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新消息报 发布时间:2022-11-16 09:52 点击:
文章来源:11月15日记者获悉,宁夏生态环境厅日前印发《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2022年本)》(以下简称《规定》),其中涵盖审批要求、审批权限、服务措施、监督管理等内容,标志着我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体系进一步得到了优化。据悉,新版《规定》将于12月15日起施行,实施后,对于促进从源头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解决现行《规定》存在问题等方面均有积极意义。
据宁夏生态环境厅相关工作人员介绍,宁夏现行的分级审批规定于2015年印发,距今已有7年之久,为此,生态环境厅按照“收放结合”“放管结合”的原则对内容进行了一系列优化调整。“我们发现,基层审批部门因缺乏专业技术人员,在环评审批时效、程序、质量等方面存在突出问题。”该工作人员表示,针对这些问题,新版《规定》将新建化学农药原药制造项目、水泥制造、平板玻璃等7类项目的审批权限进行上收,将水事工程、输油管网、公路项目等13类项目的审批权限进行下放。
为让分级审批责任更加明确,我区制定了宁夏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目录,目录内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涉重金属重点行业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由生态环境厅审批,其他的下放至市级环评审批部门。市级环评审批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将核与辐射类项目环评文件以外的其他部分环境影响报告表授权县级分局审批。
“针对平时工作中遇到的由于表述不一致,造成审批权限界定不清等问题,我们将对照生态环境部印发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对项目类型表述进行优化调整。”据工作人员介绍,在创新服务环评审批举措领域,我区将推进全区产业园区规划环评与建设项目环评联动,为重大基础设施、民生工程和重大产业布局项目开辟“绿色通道”,实行即到即受理、即受理即评估、评估与审查同步,全力提高审批效率。
另外,新版《规定》还明确,对于超越审批权限、违反审批程序作出的审批决定,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应依法撤销或责令撤销,并依法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