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文章来源:宁夏生态环境厅 发布时间:2018-02-27 15:34 点击:
宁环审土壤函〔2018〕15号
关于中宁县长安铝制品有限公司申请续办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意见的函
中宁县长安铝制品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中宁县长安铝制品有限公司<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续证的申请》(中宁长安函〔2018〕02号)收悉。经审查,提出审批意见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中宁县长安铝制品有限公司位于中卫市中宁县瀛海工业园区西南侧,法定代表人为徐合计,原临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编号为NWFL[2016]011号,资质有效期自2016年12月26日至2017年12月25日,核准经营类别为HW48有色金属冶炼废物(321-024-48、321-025-48),核准经营方式为收集、贮存、利用,核准经营规模为18000吨/年。
二、审查情况
经现场审查,发现你公司擅自改变工艺,将部分处置设施拆除。主要事实是:
(一)原环评报告及环评批复中生产工艺为“破碎-球磨-筛分-熔炼-浇铸”,你公司将生产工艺中煤气分解炉和熔炼炉设施拆除,现生产工艺为“破碎-球磨-筛分”,导致生产工艺发生改变。
(二)你公司提供的《利用废铝年产5万吨铝锭加工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中仅验收了现生产工艺中“破碎-球磨-筛分”部分,对工艺变更未做分析,验收报告中验收意见不明确。违反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中“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采用的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不得提出验收合格的意见”的有关规定。据此,你公司现有设施及工艺无法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工作,提供的验收报告无法支撑续办申请。
三、审批意见
经核查,你公司本次申请违反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五)款的规定,暂不给予续办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待你公司将上述问题整改完善达到要求后,方可申请续办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2018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