017年6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