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文章来源:宁夏生态环境厅 发布时间:2018-01-22 16:32 点击:
宁环土壤函〔2018〕56号
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意见的函
灵武市永宏工贸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报告》(永宏发〔2017〕118号)收悉。自治区环境保护厅会同银川市、灵武市环保部门以及自治区环境污染防治管理中心有关技术人员,对你公司提交的材料进行了审查。现提出审批意见如下:
一、基本情况
灵武市永宏工贸有限公司位于银川市灵武市再生资源循环经济示范区,法定代表人王自红。
你公司于2015年8月委托北京中科尚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编制了《综合利用钢铁厂高炉瓦斯灰生产4万吨/年氧化锌项目》,该报告于2015年9月获得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同意宁夏灵武市永宏工贸有限公司综合利用钢铁厂高炉瓦斯灰生产4万吨/年氧化锌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宁环审发〔2015〕45号)。
二、审查结果
经审查,你公司“综合利用钢铁厂高炉瓦斯灰生产4万吨/年氧化锌项目”使用的原料为钢铁行业高炉瓦斯灰,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年)有关规定,该物质未列入危险废物名录,不属于危险废物。因此,灵武市永宏工贸有限公司不属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受理范围,所申请办理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不予发放。
三、相关要求
你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做到守法经营。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2018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