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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环办函〔2017〕104号关于明确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复函

作者: 文章来源:宁夏生态环境厅 发布时间:2017-07-11 14:51 点击:

宁环办函〔2017〕104号

关于明确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复函

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理委员会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明确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工作有关事项请示的函》(宁东管(环)函〔2017〕56号)收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定,现提出答复意见如下:

一、你局提出的 二.明确审批原则,严把转移关口(一)鼓励危险废物就近转移利用,减少危险废物运输过程的环境污染风险中所指的就近范围是危险废物在本自治区境内进行利用、处置,目的是减少自治区境外转移过程中存在的环境污染风险。

二、你局提出的三.规范审批程序,提高服务效能(二)危险废物省内转移管理。根据……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中所指的“监管”责任人是指:

(一)危险废物转出的监管主体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九条二款:转移危险废途径移出地、接收地以外行政区域的,危险废物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沿途经过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自治区境内转出危险废物工作的监管主体是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管。

(二)危险废物转入的监管主体是:根据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实施细则>的通知》(宁环发〔2017〕41号)第十三条:危险废物经营活动实施属地管理,各市、县(区)环保部门要将持证单位纳入日常执法监督管理。的规定,自治区境内转入危险废物的监督主体是接收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

因此,你局要做好本辖区内危险废物的转出、转入监管工作,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三、你局提出的“危险废物就近转移是否需要各地市环保部门之间对接,如何对接问题”,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要求,不再进行省内危险废物转移审批,各地市级环保部门要加强对接,如以备案表等形式做到信息互通,准确掌握转出、转入危险废物量及路途动向等。

此复。

联系人:李艳明(0951)5160956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7年6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固原市、中卫市环境保护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办公室2017年6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