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文章来源: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发布时间:2022-11-11 16:30 点击:
宁环发〔2022〕75号
关于印发《黄河(宁夏段)生态保护治理
攻坚战行动实施方案》等6个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区)生态环境局(分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气象局、林草局,宁东基地管委会生态环境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国家重大战略和生态环境部等12部委联合印发的《黄河生态保护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会同自然资源厅等厅局制定了《黄河(宁夏段)生态保护治理攻坚战行动实施方案》及《河湖生态保护治理行动实施方案》《减污降碳协同增效行动实施方案》《补齐城镇环境治理设施短板行动实施方案》《农业农村环境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生态保护修复行动实施方案》等5个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黄河(宁夏段)生态保护治理攻坚战行动实施方案》
2.《河湖生态保护治理行动实施方案》
3.《减污降碳协同增效行动实施方案》
4.《补齐城镇环境治理设施短板行动实施方案》
5.《农业农村环境治理行动实施方案》
6.《生态保护修复行动实施方案》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气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2022年11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黄河(宁夏段)生态保护治理攻坚战
行动实施方案
黄河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是宁夏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的战略支撑。为贯彻落实国家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重大战略,根据生态环境部等12部委《黄河生态保护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工作安排,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宁夏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准确把握重在保护、要在治理的战略要求,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以呵护黄河安澜为根本任务,统筹水资源、水环境和水生态,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修复,推动黄河生态保护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升流域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和稳定性,加快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绘就黄河环境优美新画卷,让黄河成为造福宁夏人民的幸福河。
(二)基本原则。
坚持系统谋划、综合施策。落实生态优先战略,立足宁夏全境属于黄河流域区情,按照“一带三区”总体布局,实施流域控制单元精细化管理,系统推进重点河湖自然生态保护修复和工业、城乡生活、农业、矿区等污染治理,促进河流生态系统健康。
坚持尊重科学、休养生息。顺应自然规律,落实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从过度干预、过度利用向自然恢复、休养生息转变,把水资源作为最大刚性约束,加快推进用水方式由粗放向节约集约转变,有效保障生态流量,守住黄河自然生态安全边界。
坚持突出重点、系统攻坚。聚焦流域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的突出问题,深入实施生态环境保护重大工程,加快补齐生态环境基础设施短板,保护水资源、改善水环境、恢复水生态,构建人水和谐的新时代水生态环境保护格局。
坚持底线思维、源头预防。建立健全流域国土空间管控机制,强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严格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准入,坚决遏制高能耗、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发展,完善生态环境管理、协调、监督机制,有效防范化解重大生态环境风险。
坚持共治共享、形成合力。落实各方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黄河,深化全流域联防联控,推进各地方、各部门分工协作、共同发力,建立健全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协同保护治理机制。
(三)工作目标。
通过攻坚,黄河流域宁夏段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稳步提升,干流及主要支流生态流量得到有效保障,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污染治理水平得到明显提升,生态环境风险有效控制,共同抓好大保护、协同推进大治理的格局基本形成,维护黄河生态安全。到2025年,全区森林覆盖率达到20%,水土保持率达到78.02%,国控地表水断面达到或优于Ⅲ类水体比例达到80%,地表水劣Ⅴ类水体控制在10%以内,黄河干流出境断面水质达到Ⅱ类,县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达到100%(环境本底除外)。
(四)攻坚范围。
以黄河干流宁夏段、主要支流、重要湖库及重点入黄排水沟等开展流域生态保护治理行动。黄河干流宁夏段主要指中卫市南长滩入境至石嘴山市麻黄沟出境河段;主要支流包括苦水河、红柳沟、清水河、葫芦河、渝河、泾河、茹河、蒲河、洪河等河流;重要湖库包括沙湖、香山湖、鸭子荡水库等湖库。
主要任务
(一)河湖生态保护治理行动。
