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 《宁夏回族自治区重点排污单位非现场监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作者: 文章来源: 生态环境执法监督局 发布时间:2021-12-27 14:45 点击:

宁环规发〔2021〕9号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

《宁夏回族自治区重点排污单位非现场

监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固原市、中卫市生态环境局,宁东基地管委会生态环境局,厅机关各处室、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推动差异化执法监管的指导意见》(环办执法〔2021〕10号),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研究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重点排污单位非现场监管工作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1年12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重点排污单位

非现场监管工作规范(试行)

为进一步创新环境监管机制、服务企业,推动非现场执法检查和差异化监管,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重点排污单位非现场监管工作规范(试行)》。

一、非现场监管程序

按照“事前预警、事中监管、事后执法”的原则,以自动监控、移动执法信息为主要内容,重点污染源督办服务工作平台污染物超标排放电子督办单为非现场监管主要方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统筹全区重点排污单位非现场监管工作,各地市及宁东基地管委会生态环境局(以下简称“地方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实施执法规范和非现场监管工作。

一)实施电子督办。非现场监管工作程序实施全过程电子督办,自治区生态环境信息与应急中心将以短信、微信等方式向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发送电子督办单。地方生态环境部门督促排污单位及时核实并如实反馈自动监测数据超标、异常等情况,对涉嫌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举证、申辩、确认;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核实企业反馈情况,并如实在重点污染源督办服务工作平台中填报反馈。地方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对涉嫌违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置,并在重点污染源督办服务工作平台提交处理处罚相关信息。

(二)夯实执法信息化基础。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对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中大气环境、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以及排污许可重点监管企业实施非现场监管,其他排污单位非现场监管可参照重点排污单位的监管要求,由地方生态环境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指导和鼓励其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纳入非现场监管范围。除直接监测污染物浓度外,针对不同工艺工况,能间接反映水或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的相关参数或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时的用水(用电)量、视频记录等自动监测、监控设备产生的数据也可作为自动监控指标。

(三)落实主体责任。排污单位全面落实对自动监测设备安装、运行管理和数据真实、准确、有效的主体责任。排污单位自行出资、自行采购设备及相关运维服务,并依法依规安装建设和运维管理,政府部门不得干预企业自行采购和指定品牌价格,严格禁止对正常市场行为的不当干预。

二、非现场监管处置

(一)数据判定使用。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条件下产生的自动监测数据,可以作为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依据。排污单位可对自动监测数据出现的异常、缺失进行标记,逾期未标记视为数据有效。使用自动监控数据判别是否超标时,国家或自治区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明确规定使用小时值或日均值(24小时均值)的,从其规定;污染物排放标准无明确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浓度是否超标依据日均值判断,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是否超标依据小时均值判断。标准限值采用现行国家行业排放标准中相关污染物排放限值。

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重点排污单位应自行开展污染源自动监测的手工比对,及时处理异常情况,确保监测数据完整有效。

(二)数据超标(异常)处置。利用重点污染源督办服务工作平台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超标(异常)数据进行督办,废气排污单位主要污染物小时值超标、废水排污单位主要污染物日均值超标时,重点污染源督办服务工作平台自动将该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超标(异常)信息发送至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应及时对超标数据进行核实,并于24小时内在重点污染源督办服务工作平台中如实反馈。对确认超标(异常)属实的依法进行查处,并在重点污染源督办服务工作平台填报查处信息。

(三)其他情况处置。生态环境部门利用污染治理设施过程参数、视频及用水、用电等监控数据,从数据完整性、真实性、逻辑关系、异常变动等进行数据分析研判,发现涉嫌数据造假、设备不正常运行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开展现场调查取证。

三、非现场监管与现场执法衔接

(一)做好执法衔接。各级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应将非现场监管工作纳入日常生态环境监管工作计划,切实履行属地监管职责,对自动监测数据超标、异常等非现场监管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线索,按照现场执法相关程序要求开展现场执法。对排污单位未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规范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导致自动监测数据缺失或无效等违法行为,应依法予以处罚。自治区生态环境信息与应急中心对电子督办信息反馈情况通过《宁夏回族自治区重点排污单位在线监控周报》进行通报。

(二)积极开展信息化执法手段。鼓励各级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创新网上监管方式,探索网上取证(电子证据)、重点排污单位核实、说明、确认等线上监管流程,间接反映水、大气等污染物排放状况的相关参数、生产或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用电量、视频记录等作为执法证据,完善优化非现场执法手段,进一步提升执法效能。

(三)探索第三方辅助执法机制。以政府公共采购方式委托第三方社会机构辅助执法,利用第三方服务加强遥感监测、大数据分析等技术手段开展非现场监管,为精准、高效查处生态环境违法问题提供技术支持。

咨询方式: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电话:0951-5160985

     传真:0951-5160988

     邮箱:nxsthjtbgs@163.com


 相关政策解读详见:《宁夏回族自治区重点排污单位非现场监管工作规范(试行)》(送审稿)起草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