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文章来源:宁夏生态环境厅 发布时间:2017-07-24 17:50 点击:
宁环土壤函〔2017〕437号
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处置的函
宁夏明盛染化有限公司:
报来的《关于公司含镍废物转移处置的申请》收悉,经商青海省环境保护厅意见,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将44吨含镍废物(HW46,900-037-46)转移至青海省格尔木基利达金属冶炼有限公司进行安全利用处置,转移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二、你公司在实施转移时应会同接收单位和运输单位做好以下工作
(一)转移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5号)等法律法规,不得超范围、超量转移危险废物。
(二)严格遵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9号)等国家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相关规定,对每批次转移的时间、数量、种类、车型、车牌及运输单位、运输路线等做好登记。
(三)转移前三日内,将转移事项告知中卫市环境保护局,由中卫市环境保护局进行现场监管。
三、中卫市环境保护局要加强对该公司危险废物转移的环境监管,对每批次危险废物转移的时间、数量、种类等进行现场核实,做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填写信息的监督工作,并及时通知沿途所经过的有关地市环境保护部门。
附件:青海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宁夏明盛染化有限公司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征求意见的复函》(青环函〔2017〕288号)
联系人及电话: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厅土壤环境管理处
李艳明 0951-5160956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2017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