加强河湖水生态环境保护。以黄河干流宁夏段、主要支流,重要湖库为重点,实施水生态调查评估与保护修复,优先开展饮用水水源地、自然保护地、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三场一通道”(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野生动物保护栖息地等所在河湖生态缓冲带划定,严格生态缓冲带监管和岸线管控,推动清退、搬迁与生态保护要求不符的生产活动和建设项目。调整优化黄河禁渔期制度,科学合理安排放流数量,加快恢复水生生物种群规模。建成一批具有示范价值的美丽河湖。到2025年,完成干流、主要支流及重要湖库水生态调查评估。(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牵头,水利厅、农业农村厅参与。以下每项任务均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落实,不再列出)
加快不达标水体整治。在2022年底前由石嘴山市、吴忠市编制实施消劣行动方案,到2025年,都思兔河、苦水河等劣Ⅴ类水体基本消除(环境本底除外)。三二支沟(贺兰--平罗段)、第三排水沟(贺兰--平罗段)等未达到水质目标要求的水体,依法编制实施水体达标行动方案。(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牵头,发展改革委、水利厅参与)
保障河流生态流量。以清水河、苦水河、沙湖为重点,制定实施生态流量保障方案。建立健全生态流量监测预警机制,加强黄河流域地表水、地下水、非常规水资源统一调度和调度计划执行监管,着力提高冬春季枯水期生态流量,持续推进河湖“清四乱”常态化,维持河道生态系统稳定。在确保黄河防洪安全前提下,以清水河、苦水河、沙湖为重点开展4‒10月等关键期生态流量监管,保障合理生态用水。开展水利水电工程生态流量泄放落实情况专项检查。(自治区水利厅牵头,生态环境厅参与)
推进入河(湖、沟)排污口排查整治。有序推进入河(湖、沟)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整治”,全面摸清黄河干流、主要支流、排水沟入河排污口底数,做到应查尽查,有口皆查,推进排污口水质水量在线监测设施建设,建立全流域入河(湖、沟)排污口“一本账”“一张图”,按照“依法取缔一批、清理合并一批、规范整治一批”的要求,实施入河(湖、沟)排污口分类整治。到2022年底,完成黄河干流入河排污口排查;到2023年6月底前,完成主要支流、重点湖泊、主要排水沟排查;到2025年,基本完成排污口整治工作。(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牵头,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参与)
加强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以县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为重点,加强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按照“一源一案”原则,开展不达标水源地专项治理行动。在“千吨万人”农村水源地保护区划定的基础上,规范制作全区各级水源保护区矢量图层。到2025年,完成“千吨万人”农村水源地保护区突出环境问题整治。(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牵头,水利厅参与)
加强地下水污染防治。持续开展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推动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定,分类实施地下水水质巩固提升行动。建立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补给区优先管控污染源清单,强化不达标水源地治理。完善地下水环境监测评价体系,建设全区地下水污染监测与预警应急系统,建成地下水环境监测信息平台。到2025年,完成自治区级以上化工园区和重点危险废物处置场、垃圾填埋场、矿山开采区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依法关停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井。(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牵头,自然资源厅、水利厅参与)
严格环境风险防控。以涉危险废物涉重金属企业、化工园区为重点,完成黄河干流和主要支流突发水污染事件“一河一策一图”全覆盖。以黄河干流和主要支流为重点,严控石化、化工、有色金属、印染、原料药制造等行业企业环境风险,加强油气管道环境风险防范,开展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和环境风险评估,推进流域突发环境风险调查与监控预警体系建设,构建市-县(区)-区域-企业四级应急物资储备网络。在环境高风险领域依法建立实施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加强区内涉重金属企业污染防控。到2025年,完成黄河干流及主要支流环境风险调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参与)
(二)减污降碳协同增效行动。
强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硬约束,充分衔接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因地制宜建立差别化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加快推进“三线一单”(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成果在政策制定、环境准入、园区管理、执法监管等方面的应用,对地级市(含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区域“三线一单”成果进行跟踪评估和动态更新。严格规划环评审查、节能审查、节水评价和项目环评准入,严控严管新增高污染、高耗能、高排放、高耗水项目。严控钢铁、煤化工、石化、有色金属等行业规模,依法依规淘汰落后产能和化解过剩产能。禁止在黄河干支流岸线一定范围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推动园区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曾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已建成工业项目搬迁入园。严禁“挖湖造景”等不合理用水需求。