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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修订自治区辐射污染防治办法

作者:崔万杰 文章来源:中国环境报 发布时间:2019-01-14 09:38 点击:

近日,新修订的《宁夏回族自治区辐射污染防治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印发,将于2019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

《办法》共6章33条,从地方性法规层面上对可能产生辐射污染单位的主体责任、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监管职责、辐射污染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核技术利用以及电磁辐射设施、设备等广泛应用于工业、农业、医疗、通讯和科学研究等领域,辐射安全日益成为公众关注的重点。核与辐射安全工作已成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宁夏回族自治区防治辐射污染环境管理办法》是在1999年发布施行的政府规章,由于制定时间较早,其中很多条款已不能适用当前辐射安全监管需求,急需将国家和生态环境部现行的核与辐射安全监管新政策、新规定、新要求补充完善到其中,以便在核与辐射安全监管方面执行国家相关法律,落实各项规定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宁夏的地方核与辐射法律法规体系,规范宁夏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环境安全。同时,应依法细化、界定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职权。因此,宁夏修订辐射污染防治办法显得尤为必要。

据了解,截至2018年11月,宁夏各领域使用放射源1217枚、射线装置779台,使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单位4家,开发利用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的单位2家,且数量仍在不断增加。

“新修订的《办法》对加强全区辐射污染防治监管体系和能力建设,防止辐射污染危害生态环

境和公众健康有着重要意义。”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相关工作人员表示,《办法》明确了辐射污染防治的管理原则和可能产生辐射污染单位的主体责任,并规定了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以及可能产生辐射污染的其他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污染防治措施,防治辐射污染。

与此同时,根据《办法》第四条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辐射污染防治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强监管体系和能力建设;第二十七条中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公安等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对辐射安全防护和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此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制定辐射事故应急方案。

《办法》的颁布实施,将进一步促进国家法律法规在宁夏辐射污染防治方面的深入落实,也将更加有利于明确各部门、单位在辐射污染防治中的职责任务,更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对加强宁夏的辐射污染防治工作和推进辐射相关行业发展必将发挥重要作用。

(原文刊载于2019年1月14日中国环境报06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