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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核审涉重金属重点企业名单的通知

作者: 文章来源:宁夏生态环境厅 发布时间:2020-04-27 16:10 点击:

环办发〔2019〕53号



关于公布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核审涉

重金属重点企业名单的通知


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固原市、中卫市生态环境局,宁东基地管委会环境保护局,各相关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清洁生产审核办法》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的意见》(环土壤〔2018〕22号)有关要求,加强我区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污染防控力度,依法推进清洁生产审核,减少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防范环境风险。决定将我区涉重金属重点行业中的宁夏金昱元广拓能源有限公司等18家涉重金属重点企业名单(见附件1)列为2019年度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重点企业。现将企业名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应按照国家及自治区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有关法规、政策及技术导则的要求,通知并监督指导2019年度公布的涉重金属重点企业积极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确保审核质量和审核进度。

二、列入名单的涉重金属重点企业自名单公布之日起1年内,完成情节生产审核及评估工作,2年内完成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工作,并按照环境信息公开的规定,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及时公开企业环境信息。

三、各地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与同级财政部门的沟通协调,依法将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所需要的评估费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安排环保专项资金支持企业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的实施。

四、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应将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评估验收作为重点企业申请环保专项资金的前提条件,实施清洁生产的减污绩效可作为核算重点企业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数据的重要依据。

五、对在规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或虽经审核但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39条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将在有关媒体上对企业违法行为予以曝光,并通报相关部门。

六、涉重金属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实行半年报告制度。各地级市生态环境部门于每年6月30日前和12月30日前将半年和年度清洁生产审核进展情况及通过验收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联系人:厅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处李军

自治区生态环境污染防治中心郑力

电话:(0951)5160971    5160705

邮箱:zzqgfc@163.com

传真:(0951)5160971



附件:涉重金属重点行业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19年11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