(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水利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加快工业企业清洁生产和污染治理。推动构建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体系,开展排污许可提质增效工作。推动钢铁、建材、焦化、化工、有色金属、印染、原料药制造等重点行业实施清洁生产改造,开展自愿性清洁生产评价和认证,严格实施“双超双有高耗能”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开展行业、园区和产业集群整体审核试点。鼓励有条件的工业企业迁入合规园区。新建化工、有色金属、原料药制造等企业,应布局在符合产业定位和准入要求的合规园区,工业园区应按规定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依法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组织对主导产业为农药、原料药制造、染料、石油化工、煤化工等园区开展工业废水综合毒性调查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各工业园区制定废水综合毒性管控方案,建设废水综合毒性监测设施、监管预警平台。到2025年,全区23个省级及以上工业园区(开发区),工业废水实现全收集、全处理,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稳定达标排放。对含重金属、有毒有害污染物、高盐、高风险化工污染的企业,污水未经预处理不得进入园区工业污水处理设施。严控工业废水未经处理或未有效处理直接排入城镇污水处理系统,严厉打击向河湖、沙漠、湿地、地下水等偷排、直排行为。(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自然资源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强化固体废物协同控制与污染防治。持续推进黄河流域“清废行动”,推动工业固体废物纳入排污许可,加快推进沿黄省区干支流固体废物倾倒排查整治工作,全面整治固体废物非法堆存。推进银川市、石嘴山市“无废城市”创建。加快推进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试点工作。到2025年,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43%。鼓励主要产业基地根据需要配套建设危险废物集中利用处置设施,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建设区域性特殊危险废物集中处置中心,实现自治区境内危险废物处置能力与产废情况总体匹配。加快完善医疗废物收集转运处置体系,推动地级及以上城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健全县域医疗废物收集转运处置体系,补齐医疗废物收集处理设施短板。(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卫生健康委参与)
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在重点排污口下游、河流入湖口、支流入干流处等关键节点因地制宜建设人工湿地水质净化等工程设施,将净化改善后的再生水纳入区域水资源调配管理体系。积极争取国家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试点。加快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示范城市建设,开展再生水利用配置试点,推广再生水用于生态补水、工业生产和市政杂用。以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矿井疏干水为重点,提高矿井疏干水收集利用率,推动矿井疏干水应用尽用。创建一批煤炭、钢铁、石化、有色金属、印染等行业工业废水循环利用示范企业和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在居住分散、干旱缺水的农村积极推进污水就近就地资源化利用。到2025年,全区再生水回用率达到50%以上,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矿井疏干水利用率达到90%。(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城镇环境治理设施补短板行动。
补齐污水收集设施短板。推进城中村、老旧城区、城乡结合部污水管网建设与改造,推进城镇污水管网全覆盖。开展城镇污水管网混错接改造、更新、破损修复改造,加强管网清疏管养,进一步提高污水收集效能。对进水生化需氧量浓度低于100mg/L的城市污水处理厂,实施片区管网系统化整治。因地制宜推进城镇雨污分流改造,除干旱地区外,新建污水管网全部实行雨污分流。到2025年,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达到70%以上或较2020年提高5个百分点,进水生化需氧量浓度高于100mg/L的城市污水处理厂规模占比达90%。(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生态环境厅、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加强污水污泥处理处置。实施差别化精准提标,着重提升污水处理厂超负荷运行地区污水处理能力。全面推进县级及以上城市污泥处置设施建设,在实现污泥稳定化、无害化处置前提下,稳步推进资源化利用。到2025年,县城污水处理率达到95%以上,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到90%以上。(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生态环境厅、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消除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全面开展县级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排查,制定黑臭水体清单,编制实施整治方案,统筹好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城市和乡村,系统推进城市黑臭水体治理。组织开展城市黑臭水体整治环境保护行动。充分发挥河长制湖长制作用,巩固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成效,建立防止返黑返臭的长效机制。(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生态环境厅牵头,发展改革委、水利厅、农业农村厅参与)
