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文章来源:厅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3-05-15 11:35 点击:
宁环办发〔2022〕18号
关于开展全区生态环境领域风险隐患
排查执法专项行动的通知
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固原市、中卫市生态环境局,宁东基地生态环境局,厅机关各处室、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生态环境部和自治区党委和政府的工作部署,守牢生态环境安全底线,决定开展全区生态环境领域风险隐患排查执法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以“穷尽安全问题隐患”为目标,全面排查生态环境领域安全风险隐患,坚持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坚决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压实环境安全责任、推动环境风险隐患治理,全面提升全区环境风险防控水平,坚决遏制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发生。
二、主要任务
(一)开展企业环境风险隐患排查。以涉重金属、涉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企业、垃圾填埋场等高风险企业为重点,检查企业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建设、运行、管理情况;企业在安全生产事故、自然灾害、极端天气条件下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隐患的排查整治情况;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评估、备案及演练等情况;环境应急物资管理、救援队伍及人员管理情况,督促指导企业建立风险隐患台账,推动风险隐患防范整改到位,夯实企业环境安全主体责任。
(二)开展工业园区环境风险隐患排查。重点排查工业园区内污水收集管网、污水处理设施等环保基础设施以及环境应急设施的建设、运行情况,园区周边敏感目标保护措施落实情况,园区环境应急管理机构、人员、装备、物资、工作制度落实情况,督促园区管理部门及相关企业对存在的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进行排查整治。
(三)开展集中式地表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风险隐患排查。组织实施集中式地表饮用水水源地的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隐患排查,同时兼顾集中式地下饮用水水源地,摸清固定源、移动源、面源的环境风险防范状况;推进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风险评估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备案工作,建立健全环境应急响应机制,提高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防范和处置能力。
(四)开展危险废物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存量问题检查。检查废弃危险化学品产生企业、学校、医院、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等有关单位,特别是贮存废弃危险化学品量大的单位,危险废物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对定性不明的中间产物(产品)、副产物(品)等物料,检查相关企业是否落实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主体责任,组织开展固体废物鉴别;检查企业申报的常温常压下易爆、易燃及排出有毒气体的危险废物,是否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要求,在贮存前是否按照相关技术要求进行预处理;检查企业废弃的硝基类危险化学品是否按照相关技术要求进行预处理,贮存设施是否符合相关要求,是否及时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检查企业对2021年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发现问题整改情况。
(五)开展核与辐射安全隐患排查三年行动整改措施落实情况检查。检查重点放射源使用单位、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和Ⅱ类射线装置使用单位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辐射安全防护设施运行管理情况、规章制度制订及落实情况、辐射事故应急响应能力和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管理系统数据准确性等方面。
(六)开展环保设施设计、建设、运行等情况检查。开展建设项目环保设施“三同时”监督检查,对废气治理改造设施在工艺方案设计、建设施工、运行调试等过程中落实安全生产要求情况进行检查,排查脱硫脱硝、除尘器、污水处理等各类设施运行管理情况,对责任不落实、存在违法行为的进行严肃处理。督促企业开展事故警示教育、环境风险评估,在检查中发现企业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到位的向属地应急管理等部门移交问题线索。
(七)开展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发现问题整改进展情况检查。检查第一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和督察“回头看”反馈问题未按期彻底整改,又被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指出的问题;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转办的部分群众投诉件办理情况;2021年黄河流域生态环境警示片披露问题执行整改情况。
(八)开展重点排污单位污染防治措施专项交叉执法检查。对各类工业园区、工业聚集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等废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化工、生物及生物制药、农药、垃圾焚烧发电、火电、造纸、印染等重点行业企业持证排污、水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脱硫脱硝和除尘器运行、在线监控设施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污泥等固危废是否安全规范处置,环境风险防范及应急措施是否落实;生态环境部及自治区挂牌督办问题整改是否有序开展;督促各地要严厉打击在黄河干流、支流、沟渠和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违法排放有毒有害、含有病原体的废水、固危废等生态环境严重违法犯罪行为。
