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文章来源:生态环境执法监督局 发布时间:2021-12-27 15:07 点击:
《宁夏回族自治区重点排污单位非现场监管工作规范(试行)》(送审稿)起草说明
厅生态环境执法监督局
2021年12月
根据会议安排,现就《宁夏回族自治区重点排污单位非现场监管工作规范(试行)》(以下简称《工作规范》)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及意义
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的指导意见》要求,我局研究起草了《工作规范》。
大力拓展非现场监管的手段及应用,将其作为日常执法检查的重要方式,是社会经济发展和形势变化对环境监督管理政策及时调整完善的成果,是生态环境系统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的重要举措。非现场监管工作规范的建立,一是压减不必要的现场执法检查,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是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形成全社会共同推进环境治理良好格局的重要手段。二是推动非现场执法检查和差异化监管,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的重要抓手。三是将会进一步推动我区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优化执法方式、完善执法机制、规范执法行为,全面提高生态环境执法效能。
二、起草过程
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的指导意见》,成立了起草专班,梳理总结了我区近年来开展此项工作的情况及经验。起草过程中,注重搜集各方资料,先后征求了厅机关相关处室(单位)、各地市及宁东基地管委会生态环境局的意见建议,共征求意见建议1条,修改1条。委托宁夏天器律师事务所对《工作规范》进行了合法性审查。
三、主要内容
《工作规范》第一方面非现场监管程序、第二方面非现场监管处置的规定,系对自治区内不特定排污单位和生态环境监管部门实施电子督办流程、自动监测设备的数据判定与处置之规定,在有效期内可反复适用,对自治区内不特定排污单位和生态环境监管部门具有普遍约束力,《工作规范》第三方面则是各级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履行日常生态环境监管职责的依据。
四、建议
建议提请厅务会议审议通过后,以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文件印发。
咨询方式: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电话:0951-5160985
传真:0951-5160988
邮箱:nxsthjtbgs@163.com
相关规范性文件详见: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 《宁夏回族自治区重点排污单位非现场监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