(四)农业农村环境治理行动。
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组织彭阳县积极推进农业面源污染治理与监督指导试点,探索开展农业面源污染调查、监测及污染负荷评估工作。推进测土配方施肥、有机肥替代化肥,大力推广化肥减量增效与有机肥替代技术,支持规模化养殖企业利用畜禽粪便生产有机肥,推广“规模化养殖+有机肥加工”的模式,深入推进化肥减量增效。到2025年,化肥利用率均达到43%以上。在卫宁、青铜峡等引黄灌区开展农田灌溉用水和出水水质监测。推进农业面源污染综合治理项目县建设,大力实施农田面源污染防治工程、畜禽养殖污染资源化利用工程、秸秆综合利用工程、农膜回收利用工程“四大工程”,构建符合宁夏实际的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模式和体制。加强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大力推广标准地膜应用,推进废旧农膜、农药包装废弃物等回收利用处置,建立健全农田地膜残留监测点,开展常态化监测评估。(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生态环境厅、水利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强化养殖污染防治。严格落实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制度,依法依规清理不符合要求的水产养殖设施。组织各地依法编制实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推动种养结合和粪污综合利用,规范畜禽养殖禁限养区管理。持续推动规模化养殖场建设粪污处理设施,鼓励采用截污建池、收运还田等处理模式,加强规模以下养殖户畜禽粪污防治。到2025年,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率稳定在90%以上。(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加快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深入开展黄河流域村庄清洁行动和绿化美化,严禁向河道、沟渠堆放生活垃圾,建设清洁宜居美丽乡村,持续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分区分类推广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技术模式,积极稳步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处置体系全覆盖,统筹“户、村、乡(镇)、县域或区域”四级设施建设和服务,推进生活垃圾源头分类减量,因地制宜采用小型化、分散化的无害化处理方式。推动农村厕所、生活污水、垃圾处理、保洁、绿化等一体化运行管护。建立农村黑臭水体监管清单,逐步消除农村地区房前屋后河塘沟渠和群众反映强烈的黑臭水体。到2025年,基本消除较大面积农村黑臭水体,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达到85%以上。(自治区农业农村厅、乡村振兴局牵头,生态环境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水利厅、林草局参与)
推进农用地安全利用。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强化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和风险管控,实施农用地土壤镉等重金属源头防治行动,因地制宜制定实施安全利用方案。建立优先保护类耕地土壤环境长期定位监测制度和灌溉水源水质监测评价系统,动态调整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加强安全利用类耕地风险管控。到2025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稳定在98%以上。(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生态环境厅、自然资源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生态保护修复行动。
加强水源涵养能力。加快建设贺兰山、六盘山国家公园。推进贺兰山、六盘山、罗山生态保护修复,建设祖国西部生态屏障。科学推进国土绿化,坚持适地适树、以水定绿,深入实施天然林保护、“三北”防护林工程,巩固退耕还林还草成果。综合治理退化草原,科学推进草原生态系统扩面治退、科学维育、系统保护,尽快建设国家草原自然公园。加强湿地保护修复,持续对6处国家重要湿地、33处自治区重要湿地开展保护修复,以重要湿地修复为示范,带动各市、县(区)开展一般湿地保护修复,提高湿地生态服务功能,丰富生物多样性。提升六盘山、罗山等水源涵养区碳汇能力。严格河湖岸线管控,加强常态化监管。建设完善生态修复型人工影响天气保障基地,加强生态气象监测评估和预警预报服务。到2025年,完成营造林450万亩,修复退化草原80万亩,湿地保护率达到58%。(自治区林草局牵头,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水利厅、气象局参与)
加强水土流失治理。重点围绕黄土丘陵沟壑区以及中部干旱风沙区,完善水土流失综合防治体系。北部重点加大水土流失预防保护,加强农田防护林带建设;中部重点结合防风固沙工程措施,加大退化草地治理力度,减轻风沙危害;南部重点推广彭阳小流域综合治理和隆德渝河综合治理经验,推进小流域和坡耕地综合整治,宜林则林、宜草则草,打造黄土高原水土保持示范区。以小流域库坝水源为中心,建设高标准旱作梯田。加强病险淤地坝除险加固和新建淤地坝建设,提升改造老旧淤地坝、梯田。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到2025年,新增水土流失治理面积3720平方公里。(自治区水利厅牵头,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林草局、气象局参与)
