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环评处 发布时间:2025-03-13 15:05 点击:
文章来源:致企业的一封信
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提高环评审批的效率和水平,更好地服务各企业,优化营商环境,现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作出如下提示:
一、环评报告分类、分级审批。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具体分类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以下简称《名录》)执行,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审批权限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2024年本)》执行。
二、及时开展环评报告编制工作
建议项目建设单位在签订投资协议、编制项目申请报告、项目投资设计方案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同时启动环评编制工作,为环评报告预留充足的编制时间,防止因时间紧张影响报告质量;同时,应提前掌握项目实施环境可行的先决条件,即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应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要求,避免项目环评文件无法通过审批,影响投资决策。
三、建设单位对环评质量负主体责任
建设单位可通过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http://xypt.china-eia.com:8080/XYPT/)审慎选择有经验的环评机构开展环评文本编制,核实编制人员环评从业资质、诚信档案等信息;在环评文件编制过程中和报批前,应认真审阅环评文件,确保环评文件符合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标准、技术规范等规定,做到基础资料真实,内容不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评结论正确、合理。各级环评审批部门对列入限期整改名单和“黑名单”的编制单位、编制人员编制的环评文件,不予受理。
四、提升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意识
建设单位要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及《关于加强“未批先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2018〕18号)等法律法规、管理文件的学习,避免因未批先建、未验先投等违法行为受到处罚,对项目建设、运营产生不良影响。项目建设中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变动实施前,依法向审批部门重新报批调整变更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不属于重大变动的,应在申请排污许可证时一并提交变动情况说明,并纳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管理。已完成建设项目竣工环保自主验收的建设项目后续发生调整的,有关调整内容应对照《名录》依法履行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手续。
全区各级环评审批部门、执法部门将持续做好项目跟踪服务,组织专班“清单化”指导、“台账式”跟进重大项目进展,主动做好环评服务保障,对纳入台账的拟建重大投资项目,及时提醒建设单位落实环评主体责任,掌握项目环评进展,防范“未批先建”违法行为发生,促进项目前期工作顺利推进。为做好环评审批的服务工作,各单位在项目前期阶段可向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及各市生态环境局、宁东基地管委会生态环境局咨询环评办理及排污许可手续的相关问题,全区各级环评审批部门将竭诚为各单位服务。
咨询电话: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0951-5160967
银川市生态环境局:0951-8679876
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0952-4615288
吴忠市生态环境局:0953-2122414
固原市生态环境局:0954-2688692
中卫市生态环境局:0955-7630016
宁东基地管委会生态环境局:0951-5918338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5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