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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2018年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

作者: 文章来源:宁夏生态环境厅 发布时间:2018-04-09 09:02 点击:

宁环办法宣发〔2018〕17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2018年企业环境

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环境保护局,宁东基地管委会环境保护局:

为加强环境保护信用体系建设,加快建立企业环保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现就做好2018年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通知如下:

一、积极开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

(一)扩大参评企业范围。各地环保部门要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环保信用评价及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宁环办发〔201678号)要求,在《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规定的应当纳入环境信用评价的企业范围基础上,逐步拓展参评企业范围,基本覆盖当地环境影响大、社会普遍关注的企业,并推动更多的企业自愿参与。

(二)夯实信用评价的数据基础。以企业的环境信用记录信息为基础,明确各项评价指标的数据来源和采集频次,并合理采用经环保部门核实的企业、公众、社会组织以及媒体提供的环境信用信息。

(三)推动信用评价的信息化管理推动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的信息采集、评分、结果公布的信息化和自动化,减少人工干预。评价流程中操作人员的具体操作要全程留痕,保证评价结果可追溯。

(四)加强评价结果的动态调整。及时反映企业环境信用的变化,根据谁公布、谁调整的原则,对环境信用恶化的企业及时降低信用评价等级;对改善环境信用、实施有效整改的企业,在其环境信用记录中补充其整改信息,并向社会公开。

二、完善环境信用信息公开制度

(一)环保部门公开。

1.各地环保部门应当依据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将企业环境信用信息,通过其部门网站、政府网站或者其他便利公众知悉和查询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并同时纳入企业环境信用信息系统和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鼓励征信机构依法采集企业环境信用信息。

2.各地环保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企业环境信用记录中不良信用信息的公开和可查询期限,一般不得低于5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不良信用信息的公开和可查询期限,自对企业违法失信行为的处理决定执行完毕之日起算。超过期限的不良信用信息,不再通过企业环境信用信息系统公开或者接受查询。

3.鼓励企业主动关注和查询自身的环境信用记录,实时掌握自身环境信用状况,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有针对性的整改。对积极采取整改措施改正环境失信行为的,环保部门应当及时将整改信息记入其环境信用记录。

(二)企业公开。

1.重点排污单位应当依据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向社会公开其基础信息、主要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排放情况等排污信息、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及其批复要求开展周边环境质量监测信息、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环保行政许可信息、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信息。

2.鼓励和引导企业主动对本企业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周边环境质量开展自行监测,将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开,并提供给当地环保部门。

三、加强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的支持和保障

各地环保部门应当根据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需要,强化经费保障,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加大对企业环境信用评价、运行维护以及人员培训等方面的支持。同时结合本地区实际,建立工作机制,制定实施方案,加大工作力度,推动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取得实际成效。各地实施方案于2018430日前报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备案,并同步确定一名联络员对接工作。信用评价结果于20181231日前报送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并向社会公开。

四、加强监督检查,切实履行职责

各地环境保护部门要严格工作要求,对在环境信用评价工作过程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相关机构和责任人的责任。各地在推进工作的过程中,应当密切关注信用评价开展情况及相关风险,适时调整完善。同时加大对企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宣传力度,积极宣传守法诚信企业优秀典型案例,推动形成发展绿色经济的广泛共识。在全社会进一步普及环境保护意识,倡导绿色消费和绿色生活方式,形成推动生态文明建设、支持绿色经济发展的良好氛围。

联系人:吴迪电话:(09515160973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8年4月9日

(此件依申请公开)

抄送:厅领导,自治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人民银行

银川中心支行办公室。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8年4月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