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污染防治中心 发布时间:2025-07-04 09:55 点击:
文章来源:为进一步规范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管理,严格管控涉重金属行业环境风险,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近日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项目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指标核定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5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7月30日。
《办法》规范了重金属重点行业建设项目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管理,明确指标来源、审核程序、调剂机制、监督管理和重金属总量指标核准流程。
《办法》的出台,对规范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管理,管控涉重金属行业环境风险具有重要意义。一是明确管控范围,实施分类管理。聚焦铅、汞、镉、铬、砷五类重点重金属污染物,覆盖重有色金属矿采选及冶炼、铅蓄电池制造、电镀、化工原料及化学品制造、皮革鞣制加工等涉重金属重点行业。根据区域环境风险差异,将灵武市、青铜峡市划定为重金属污染防控重点区域,执行“减量替代”(比例不低于1.2:1),其他区域实行“等量替代”。二是严格审批程序,强化源头控制。建设单位在环评文件中须明确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及具体来源,无合法来源的项目不予审批。由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初审后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核定,获批总量指标后方可开展环评审批。对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及涉重金属固废综合利用项目,符合条件者可豁免总量替代,但需高标准落实污染管控。三是科学统筹指标,保障发展需求。通过淘汰落后产能、工艺升级等减排措施产生的减排量,经国家或自治区认定后可作为替代来源。地市指标不足时,对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可申请全区统筹调配,确保重大项目落地与环境质量改善双赢。四是严格监督管理,保障防控实效。依托全国排污许可证平台动态管理重金属排放数据。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制度,对建设项目相关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控制的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落实情况、竣工验收、排污许可管理、清洁生产审核等情况进行监督性检查。
下一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将积极组织开展政策宣传解读,指导各地市细化实施方案,确保重金属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按期完成,助力全区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