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文章来源: 宁夏生态环境厅 发布时间:2020-09-29 15:46 点击: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
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
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民法典涉及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宁政办函〔2020〕33号)和《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做好民营企业发展涉及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函》(宁司函〔2020〕44号)要求和规定的清理重点,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安排专人对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认真审查清理。经清理,对正在实施的6部地方性法规,3部政府规章和24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4件规范性文件纳入修订范围,5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0年9月29日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表
序号 | 文件类型 | 名称及文号 | 清理进展 | 废止/修订理由 |
一、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正在实施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 | ||||
1 | 地方性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 有效 | 2017年9月2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3月26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等18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
2 | 地方性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 | 有效 | 1990年4月1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3月26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等18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
3 | 地方性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教育条例》 | 有效 | 2011年12月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3月26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等18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
4 | 地方性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污染物排放管理条例》 | 有效 | 2014年9月29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3月26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等18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
5 | 地方性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条例》 | 有效 | 2018年11月29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
6 | 地方性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污染防治条例》 | 有效 | 2020年1月4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
7 | 地方规章 | 《宁夏回族自治区辐射污染防治办法》 | 有效 | 1999年12月10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治区人民政府令16号。2018年12月17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治区人民政府令102号。 |
8 | 地方规章 | 《宁夏回族自治区危险废物办法》 | 有效 | 2011年2月27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8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治区人民政府令32号。 |
二、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 ||||
1 | 自治区政府及其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 | 《宁夏回族自治区危险废物鉴定工作程序(试行)》(宁环办发〔2015〕36号) | 废止 | 该文件与2020年9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相关内容不一致。 |
2 | 自治区政府及其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 |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危险废物转移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宁环发〔2017〕38号) | 废止 | 该通知内容与2020年9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相关内容不一致。 |
3 | 自治区政府及其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 | 《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导则(试行)》(宁环办发〔2012〕108号) | 废止 | 该文件内容与《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环办〔2014〕34号)、《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4〕119号)等相关规定内容不一致。 |
4 | 自治区政府及其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 | 《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涉及自然保护区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通知》(宁环规发〔2018〕1号) | 废止 | 生态环境部拟废止《涉及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项目生态影响专题报告编制指南(试行)》(环办函〔2014〕1419号)文件,此通知与专题报告内容不一致。 |
5 | 自治区政府及其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环保信用 评价及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环办发〔2016〕78号) | 废止 |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宁环规发2019〕5号)已将该办法废止。 |
三、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拟修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 ||||
1 | 自治区政府及其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 |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的通知》(宁环规发〔2019〕3号) | 拟修订 | 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已于2020年9月1日施行,相应的裁量标准需要进行修改。 |
2 | 自治区政府及其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环境保护约谈办法》的通知(宁环办发〔2014〕91号) | 拟修订 | 其所依据的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环境保护约谈暂行办法〉的通知》(环发〔2014〕67号)已经失效,应依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生态环境部约谈办法》的通知(环督察〔2020〕42号)进行修订 |
3 | 自治区政府及其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宁夏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宁环办发〔2014〕109号) | 拟修订 | 应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的指导意见》(环办执法【2020】8号)具体内容进行修订 |
4 | 自治区政府及其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 | 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宁夏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的通知(宁环发〔2014〕183号) | 拟修订 | 应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的指导意见》(环办执法【2020】8号)具体内容进行修订 |
四、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 ||||
1 | 自治区政府及其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 | 《关于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认定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宁环规〔2018〕3号) | 保留 | |
2 | 自治区政府及其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污染地块环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环规发〔2018〕2号) | 保留 | |
3 | 自治区政府及其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 | 《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宁环规〔2018〕4号) | 保留 | |
4 | 自治区政府及其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 | 《关于进一步规范污染源自动监控监管工作的通知》(宁环规发〔2018〕5号) | 保留 | |
5 | 自治区政府及其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 |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宁环规发〔2019〕1号) | 保留 | |
6 | 自治区政府及其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 |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开发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规程》的通知》(宁环规发〔2019〕2号) | 保留 | |
7 | 自治区政府及其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 |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办法(试行)》等八项制度和专家库的通知》(宁环规发〔2019〕4号) | 保留 | |
8 | 自治区政府及其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 |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宁环规发〔2019〕5号) | 保留 | |
9 | 自治区政府及其部门行政规 范性文件 | 《关于切实做好机动车环境监督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宁环发〔2017〕31号) | 保留 | |
10 | 自治区政府及其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燃煤发电机组环保设施运行情况季度审核规程》的通知》(宁环办发〔2017〕40号) | 保留 | |
11 | 自治区政府及其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查实施细则》的通知》(宁环发〔2017〕41号) | 保留 | |
12 | 自治区政府及其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宁夏农村环境整治项目实施方案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环发〔2013〕34号) | 保留 | |
13 | 自治区政府及其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审核工作方案》的通知》(宁环发〔2013〕168号) | 保留 | |
14 | 自治区政府及其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宁夏污染源排放口规范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宁环发〔2014〕13号) | 保留 | |
15 | 自治区政府及其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宁夏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监督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宁环发〔2014〕17号) | 保留 | |
16 | 自治区政府及其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环境保护义务监督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宁环发〔2014〕172号) | 保留 | |
17 | 自治区政府及其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 | 《关于进一步规范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有关事宜的通知》(宁环办函〔2016〕2号) | 保留 | |
18 | 自治区政府及其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 | 《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委托核发Ⅲ类射线装置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的通知》(宁环发〔2016〕3号) | 保留 | |
19 | 自治区政府及其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 | 《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下放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权限的通知》(宁环发〔2016〕56号) | 保留 | |
20 | 自治区政府及其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双随机”抽查办法(试行)》的通知》(宁环办发〔2016〕86号) | 保留 | |
21 | 自治区政府及其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 | 《关于切实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工作的通知》(宁环发〔2013〕20号) | 保留 | |
22 | 自治区政府及其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 |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宁环办发〔2016〕70号) | 保留 | |
23 | 自治区政府及其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 | 《自治区生态环境微信投诉举报工作管理暂行规定》(宁环办发〔2015〕42号) | 保留 | |
24 | 自治区政府及其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及其相关配套制度规程的通知》(宁环办发〔2016〕73号) | 保留 |
填表说明:
1.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应逐项将本地区、本部门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和对有关行政法规、国务院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治区地方性法规的清理建议填入本表。
2.“文件类型”栏应相应填写行政法规、国务院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治区地方性法规、自治区政府规章、自治区政府及其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设区的市政府规章、设区的市级政府及其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县级政府及其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
3.“清理进展”栏应填写状态(拟废止、拟修订、已废止、已修订)、具体修改内容、下一步工作计划或对有关行政法规、国务院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治区地方性法规、自治区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废止、修订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