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委托核发Ⅲ类射线装置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的通知

作者: 文章来源: 宁夏生态环境厅 发布时间:2018-07-17 10:05 点击:

宁环发〔2016〕3号



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委托核发Ⅲ类射线

装置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的通知


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固原市、中卫市环境保护局,宁东基地管委会环境保护局:

为加强全区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监督管理,促进核技术利用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1号)等有关规定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简化行政审批事项的工作部署,结合我区实际情况,本着科学、高效、便捷服务的原则,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决定依法委托各市及宁东基地管委会环境保护部门负责《辐射安全许可证》审批颁发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委托事项范围内容

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将生产、销售、使用Ⅲ类射线装置单位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审批颁发工作委托各市环境保护局、宁东基地管委会环境保护局实施。各地环境保护局负责审批颁发辖区内生产、销售、使用Ⅲ类射线装置(包括医用、非医用Ⅲ类射线装置)单位的《辐射安全许可证》。

二、办理程序

全区生产、销售和使用Ⅲ类射线装置的单位直接向所在地市级环境保护局提出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各地环境保护局应严格执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1号)等有关规定,参照《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辐射安全许可证审批规程》(附件1)和《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辐射安全许可证办理工作程序》(附件2)等,做好辖区内申办Ⅲ类射线装置《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审批颁发与日常监管工作,并将此项工作纳入当地人民政府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统一管理。

三、相关要求

(一)各地环境保护局应将以上委托事项、内容和许可证颁发情况按规定及时进行公示,不得再次向下一级环保部门委托。

(二)各地环境保护局应规范和强化许可管理工作,及时制定本地区《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审批规程和办事指南等程序规定,并予以公示。

(三)许可证正本、副本加盖各地环境保护局行政审批印章,许可证编号由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按相关规定统一编号(附件3)。

(四)生产、销售、使用Ⅲ类射线装置单位已取得自治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颁发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可在原许可证有效期内继续从事已许可的活动。需要进行许可证变更、延续,或因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需要重新申领许可证的辐射工作单位,应向所在地的市级环境保护部门申领《辐射安全许可证》,原许可证证号取消,市级环境保护部门按证书编号规则重新编号,同时抄报自治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未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生产、销售、使用Ⅲ类射线装置单位,向所在地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

(五)颁发的《辐射安全许可证》使用环保部统一定制的许可证正副本;《辐射安全许可证》申报材料,必须与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监管系统(rm.mep.gov.cn)同步进行,录入的信息、数据完整、准确,并由计算机打印,不得手写。

四、监督与备案

(一)根据有关法规要求,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将适时对各地环境保护局《辐射安全许可证》许可审批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

(二)各地环境保护局应当每年对Ⅲ类射线装置《辐射安全许可证》审批颁发以及日常监管情况进行总结,并将报告于次年1月31日前报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五、委托时效

以上委托事项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生效。委托机关有权对受托机关的许可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附件:1.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辐射安全许可证》审批规程

2.宁夏回族自治区《辐射安全许可证》办理工作程序

3.辐射安全许可证》证书编号规则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2016年1月6日



附件1:


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辐射安全许可证》

审批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自治区辐射安全许可审批行为,提高审批效率,更好的为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及《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等,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凡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境内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以下简称“辐射工作单位”),必须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没有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

本规程所称放射性同位素包括放射源和非密封放射性物质。

第三条一个辐射工作单位生产、销售、使用多类放射源、射线装置或者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只需要申请一个许可证。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第四条持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规程规定的许可证申请程序,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

(一)改变许可证规定的活动的种类或者范围的;

(二)新建或者改建、扩建生产、销售、使用设施或者场所的。

第五条 取得销售、使用高类别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许可证的辐射工作单位,从事低类别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销售、使用活动,不需要另行申请低类别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许可证。

第六条许可证审批必须遵循客观、公开、公平、公正、科学、高效原则。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第七条 许可证申请单位向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行政许可统一窗口(以下简称统一窗口)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统一窗口对申请人申报材料的齐全性和合法性进行初审,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对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对不符合要求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统一窗口受理后将申报材料送具体承办处室办理。

第八条许可证申请单位须提交以下资料,并对所提供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一)辐射工作安全许可证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经审批或备案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四)满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1号)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相应规定的证明材料。


第三章审 查

第九条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承办处室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许可证申请单位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核查,并对辐射工作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出具核查情况报告,并提出核查意见。

第十条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承办处室在许可证申请审查中发现申请材料存在严重问题或辐射工作场所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报请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分管领导同意后,以书面通知函的形式,将申请单位提交的相关资料退回申请单位,并说明原因。

