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环境保护义务监督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 文章来源: 宁夏生态环境厅 发布时间:2018-07-17 09:42 点击:

宁环发〔2014〕172号



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环境保护义务监督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固原市、中卫市、宁东管委会环境保护局:

为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工作,强化公众对我区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环境保护义务监督员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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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环境保护义务监督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不断提升环境管理能力,创新环境管理机制,推动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工作,强化公众对全区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环境保护义务监督员(以下称“义务监督员”),是指本人自愿参加并遵守本办法有关规定,取得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聘任资格,义务开展环保社会监督的公民。

第三条 义务监督员征聘范围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环保协会组织、环保志愿者及关心、热爱环保事业的人士中征聘环保义务监督员,对全区环境保护工作开展社会监督。

第四条 义务监督员征集方式

(一)由各地级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征聘范围组织推荐。原则上各市、县(市、区)各推选1-2名。重点地区和重点区域可适当增加名额至3—4名。

(二)自愿报名。可通过宁夏环境保护网站下载义务监督员登记表,按要求填写相关内容,送至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三)各地级市环境保护部门推荐人员及自愿报名者登记表填写完成后,统一由地级市环境保护部门寄至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执法局。

(四)征集数量及人员资格审核由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确定,统一制发聘任书。

第五条 义务监督员的条件

(一)身体健康,社会责任心强,有良好的政治素质、热爱环保事业;

(二)具有一定的环境保护知识和法律、法规、政策水平;

(三)具有一定的社会代表性,文字、口头表达能力强;

(四)品行端正,作风正派,关心环保事业,积极履行监督职责。

第六条 义务监督员主要职责

(一)对辖区内的环境违法行为、环境污染事件进行监督举报,并协助当地环保执法部门查处环境违法问题;

(二)对环保工作人员执法活动、服务性工作实施监督,并对环保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进行监督举报;

(三)配合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处理环境信访及其他环境纠纷事项;

(四)对全区环保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并向群众积极宣传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相关环保知识;

(五)主动学习党的政策和环保法律法规,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监督水平;

(六)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徇私情,依法监督;

(七)积极参加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组织的各类环保公益活动

第七条 义务监督员的权利

(一)对环境执法、服务活动进行监督和质询。

(二)对环境执法、服务活动所涉及的相关材料进行查询和调阅(涉及国家和企业秘密的信息材料除外)。

(三)针对环境保护工作中的相关问题和事项,约见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厅领导或分管领导。

(四)参加环保部门组织的有关业务学习活动和获取法律法规书籍等材料。

(五)旁听环境违法案件的听证会和复议审查会。

(六)提出不担任义务监督员。

第八条 义务监督员纪律要求

(一)义务监督员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廉政规定,遵从社会公德。

(二)义务监督员要积极开展环保义务监督工作,不得利用环保义务监督员名义,从事与环保义务监督员无关的活动。

(三)义务监督员发现环境违法行为,不得直接处理,要及时向环保部门反映。

(四)义务监督员在工作中要做到实事求是反映问题,不得歪曲捏造事实。

第九条 考核及解聘

(一)区环保部门对聘任的义务监督员实施年度考核对成绩突出的环保义务监督员可适当给予补助,一年不超过1500元/人,每年12月份统一办理一次。义务监督员参加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组织的业务学习及培训所需费用列入年度预算。

(二)义务监督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保部门可以停止对其聘用:

1、聘用期内未履行职责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纪律要求的。

2、因健康问题无法胜任义务监督员工作的。

3、其他原因需要解聘的。

第十条 义务监督员实行聘任制,任期为二年,聘任期满后,根据表现及需要,确定解聘或续聘。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