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文章来源: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处 发布时间:2025-03-18 09:11 点击: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煤焦油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
宁环函〔2025〕197号
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煤焦油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依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煤焦油管理属性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办便函〔2025〕31号),符合《煤焦油标准》(YB/T5075)技术要求的煤焦油,即高温炼焦时从煤气中冷凝所得的煤焦油(以下简称“高温煤焦油”),不再作为固体废物管理。
二、属地生态环境部门要监督指导辖区内高温煤焦油的产生、利用单位完善固体废物管理计划,规范固体废物日常管理,确保政策有序衔接,并指导做好以下工作:
(一)现场核实产生单位工艺是否符合上述要求,并指导删除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的2025年管理计划和月报中高温煤焦油(已转移量不得在月报中修改),补充工艺说明和近期质量检测报告。月报高温煤焦油贮存量可在下月填报至其他原因消耗量进行修改。
(二)产生单位现场的危险废物标志牌不再继续保留。
(三)利用单位要做好高温煤焦油的年利用量统计,确保高温煤焦油和《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5年版)》明确的废煤焦油年利用量总和不超过实际经营规模。企业仅利用高温煤焦油作为生产原料的,可按有关规定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注销事宜。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5年3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联系人:王菡<0951>51609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