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文章来源: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处 发布时间:2022-06-18 18:04 点击:
宁环督改发〔2022〕1号
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贯彻落实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任务
验收销号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区直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中央驻宁各单位,各大型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任务验收销号工作,确保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质量与成效,依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办法》,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贯彻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任务验收销号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自治区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
整改工作领导小组
2022年6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贯彻落实中央生态环境
保护督察整改任务验收销号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任务验收销号工作,精准科学、实事求是、依规依法推进整改任务落实,确保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任务的质量与成效,根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办法》等要求,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验收销号工作坚持对标对表、严格规范、简洁高效的原则,全面、客观、科学、准确地评价整改工作成效。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生态环境保护例行督察、“回头看”和专项督察整改任务验收销号工作。验收销号对象为整改实施主体已完成的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任务。
第四条 整改验收单位为自治区党委和政府的有关部门,按照“谁主管谁验收、谁主责谁牵头”的原则,落实管发展的、管生产的、管行业的部门必须按“一岗双责”的要求抓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第二章 验收销号组织
第五条 验收销号工作在自治区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整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负责验收销号工作的组织协调,按要求做好验收销号意见汇总、报告及通报等相关工作。
第六条 整改验收单位负责验收销号具体实施工作,验收单位为多个部门的,排在第一位的是验收销号牵头单位,负责组织配合单位采取现场核查等方式,核实拟销号整改任务的措施落实、目标完成情况,并出具验收销号报告。
第七条 根据工作需要,对技术难度大和专业性较强的整改任务,整改验收单位可聘请相关领域专家进行评估论证,并形成结论性意见建议,作为整改任务验收销号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 验收销号内容
第八条 验收销号要严格审核、严格把关,确保各项整改任务措施到位、工程到位、成效到位、群众满意。
(一)整改目标完成情况。
(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三)治理工程建设情况。
(四)涉及企业违法违规的整改任务,有关市、县或部门处理处罚情况,违法主体的法律责任履行情况,违法问题整改情况。
(五)涉及追究责任的整改任务,有关市、县或部门责任追究情况。
(六)工作制度、方案、规范性文件等长效机制建立落实情况。
(七)其他需要验收销号的内容落实情况。
第四章 验收销号程序
第九条 整改任务已落实整改措施并达到目标要求,整改实施主体自行验收合格并经主要负责同志签字确认后,向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整改工作台账和验收销号申请,并抄送整改验收单位。整改验收单位组织开展验收销号工作。
第十条 验收销号程序主要包括:
(一)审核资料。主要包括安排部署与具体落实的相关文件,出台的工作制度、方案、规范性文件等,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自行验收、违法问题处理处罚和问责追责等材料。污水处理厂等涉及水、大气治理类的整改任务,须由生态环境部门组织至少连续两个月的监督性监测2次。
(二)现场核查。涉及生态治理与恢复、工程建设、升级改造等整改任务,现场核查治理工程完成情况、运行管理情况、升级改造情况等。
(三)走访群众。根据工作需要,对群众投诉较多的整改事项,随机走访整改任务点位周边群众或受影响较大的群众,调查了解群众对整改效果的评价意见和满意度。
(四)论证评估。针对技术难度大、专业性较强的整改任务,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聘请相关领域专家,对整改质量和成效进行科学评估,并形成结论性意见。
(五)形成结果。整改验收单位核查评估工作结束后,形成验收销号报告,经主要负责同志签字确认后,报送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验收销号报告主要内容包括:验收销号工作开展情况、整改措施落实情况、整改目标完成情况、验收销号意见以及工作建议等。
(六)结果审议。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项整改任务验收销号意见进行汇总,并提请整改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审议,审议结果向地级市及自治区有关部门进行通报。经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审议,整改任务达到销号标准的,按要求公开验收销号意见,未达到销号标准的,由整改实施主体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由整改实施主体提交申请,整改验收单位重新组织验收。
(七)结果公开。验收销号意见经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整改实施主体应当通过地方政府网站、自治区相关部门网站对外公示,公示期应当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整改实施主体向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销号报备。公示期内有异议的,整改验收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核实,并视情况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整改到位。
(八)销号报备。整改验收销号后,整改实施主体应当按照“一项整改任务、一套销号台账”的原则,于15个工作日内向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整改验收销号台账。整改验收销号台账应包括验收销号审议结果通报、验收销号意见、验收销号公示情况说明、验收销号意见公示截图、验收销号申请、整改工作台账等内容。
第五章 验收销号要求
第十一条 整改实施主体应如实提供整改情况,积极配合开展验收销号工作,不得提供虚假情况和材料,不得影响整改验收单位和专家独立做出科学评估结果及结论性意见。
第十二条 整改验收单位要依规依法组织开展验收销号工作,不得从事违规违纪有关事宜,不得影响或干预专家正常开展论证评估工作。
第十三条 论证评估专家实行组长负责制,对评估结果和结论性意见负总责。论证评估专家要坚持对标对表、严格规范、实事求是、依规依法、确保质量的原则,从严从细从实评估整改任务,客观评价整改工作成效。
第六章 验收销号监督
第十四条 整改任务验收销号完成后,整改实施主体应当建立并实施长效监督机制,严防销号任务反弹。
第十五条 整改验收单位在后续检查、调研等工作中发现整改任务反弹的,应及时下发督办通知,要求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报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请整改工作领导小组撤销销号,并要求相关整改实施主体限期整改,完成整改后重新申请验收销号。
第十六条 在验收销号过程中发现整改实施主体虚假整改、表面整改、敷衍整改及“一刀切”整改的,整改验收单位把关不严、影响整改成效的,验收销号完成后整改任务反弹且不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的,由有管理权限的机关和部门进行追责问责。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任务验收销号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9年4月2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及专项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印发的《宁夏回族自治区整改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验收评估办法(试行)》(宁环督改发〔2019〕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