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自治区生态环境微信投诉举报工作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作者: 文章来源: 宁夏生态环境厅 发布时间:2018-07-17 10:01 点击:

宁环办发〔2015〕42



关于印发《自治区生态环境微信投诉举报工作

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区)环境保护局、宁东基地管委会环境保护局:

    为扎实开展我区生态环境微信投诉举报工作,规范微信举报管理程序,明确责任,提高效率,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制定了《自治区生态环境微信投诉举报工作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联系人:徐月萍联系电话:5160865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5525日                                   



自治区生态环境微信投诉举报工作管理暂行规定


一、为了规范我区生态环境微信投诉举报管理工作,拓宽群众举报渠道,维护和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环境权益,根据国家《信访条例》、《环境保护部生态环境投诉举报热线工作管理办法》和《环境保护部生态环境微信投诉举报工作管理暂行规定》等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称环保微信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微信号“生态环境微信投诉举报”,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举报全区范围内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事项,依法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处理的活动。

生态环境微信投诉举报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微信管理平台”),是指供全区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登录处理微信举报的系统平台。

三、全区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通过生态环境微信投诉举报管理平台受理环保微信举报的,适用本规定。

四、全区环保微信举报管理工作遵循下列工作原则:

(一)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

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负责全区环保微信举报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不具体承担查处微信举报事项。各地级市及宁东基地管委会环境保护部门负责辖区内微信举报办理工作,并接受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环境保护部门开通环保微信举报平台,承担微信举报处理工作。

各地级市及宁东基地管委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辖区内开通环保微信举报平台的县(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环保微信举报工作实行“一把手”负总责,指定一名分管领导负责本行政区内的所有环保微信举报事项的受理、办结、答复的审核确认,“微信管理平台”受理的社会比较关注、群众反映强烈的举报案件查处实行领导包案制度。

(二)依法受理,及时办理;

(三)维护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委托生态环境投诉举报受理中心具体负责全区“生态环境微信投诉举报”业务工作指导和监督管理,对涉及跨行政区域、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等需要区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介入的事项进行协调。

各地级市及宁东基地管委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开通环保微信举报平台的县(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微信举报受理和办理工作流程等,并负责受理、办理、答复本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环保微信举报事项。

六、各级“微信管理平台”应在个工作日内对微信管理平台接收的举报事项进行确认处理。

对属于环境保护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举报事项应予以受理,并按要求在微信管理平台录入受理信息。对不属于环境保护部门处理的举报事项或咨询类、建议类等事项,应及时在微信管理平台录入答复意见及相关建议。

七、环保微信举报案件应当有明确的办理时限。

已受理的环保微信举报,应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并在微信管理平台录入延期理由,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

八、环保微信举报事项办结后,将办理结果录入平台,并将办结情况回复微信举报人。微信举报办理情况回复内容应当包括:被举报对象的基本情况、现场检查及核实情况、存在的环境违法问题,环保部门处理意见、与举报人沟通答复等。

九、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每月25日前对本级“微信管理平台”办理的环保微信举报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汇总、归档,并向社会公开。

十、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安排专人管理微信管理平台,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和保密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开展理论学习和业务工作培训,确保微信管理平台信息安全,微信举报办理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十一、微信管理平台操作人员应遵守本规定以及所在单位制定的工作制度,服从上级平台管理,维护平台工作秩序;所有答复内容(包括咨询、建议、不受理原因、处理结果等)必须经审核、确认同意后,方可通过微信管理平台上传回复。不得使用微信管理平台发送涉密信息、不良信息及垃圾信息;不得以个人名义向举报人发送未经审批的信息。

十二、各级环境保护部主管部门应当为环保微信举报管理部门创造工作条件,完善办公设备,落实办公经费,确保工作正常开展。

十三、本规定中未作明确说明的事项,按照《信访条例》、《环境信访办法》、《环境保护部生态环境投诉举报工作管理办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投诉举报工作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四、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