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深入实施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加大贺兰山、六盘山、罗山等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域保护力度,为野生动植物繁衍生息创造有利环境。开展生物多样性本底调查,构建完备生物多样性保护调查、监测和评估体系,全面掌握生物多样性现状和濒危物种、极小种群生存状况。加大珍稀濒危野生动物保护力度,完善就地保护、迁地保护、离体保存相结合的保护体系。严格外来入侵物种防控,构建外来入侵物种常态化监管机制,保障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安全。(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自然资源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林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重点工程项目
围绕发挥好项目带动作用,大抓项目,抓大项目,在生态保护修复和环境污染治理等关键领域,实施十大重点工程,拓宽投融资渠道,用好财政资金,发挥政府投资示范带动作用,引导市场主体和社会力量积极参与黄河生态保护治理攻坚战。
(一)实施农业深度控水节水工程。以节约用水发展空间为目标,严控农业用水总量,深入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和高效节水灌溉。调整种植结构,控制高耗水、低效益农作物种植面积,大力实施高效节水灌溉,鼓励和推广水肥一体化、喷灌、滴灌、间歇灌溉和管灌等技术示范,提高农业水资源利用率。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积极推广高效节水技术,推进农业灌溉向集约型、高效型、生态型转变。到2025年,高标准农田达到1100万亩,高效节水灌溉面积达到685万亩,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59以上。(牵头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
(二)实施黄土高原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工程。抓好国家重点水土保持工程、黄河流域淤地坝建设和坡耕地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北部绿色发展区防护林、中部防沙治沙、南部水源涵养工程等项目的实施,加强病险淤地坝除险加固,实施坡耕地水土流失综合整治,开展小流域治理,实施人工造林、未成林抚育提升及退化林改造等。(牵头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
(三)实施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工程。重点抓好清水沟上段(昊盛)人工湿地水质改善工程、泾源县泾河支流(香水河、盛义河、涝池河、南沟下游段)水生态修复工程等流域综合治理项目的实施,抓好中卫市河北地区城乡供水工程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等项目。(牵头单位:吴忠市、固原市、中卫市等有关市、县〔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
(四)实施再生水循环利用试点示范工程。重点抓好银川市第二第四污水处理厂片区河湖生态再生水利用工程、银川市第六污水厂片区再生水生态利用工程、固原市原州区中水资源化利用项目(一期)等再生水利用项目的实施。(牵头单位:银川市、兴庆区、原州区等有关市、县〔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
(五)实施农村生活污水综合治理工程。重点抓好大武口区星海镇2022年农村污水管网建设项目、惠农区尾闸镇政府周边农户农村污水处理项目、盐池县百万移民致富提升行动2022年发展项目惠安堡镇惠苑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等农村生活污水综合治理项目,加快补齐处理设施短板,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牵头单位:大武口区、惠农区、盐池县等有关市、县〔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
(六)实施城镇污水提质增效工程。合理规划服务片区污水收集管网,确保污水收集能力。重点抓好盐池县2022年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项目、沙坡头区第四污水处理厂扩建项目、中宁县2022年宁安北街周边雨污分流及污水管网改造工程等项目的实施。(盐池县、沙坡头区、中宁县等有关市、县〔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
(七)实施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程。坚持生态优先、整县推进、综合治理、多方参与,开展农业面源污染全要素全链条防治,以“农业面源污染减排、黄河流域水质改善、农业农村可持续发展能力增强”为目标,抢抓项目建设时间,大力实施农田面源污染防治工程、畜禽养殖污染资源化利用工程、秸秆综合利用工程、农膜回收利用工程“四大工程”,构建符合宁夏实际的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模式和体制,实现从源头减量、过程拦截、末端修复及循环利用全过程农业面源污染综合控制,大幅度削减农业面源污染负荷。2022年平罗县、彭阳县将完成黄河流域农业面源污染综合治理示范县。(牵头单位:平罗县、彭阳县等有关市、县〔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
(八)实施“三山”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推进落实“三山”生态保护修复专项规划,实施生态保护修复项目,筑牢“三山”生态安全屏障。贺兰山重点实施矿山生态修复、沟道防洪治理等工程,推进酿酒葡萄、生态旅游等特色产业融合发展。六盘山重点实施水源涵养、小流域综合治理等工程,推进林草产业、全域旅游互利升级。罗山重点实施防沙治沙、荒漠化综合治理等工程,修复退化沙化草原,持续巩固保水固沙和生物基因库生态功能。(牵头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发展改革委)
(九)实施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工程。抓好宁夏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综合利用处置中心项目、贺兰工业园区一般固废综合处置中心一期项目、石嘴山市生活垃圾综合处置项目等项目的实施,有效提升固体废物处置能力。(牵头单位: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
