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文章来源: 宁夏生态环境厅 发布时间:2018-07-17 10:04 点击:
宁环办函〔2016〕2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
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市、县(区)环境保护局,宁东基地管委会环境保护局:
为加强对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的监督管理,解决全区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场所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不规范、不统一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关于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有关规定,现将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工作的指导
各级环保部门要尽快制定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工作计划和方案,组织人员指导督促辖区企业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定期检查企业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作好记录,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对于未限期完成整改的企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从严查处。及时对标志设置工作进行总结,并将总结报告于4月10日前上报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将在2016年度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中,对识别标志设置工作整改情况进行重点检查。
二、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的具体规定
(一)危险废物标识的设置要求。
1.危险废物贮存场所的危险废物警告标志的设置。
危险废物贮存场所是指危险废物再利用、或无害化处理和最终处置前的存放场所,其应当设置危险废物警告标志。具体设置要求是:
(1)危险废物贮存设施为房屋的,应将危险废物警告标志(附件A-1)悬挂于房屋外面门的一侧,靠近门口适当的高度上;当门的两侧不便于悬挂时,则悬挂于门上水平居中、高度适当的位置上。
(2)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建有围墙或防护栅栏,且高度高于3750px的,应将危险废物警告标志(附件A-1)悬挂于围墙或防护栅栏比较醒目、便于观察的位置上;当围墙或防护栅栏的高度在150-2500px之间时,危险废物警告标志(附件A-1)则应靠近上沿悬挂;围墙或防护栅栏的高度不足2500px时,应当设立独立的危险废物警告标志(附件A-2)。
(3)危险废物贮存设施为其它箱、柜等独立贮存设施的,可将危险废物警告标志(附件A-1)悬挂在该贮存设施上,或在该贮存设施附近设立独立的危险废物警告标志(附件A-2)。
(4)危险废物贮存于库房一隅的,将危险废物警告标志(附件A-1)悬挂在对应的墙壁上,或设立独立的危险废物警告标志(附件A-2)。
(5)所产生的危险废物密封存放的,可将危险废物警告标志(附件A-1)悬挂于该贮存设施适当的位置上,也可在该贮存设施附近设立单独的危险废物警告标志(附件A-2)。
2.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场所的危险废物警告标志的设置。
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场所是指危险废物再利用、无害化处理和最终处置的场所,其应当设置危险废物警告标志。具体设置要求是:
(1)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外建有厂房的,危险废物警告标志(附件A-1)设置要求同危险废物贮存设施。
(2)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外未建厂房或不便于悬挂的,应当设立独立的危险废物警告标志(附件A-2)。
3.危险废物贮存场所的危险废物标签设置和盛装危险废物容器的危险废物标签的粘贴。
(1)危险废物贮存场所的危险废物标签的设置。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指按规定设计、建造或改建用于专门存放危险废物的设施,其内必须设置危险废物标签,具体设置要求是:
①危险废物贮存在库房内或建有围墙、防护栅栏的,可将危险废物标签(附件B-1)悬挂在内部墙壁(围墙、防护栅栏)于适当的位置上;当所贮存的危险废物在两种及两种以上时,危险废物标签(附件B-1)的悬挂应与其分类相对应;当库房内不便于悬挂危险废物标签,或只贮存单一种类危险废物时,可将危险废物标签悬挂于库房外面危险废物警告标志一侧,与危险废物警告标志相协调。
②危险废物贮存设施为其它箱、柜等独立贮存设施的,可将危险废物标签(附件B-1)悬挂于危险废物警告标志左侧,与危险废物警告标志协调居中。
③危险废物贮存围墙或防护栅栏的高度不足2500px的,危险废物标签与危险废物警告标志并排设置(附件B-2)。
(2)盛装危险废物容器的危险废物标签粘贴。
盛装危险废物容器上必须粘贴危险废物标签(附件B-3),当采取袋装危险废物或不便于粘贴险废物标签时,则应在适当的位置系挂危险废物标签牌(附件B-4)。
(3)危险废物标签的危险类别,应根据所产生的危险废物种类和性质,依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附件B-5《一些危险废物的危险分类》和附件B-6《危险废物种类》确定其危险类别。
(4)如选择附件B-2所示危险废物标签式样,则同时替代附件A-2危险废物警告标志和附件B-1危险废物标签。附件B-3和附件B-4只需选择其中之一。
4.危险废物转运车危险废物警告标志的设置。
专用危险废物转运车应当喷涂或粘贴固定的危险废物警告标志,临时租用的危险废物转运车应临时粘贴危险废物警告标志。
(二)医疗废物标识的设置要求。
1.医疗废物暂存、处置场所警示标志。
(1)医疗废物暂存库房和库房外明显处、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处置厂出入口、暂时贮存设施、处置场所的警示标志,应悬挂如附件C-1所示医疗废物警示标志和附件A-1所示危险废物警告标志,设置方法参照危险废物贮存、处置场所危险废物警告标志设置。
(2)医院科室医疗废物收集点,应当在相应的位置上悬挂如附件C-2所示医疗废物警示标志和附件A-1所示危险废物警告标志。
2.医疗废物转运车医疗废物警示标志的设置。
(1)医疗废物转运车应在车厢的前部、后部及车厢两侧喷涂如附件C-3所示的医疗废物警示标志。如车厢后部是双开门的,应在两扇门上分别喷涂,尺寸可适当缩小。
(2)驾驶室两侧应标明医疗废物处置或转运单位名称,并在驾驶室明显部位标注车辆运输医疗废物的警示说明,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①本车仅适用于采用专用周转箱盛装专用塑料袋密封包装的医疗废物运输。
②本车不适用于其他方式的医疗废物运输。
③本车未经国家认可部门检验批准,禁止用于医疗废物以外的其他货物运输。
(3)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容器的警示标志。
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容器必须采用符合HJ421-2008中规定材质、颜色、规格尺寸、技术要求等标准的包装袋、容器,并印(喷)或粘贴如附件D所示的警示标志和警告语。
附件:危险废物标志牌式样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6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