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文章来源:宁夏生态环境厅 发布时间:2019-01-30 15:56 点击: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自治区档案局
关于印发《自治区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档案移交工作方案》
的通知
各市、县(区)档案局(馆)、环境保护局:
为了做好我区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改革工作,妥善处置市、县(区)各类生态环境机构现存档案,按照《自治区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宁党办〔2019〕38号)要求和《自治区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总体工作方案》的安排,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档案局制定了《自治区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
理制度改革档案移交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宁夏回族自治区档案局
2019年1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自治区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
制度改革档案移交工作方案
根据《自治区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总体工作方案》和《自治区档案局关于加强机构改革中档案工作的意见》(宁档发〔2018〕38号)要求,结合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档案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方案如下:
一、总体目标
档案作为机关单位各项工作的真实记录,是促进机关各项事业科学发展、维护党和国家及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重要依据。在机构改革中环保部门应切实负起责任,对应交的档案资料要应交尽交,做到齐全完整、整理规范、手续完备;档案部门要通力配合,加强业务指导,共同做好档案的移交工作,确保档案安全妥善保管。
二、适用范围和实施步骤
(一)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市县两级涉及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和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需要移交档案的部门。
1.各市、县级生态环境局、环境监测部门、环境执法部门将本单位自成立之日起至改革之日形成的档案(人事、设备、基建档案除外)规范整理后,向同级市、县级综合档案馆移交。
2.人事档案规范整理后,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移交。
3.设备、基建档案规范整理后,根据设备、建筑产权归属的调整,移交产权归属单位进行保管。
(二)实施步骤
1.摸底阶段(2019年1月30日至2019年2月20日)。市、县两级环保机构将室藏档案门类、数量、目录编制及目前保管情况进行统计、说明,由各市、县环保局对其分管机构进行汇总,形成文字材料。
2.方案编制阶段(2019年2月20日至2019年2月28日)。各市、县环保局与同级档案馆进行沟通,根据前期摸底情况编制具体的档案移交工作方案,内容包括责任划分、具体整理标准、目录编制要求、移交时间、移交方式等。并对各市县环保局档案人员进行档案业务培训。
3.整理移交阶段(2019年3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在同级档案馆指导下,改革后的环保机构应立即组织对自成立之日起至改革之日形成的档案进行鉴定,需移交的档案要进行系统规范整理。为了便于新机构的工作利用,各单位应将纸质档案及业务和统计数字部分档案进行数字化扫描。各项工作准备完成后组织移交,移交时要认真清点,并办理移交手续,移交、接收双方签字盖章予以确认。
4.总结验收阶段(2019年6月底以前)。各市环保局、档案部门对移交和接收的档案进行清点核实后形成工作总结上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自治区档案局。自治区档案局配合区生态环境厅适时对改革过程中移交接收的档案情况进行抽查,对未按时间要求完成任务的单位在全区范围进行通报。
三、移交的内容和要求
(一)移交的各类档案必须收集齐全完整且符合以下要求:
1.纸质档案整理质量应符合不同时期的《归档文件整理规则》。
2.照片档案应符合《照片档案管理规范》,实物档案(如印章、奖牌等)应符合相关规范标准。
3.会计档案保管期限划分及整理依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2016年1月1日施行)执行。
4.以卷为保管单位的档案必须编制案卷目录、卷内文件目录和全引目录。
(二)在移交档案的同时,必须移交以下材料:
1.规范的全宗卷。
2.电子目录随同纸质目录一并移交。
3.移交纸质档案的同时将已完成的纸质档案数字化成果(一套)移交。
四、工作要求
(一)各市、县生态环境局应成立档案移交工作领导小组,依照有关规定认真开展档案移交工作。档案整理及移交工作由改革后的单位负责组织人员和配备必要经费,档案原形成单位人员配合。
(二)要切实做好档案移交过程中的安全、保密工作。移交档案须在进库前进行除尘、消毒处理,移交档案时由移交方派专人、专车押送,以确保档案实体的安全。
(三)各市、县生态环境部门要积极与同级档案馆联系沟通,密切配合,提前做好移交和接收工作,确保档案实体安全有序移交。
(四)在今后的工作中,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作为生态环境系统的领导机构,要加强对各市、县及厅直属的各类环保机构的档案工作的督导,确保档案工作顺利开展。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19年1月3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