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机构改革涉及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函

作者: 文章来源: 法规与标准处 发布时间:2019-09-12 16:38 点击:

宁环法宣函〔2019〕30号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机构改革

涉及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行政

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函

自治区司法厅:

根据《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开展机构改革涉及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函》(宁司函〔2019〕2号)要求,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对照《现行有效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认真进行审查梳理,涉及生态环境职能方面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4部、政府规章1部、行政规范性文件4件,具体情况函告如下:

一是地方性法规4部,分别是《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教育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污染物排放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污染物排放管理条例》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已于2018年完成修订和立法,建议予以保留继续实施;《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和《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教育条例》建议修改,已向自治区人大上报了2019年地方性法规修订建议。

二是政府规章1部,即《宁夏回族自治区危险废物管理办法》,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目前正在修订中,待上位法律修订实施后,对该部规章进行修订,建议予以保留继续实施。

三是自治区人民政府下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4件,分别是《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生活废弃物处理设施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14〕167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厅等部门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10〕169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的意见》(宁政发〔2012〕140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主要行业污染减排工作的通知》(宁政发〔2012〕83号)。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生活废弃物处理设施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的意见》经审查,符合当前政策规定,建议予以保留;《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厅等部门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主要行业污染减排工作的通知》属于阶段性工作任务,目前已经完成,与当前国家新的政策和当前工作要求不相适应,建议废止。

联系人:赵敏 联系电话:5160973

附件: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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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

一、建议保留

(合计5件)

序号

文号

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名称

备注

1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

地方性法规

2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教育条例》

地方性法规

3

政府令第32号(2011年)

《宁夏回族自治区危险废物管理办法》

政府规章

4

宁政发〔2014〕167号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生活废弃物处理设施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规范性文件

5

宁政发〔2012〕140号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的意见》

规范性文件

二、建议修改

(合计2件)

序号

文号

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名称

备注

1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

地方性法规

2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教育条例》

地方性法规

三、建议废止(合计2件)

序号

文号

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名称

备注

1

宁政办发〔2010〕169号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厅等部门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规范性文件

2

宁政发〔2012〕83号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主要行业污染减排工作的通知》

规范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