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文章来源:宁夏生态环境厅 发布时间:2017-12-25 11:04 点击:
现对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第十二项)整改目标及整改完成情况进行公示。
(一)整改任务
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上,有关部门未能正确履行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等职能,违法违规办理行政许可手续。
(二)整改目标
严格执行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规定。
(三)整改时限
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四)整改措施
强化法律意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和国务院、自治区关于加强保护区管理的相关要求,严把建设项目审批关口,建立长效机制,坚决杜绝新的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五)整改完成情况
针对涉及自然保护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存在的有关问题,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贯彻落实督察组相关要求,及时下发整改要求文件,督促各地、各部门切实抓好自然保护区有关环境问题的整改落实,并就进一步强化建设项目日常监管,建立长效机制,杜绝新的违法违规行为发生,明确要求自然保护区相关管理部门及所在地人民政府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强化建设项目监管,严格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规定,对自然保护区内所有资源开发和生产加工等开发建设类项目一律不予审批,确因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和自然条件等因素限制,涉及自然保护区的项目,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并编制生态环境影响专题报告,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审查同意后,由具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部门审批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严格防止不合理开发建设活动对自然保护区产生不利影响。同时,加强对市、县(区)环保部门监督管理,严把涉自然保护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关,禁止新增环评审批违法违规项目。该项整改任务已完成并将长期坚持。
以上整改情况向社会公示,如有异议,请以书面或电话形式向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进行反馈。
公示时间:2017年12月25日至2017年12月29日(5个工作日)。
受理部门: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环境影响评价处
联系电话:0951-5160967
通讯地址:银川市金凤区上海西路99-9号
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2017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