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切实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工作的通知

作者: 文章来源: 宁夏生态环境厅 发布时间:2018-07-17 10:02 点击:

宁环发〔2013〕20号



关于切实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

评价公众参与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市环境保护局、宁东基地管委会环境保护局、各环评机构、在宁夏备案从事环评业务的各外埠环评机构:

为贯彻落实环境保护部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环发201277号、《关于切实加强风险防范严格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发201298号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大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和政务信息公开力度,切实保障公众对环境保护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现就切实加强建设项目环保公众参与的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过程中,采取在当地报纸、网站和相关基层组织信息公告栏等多种方式向公众公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信息。

二、公众参与调查范围不得小于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并涵盖建设项目的敏感保护目标。对铅蓄电池及再生铅等涉重金属行业、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生活垃圾填埋、危废焚烧、危废填埋等社会关注的热点项目,环境敏感的化工、医药及污水处理厂项目,书面问卷调查表的发放数量不少于200份;其他建设项目书面问卷调查表的发放数量不少于100份。应综合考虑地域、职业、受影响程度等因素,合理选择被征求意见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效书面问卷调查表回收率应大于90%。书面问卷调查表的内容要全面客观反映项目工程概况、污染物的产排情况及治理措施、涉及环境风险的应增加环境风险内容等,便于被调查公众了解项目情况。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应将所反馈意见的原始资料存档备查。

三、对于搬迁范围、环境防护距离内涉及的所有住户或单位,原则上应逐个进行调查,被征求意见的对象应当包括可能受到建设项目影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代表。

四、对铅蓄电池及再生铅等涉重金属行业、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生活垃圾填埋、危废焚烧、危废填埋等社会关注的热点项目,环境敏感的化工医药及污水处理厂项目,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评机构在环境影响评价阶段必须通过听证方式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对其公众参与调查问卷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证明文件。

五、建设单位、环评机构应将征求的公众意见纳入环评报告书,对公众意见的采纳情况应当做出说明,并将反对意见的采纳、回复、解决情况给予说明,环评报告书须附反对意见的原始资料。

六、环评机构环评报告书中必须附公众参与调查统计表,内容应包括调查者的姓名、职业、文化程度、联系方式等。

七、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环评机构应当认真考虑公众意见,并对公众参与的程序合法性、形式有效性、对象代表性、结果真实性及时效性负责。

八、对存在公众参与范围过小、代表性差、原始材料缺失、程序不符合要求,经核实存在公众反对意见强烈或者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等问题的项目环评文件,一律不予受理、评估和审批。对在公众参与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环评机构,一经发现,将根据国家环保部环评资质的相关管理要求进行严肃处理,并上报国家环保部,对于外埠环评机构将撤销其在我区从事环评业务的备案许可。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2013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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