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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熄焦废水回用水企业自行监测适用标准的复函

作者: 文章来源:法规与标准处 发布时间:2023-09-13 17:20 点击:


关于熄焦废水回用水企业自行监测

适用标准的复函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你厅《关于征求熄焦废水回用水水质监测适用标准的函》收悉。经研究,提出如下意见。

《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2012)4.1.5条规定,焦化生产废水经处理后用于洗煤、熄焦和高炉冲渣等的水质,其pH、SS、CODcr、氨氮、挥发酚及氰化物应满足表1中相应的间接排放限值要求。《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钢铁工业及炼焦化学工业》(HJ 878-2017)GB 16171-2012基础上,对用于熄焦等回用水相关污染物的具体监控位置进行了明确。建议企业按照HJ 878-2017 要求开展自行监测。


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                    

20239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