三、工作安排
(一)排查准备阶段(5月12日前),各有关部门向各检查组提交排查重点企业名单和排查要求,各地级市及厅系统有关单位选定排查人员向各组组长报到。
(二)实地排查阶段(5月13日至5月28日),按照《全区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隐患排查整治暨生态环境领域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和2022年自治区生态环境交叉执法检查有关要求,认真开展专项检查,并及时向属地有关部门移交风险隐患和违法线索。
(三)结果汇总阶段(6月初),汇总整理检查资料、形成检查报告。
四、工作要求
(一)专项行动是自治区党委和政府部署的一项重要工作,要结合《全区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隐患排查整治暨生态环境领域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和交叉执法检查要求综合推进。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此次排查专项行动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思想统一到自治区党委、政府工作部署上来,把专项行动做实做细,确保取得实效。
(二)成立专项行动检查小组。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环境督察专员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任副组长,抽调相关单位人员组成专项行动检查组。各地要高度重视,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对发现的问题要查深、查细、查透,建立检查问题清单,切实推动各地解决一批容易忽视、难以解决的生态环境问题。各地要积极落实属地监管责任,织密隐患排查网,完善排查企业名单、提供风险隐患和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做到应查尽查。必要时开展联合执法,压实企业(单位)环境安全主体责任。
(三)要强化媒体监督,综合运用督办、通报、媒体曝光等手段,督促专项行动责任落实、问题整改。各部门各单位要做好信息报送和宣传报导,为专项行动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四)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和自治区“八条禁令”,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工作。进入企业检查督导的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企业疫情防控和安全管理要求,做好个人防护,确保自身安全。专项行动从各市抽调的执法人员食宿、差旅费用由派员单位承担。
附件:1.专项行动企业检查清单
2.专项行动工业园区检查清单
3.专项行动饮用水水源地检查清单
4.专项行动人员分组名单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22年5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总联络人:王彤贤 <0951>5160917
联 系 人:大气环境处:童晓庆 <0951>5160969
水环境处:顾伟 <0951>5160969
固体与化学品处:张玺 <0951>5190971
土壤生态环境处:殷倩 <0951>5160957
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处:邵亚林 <0951>5160901
生态环境执法局:李挺 <0951>5160713
附件1
专项行动企业检查清单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所在市、县(区) | 检查类别 | 检查内容 | 处罚及整改措施建议 | 是否移交地方处理 | 是否向有关部门提供违法线索 | |||||||||||||||
大气 | 水 | 土壤 | 固体废物 | 辐射 | 整改进展(三年行动、环保督查要求整改企业) | 持证排污情况 | 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 | 固危废安全规范处置情况 | 水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 | 大气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 | 在线设施运行情况 | 挂牌督办问题整改情况 | 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 | 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建设、运行情况 | 企业在安全生产事故、自然灾害、极端天气条件下,存在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隐患的排查整治情况 | 风险隐患台账是否建立 | ||||||
附件2
专项行动工业园区检查清单
序号 | 园区名称 | 所在市、县(区) | 检查类别 | 检查内容 | 整改措施建议 | 是否移交地方处理 | 是否向有关部门提供违法线索 | ||||||
大气 | 水 | 土壤 | 固体废物 | 辐射 | 园区内污水收集管网、污水处理厂等环保基础设施以及环境应急设施的建设、运行情况 | 园区周边敏感目标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 | 园区环境应急管理机构、人员、装备、物资、工作制度落实情况 | ||||||
附件3
专项行动饮用水水源地检查清单
序号 | 水源地名称 | 所在市、县(区) | 企业名称 | 检查源类型 | 检查源类别 | 检查内容 | 整改措施建议 | 是否移交地方处理 | 是否向有关部门提供违法线索 | |||||
固定源 | 移动源 | 面源 | 大气 | 水 | 土壤 | 固体废物 | 环境风险防范状况 | |||||||
附件4
全区生态环境领域风险隐患排查执法
专项行动排查分组名单
第一组(石嘴山、吴忠)
组 长:李雪芳
副组长:马维功
成 员:第一专员办全体工作人员
李 宁、文 娜、石 璐、魏学峰、张 强、司 雍、覃记朵、马伊莎
第二组(银川、宁东)
组 长:李 彬
副组长:王彤贤
成 员:第二专员办全体工作人员
任丽春、马 凡、李效芸、李 挺、景全成、魏 军、李 飞、张 滨
第三组(中卫、固原)
组 长:杨金生
副组长:谢永春
成 员:第三专员办全体工作人员
郑 力、常 鸿、侯 飞、张海轩、张东旭、马建涛、蔡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