第十一条对需补充完善的申请材料或需整改的辐射工作场所,申请单位应在重新上报材料时提交补充完善材料或整改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对符合许可证申领条件的,承办处室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后,报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分管领导审批。


第四章决 定

第十三条对符合规定条件的许可证申请,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在10个工作日内由统一窗口向许可证申请单位颁发《辐射安全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由自治区环境保护厅书面通知许可证申请单位并说明不予颁发许可证的理由。

第十四条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审批颁发的许可证应在其门户网站等媒体予以公告,接受公众监督。


附件2:


宁夏回族自治区《辐射安全许可证》

办理工作程序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3.《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4.《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

二、办理对象

宁夏回族自治区内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以下简称辐射工作单位)。

三、审批权限

(一)自治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以下活动种类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审批颁发:

1.制备PET用放射性药物;

2.销售放射源,使用Ⅱ、Ⅲ、Ⅳ、Ⅴ类放射源,医疗使用Ⅰ类放射源;

3.生产、销售、使用Ⅱ类射线装置;

4.医用短寿命甲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

(二)各市环境保护局、宁东管委会环境保护局受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委托,负责辖区内以下活动种类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审批颁发:

生产、销售、使用Ⅲ类射线装置。

一个辐射工作单位生产、销售、使用多类放射源、射线装置或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只需申请一个许可证。

辐射工作单位同时向自治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许可证的,其许可证由自治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四、许可证申领材料

辐射工作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时,应当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报告;

2.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在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打印);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文件;

5.单位成立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的正式文件;

6.基本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设备检修维护制度、放射性同位素或射线装置使用登记、台帐管理制度;

7.人员培训计划、个人剂量和辐射环境监测方案;

8.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9.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其它相关要求。

单位申请辐射安全许可证时应提供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一式5份,其他相关材料各2份,并按以上审批内容的顺序用A4纸装订成册。

五、网上申报

在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进行网上申报(rr.mep.gov.cn)。

六、许可证审批

审批部门在接到辐射工作单位合格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需要组织现场审查,现场审查时间不包括在10个工作日内),符合条件的,颁发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原因。

七、许可证管理

(一)许可证变更

辐射工作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登记之日起1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并提交以下有关材料:

1.许可证变更申请报告;

2.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3.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4.相关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材料;

5.许可证正、副本。

原发证机关审查同意后,换发许可证。

(二)许可证重新申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证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许可证申请程序,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

1.改变许可证许可的活动种类或范围的;

2.新建或改建、扩建生产、销售、使用设施或场所的。

(三)许可证延续

核技术利用单位应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至少提前30日),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 许可证延续申请报告;

2.许可证延续申请表;

3.许可证有效期内最后一年的辐射工作场所辐射环境监测报告和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报告各1套(复印件)。所提交的监测报告应由自治区环境保护部门认可的有资质的单位出具。

4.许可证有效期内的辐射安全防护工作总结1份,由持证单位自行编制并对总结的真实性负责。总结内容应包括环保手续(包括年度评估报告)履行情况,所有核技术利用项目的辐射安全和防护设施的运行与维护,辐射安全和防护管理制度及措施的制定与落实,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个人剂量、职业健康监护等档案的管理情况,放射工作人员配备及其教育培训情况,辐射事故、事件的应急管理,监管部门提出整改要求的落实情况,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安全防护仪器设备配备情况等内容。

5.原许可证正、副本。

原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延续申请之日起,在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前,按照本程序许可证延续的规定审查同意后,换发许可证,并使用原许可证的编号;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四)许可证注销

辐射工作单位部分终止或全部终止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活动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部分变更或者注销许可证申请,并提交以下有关材料:

1.注销申请报告;

2.依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规定实施退役的生产、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需提供退役核技术利用项目终态验收批复;

3.原许可证正、副本。

原发证机关核查合格后,予以变更或者注销许可证。

(五)许可证补发

辐射工作单位因故遗失许可证的,应当及时到省级报刊上刊登遗失公告,并于公告30日后的一个月内持公告到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附件3:


《辐射安全许可证》证书编号规则


一、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审批颁发的《辐射安全许可证》证书编号由5位数字编码组成,编号规则为:宁环辐证[XXXXX]。如:宁环辐证[00015],表示自治区环境保护厅颁发的证书第15号。

二、各市环境保护局和宁东管委会环境保护局审批颁发的《辐射安全许可证》证书编号由5位数字编码组成,编号规则为:宁环辐证[XXXXX],第1位为地区代码,第2,3,4,5位为编号。各环保部门代码分别为:银川市(A),石嘴山市(B),吴忠市(C),固原市(D)、中卫市(E),宁东(F)。如:宁环辐证[A0001],表示银川市环境保护局审批颁发的证书第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