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文章来源: 宁夏生态环境厅 发布时间:2018-07-17 10:26 点击:
宁环发〔2017〕31号
关于切实做好机动车环境监督管理
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市环境保护局、公安局、市场监管局,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和安全技术检验机构:
为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法》和环境保护部、公安部、国家认监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排放检验加强机动车环境监督管理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6〕2号)等有关要求,切实做好我区机动车环境监督管理相关工作,确保各项工作衔接有序、顺利推进,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有效衔接机动车排放检验和安全技术检验制度
(一)严格执行机动车排放检验制度。环境保护部门依照《大气污染防治法》建立并规范机动车排放检验制度,机动车生产企业和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依法进行机动车排放检验。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严格落实机动车排放检验标准要求,并将排放检验数据和电子检验报告上传环保部门,出具由环保部门统一编码的排放检验报告。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将排放检验合格报告拍照后,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系统上传公安交管部门,对未经定期排放检验合格的机动车,不予出具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公安交管部门对无定期排放检验合格报告的机动车,不予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二)衔接做好环保标志管理和发放工作。环境保护部、公安部、国家认监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排放检验加强机动车环境监督管理的通知》要求,环保部门不再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目前,我区自治区级、市级机动车排污监管平台建设及联网等工作正在启动实施中,尚不具备停止发放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条件。因此,在区、市两级机动车排污监管平台未正式建成运行并与公安交管部门联网前,我区将仍按国家《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对环保标志进行发放和管理。各地市环境保护局要安排专人,切实做好辖区内排放检验机构环保标志发放管理工作。
(三)推行机动车排放异地检验。机动车所有人可以自主选择检验机构检验,不得以城区、郊区、县市划分检验区域或者指定检验机构。推行机动车异地检验,在全区范围内异地检验,无需办理委托手续。试行机动车跨省(区、市)异地检验,在实现国家、省、市三级机动车排污监管平台联网的基础上,允许机动车所有人在车辆所在地进行检验(黄标车除外)。
二、加强在用机动车环保监督管理工作
(四)加快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未出台鼓励、引导黄标车和老旧车提前报废更新政策的地市,要尽快出台鼓励引导黄标车和老旧车提前报废更新政策措施,加大对黄标车和老旧车污染排放监督管理力度,确保2017年底前基本淘汰黄标车。
(五)强化在用机动车环保监督抽测。各市环保部门要在车辆集中停放地、维修地重点加强对货运车、公交车、出租车、长途客运车、旅游车等车辆的尾气排放监督抽测工作。公安交管部门在不影响正常通行的情况下,要支持配合环保部门采用遥感监测等技术手段对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进行监督抽测。对监督抽测不合格的车辆,环保部门要通知车主予以改正并复检,及时公开逾期不复检车辆的车牌、车型等信息。公安交管部门要依法查处无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
(六)严格落实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严格执行《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对达到国家强制报废规定的车辆,一律按要求报废。严格查处报废车辆上路行驶违法行为,对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机动车,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及时公告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
三、强化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督检查
(七)推进排放检验机构规范化联网。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国家有关规定,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对在用车排放检验机构不再进行委托,对机构数量和布局不再控制。在用车排放检验机构申请与环保部门联网时,应向当地地级城市环保部门主动提交通过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设备依法检定合格的相关材料,地级城市环保部门对符合环境保护部机动车环保信息联网规范等要求的检验机构应予联网,并公开已联网的检验机构名单。
(八)强化排放检验机构主体责任。各排放检验机构应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要求通过资质认定(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或校准合格的设备,定期进行设备维护保养,按照相关规范标准进行机动车排放检验,对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接受社会监督和责任倒查。排放检验机构应对受检车辆的污染控制装置进行查验,重点加强营运车辆及重型柴油车环保配置查验。对伪造检验结果、出具虚假报告的检验机构,环保部门暂停网络联接和检验报告打印功能,并依照《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条款予以处罚;违反资质认定相关规定的,认证认可监管部门依据资质认定有关规定对排放检验机构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资质认定证书。自治区、市环保部门应将在用车排放检验机构守法情况向社会公开。
(九)加强排放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各地市环境保护部门每季度要对排放检验机构至少组织一次监督性检查,对于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排放检验机构,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有关条款予以处罚。逐步建立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信用记录,在每季度检查一次的基础上实行“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及时公布查处结果)的抽查监管方式,对群众举报、媒体曝光、数据异常的涉嫌违法机构,按照相关线索调查取证,依法查处。各地市环保部门每年3月底前要总结上一年度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管工作并报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备案。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质量技术监督局将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进行不定期监督性抽查并通报。
(十)严格执行不准经办企业规定。严格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等规定。环保部门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一律不得开办检验机构、参与检验机构经营。对已经开办、参与或者变相参与经营的,要立即停办、彻底脱钩或者退出投资、依法清退转让股份。
四、加快机动车环境管理信息联网工作
(十一)加快推进机动车环保信息联网。目前,我区除银川市建立了机动车尾气排放监管平台,实现了机动车排放检测在线监管和检测数据实时传送外,其它四个地市均未启动建设机动车排污监管平台,排放检验机构也未与环保部门联网。各地市环境保护局要按照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机动车排污监控平台建设和联网工作的通知》(环办大气函〔2016〕2101号)要求,加快推进机动车环境管理信息联网工作。银川市环境保护局要对照国家《在用机动车排放检验信息系统及联网规范(试行)》要求,对已建成的机动车环保监管系统加强建设和维护,对监管平台功能进一步完善提升,确保联网数据及时有效上传,并为与自治区机动车排污监管平台联网做好准备。石嘴山市、吴忠市、固原市、中卫市环境保护局要对照国家联网规范要求,抓紧做好辖区内符合条件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与市级环保部门的联网准备工作,并就市级排污监管平台硬件设施(软件由自治区统一开发安装)配置提出意见,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审核同意后由各市购置,按时完成本市监管平台建设任务。2017年底前,建成国家、自治区、地市三级联网的机动车排污监管平台。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7年4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