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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环土壤函[2017]435号关于征求中国石油宁夏石化分公司危险废物跨省转移意见的函

作者: 文章来源:宁夏生态环境厅 发布时间:2017-07-24 17:52 点击:

宁环土壤函〔2017435

关于征求中国石油宁夏石化分公司

危险废物跨省转移意见的函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

现有中国石油宁夏石化分公司拟将产生危险废物570吨含镍废催化剂(HW46900-037-46)、148吨含氧化铝废催化剂(HW50251-019-50)、160吨含铁废催化剂(HW50261-167-50)、112吨废活性炭(HW49900-039-49),委托贵省尉氏县宏升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进行利用, 拟转移废物采用公路运输,共40批次,转移有限期至20171231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跨省转移固体废物的,移出地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需经固体废物接收地省级环保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核准转移。特此征询贵厅意见,请贵厅进一步核实,接收单位是否具备接收利用能力以及是否存在与转移有关的未整改违法行为,是否同意尉氏县宏升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接收中国石油宁夏石化分公司产生的上述危险废物,并请及时函复我厅。

联系人:李艳明电话:0951-5160956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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