(十)实施水生态调查评估工程。对黄河干流宁夏段,清水河、苦水河、都思兔河、葫芦河、泾河、渝河、茹河、洪河、蒲河、红柳沟10条黄河支流,沙湖、星海湖、香山湖、阅海、鸣翠湖、清宁河、典农河、鸭子荡水库共8个湖泊(水库)开展水生态环境调查评估。(牵头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面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建立黄河生态保护治理攻坚战工作调度、监督检查、指导帮扶等工作机制,纳入自治区效能目标管理考核、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等。各地各有关部门抓紧制定细化方案,逐项明确责任、措施和时间表,推动重点任务、重大工程落实落地,确保各项工作有力有序推进。(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牵头,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参与)
(二)强化科技支撑。对标科技创新支撑引领先行区生态保护目标任务,加强科学研究和成果转化,加大创新平台布局建设,组织开展水资源、水环境综合治理等技术研发,推进流域水环境质量与综合治理、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沙关系、水土流失治理、生态流量、退化生态系统修复、科学应对气候变化等关键性、前瞻性技术攻关。依托区内外高校、企业、科研院所,开展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技术攻关和转化应用,推进“一市一策”驻点跟踪研究等科技帮扶行动,推广生态环境整体解决方案、托管服务和第三方治理,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流域生态环境治理模式。(自治区科技厅、生态环境厅、水利厅、发展改革委、宁夏气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完善政策措施。严格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推动企业依法披露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生态环境厅、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水利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大力发展绿色金融,引导社会资本参与黄河生态保护治理,支持和激励各类金融机构开发减污降碳的绿色金融产品,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绿色债券。积极参与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模式试点。完善黄河干流和主要支流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加快推进用水权、土地权、排污权、山林权、用能权、碳排放权“六权”改革,逐步建立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生态环境厅、自然资源厅、水利厅、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林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严格监督管理。把黄河生态保护治理作为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重要内容,深化黄河流域生态环境警示片问题整改。开展“昆仑”专项行动,依法打击破坏黄河生态环境犯罪活动。开展生态保护红线监管试点和“绿盾”自然保护地强化监督,建立完善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破坏问题监督机制。加强流域生态环境监督执法,完善跨区域跨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加强行政、司法协同,发挥检察公益诉讼职能作用,依法依规查处重大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行为,建立生态环境重大案件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线索移送制度,及时发布典型案例。强化固定污染源“一证式”执法监管,加强自行监测、执行报告等监督管理。开展渔政“亮剑”执法专项行动。优化监测站网布局,实现环境质量、生态质量、污染源监测全覆盖,开展黄河流域生态质量监测评估,加强生态保护修复监督评估。(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牵头,人民检察院、高级人民法院、公安厅、自然资源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参与)
附表
黄河(宁夏段)生态保护治理攻坚战行动重点项目清单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性质/项目类型 | 建设规模 | 拟开工年份 | 拟建成年份 | 建设内容 | 项目法人单位 | 日常监管责任单位 |
一 | 农业深度控水节水工程(高标准农田建设) | 在建 | 320万亩 | 2022年 | 2025年 | 全区计划新建高标准农田320万亩,其中:2021年95万亩(已完成),2022年95万亩,2023年45万亩,2024年45万亩、2025年40万亩。 | 各县区 | 农业农村厅 |
二 | 黄土高原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工程 | |||||||
1 | 国家重点水土保持工程(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 | 新建、改造 | 实施病险淤地坝除险加固工程32座,小流域综合治理96条,治理面积1200平方公里。 | 2022年 | 2025年 | 病险淤地坝除险加固:土坝及上坝道路整修,前后坝坡排水沟,放水建筑物维修,增设泄水建筑物等;小流域治理:新修旱作梯田、生产道路、水土保持林(草)、小型水保工程等。 | 各县(区)水利工程建管中心或水土保持工作站 | 各县(区)水务局,自治区水利厅 |
2 | 黄河流域淤地坝建设和坡耕地水土流失综合治理(中央预算内资金) | 新建 | 新建淤地坝工程32座,实施坡耕地综合治理25.6万亩,折合治理面积约200平方公里。 | 2022年 | 2025年 | 新建淤地坝:土坝及坝坡排水沟,放水建筑物和泄水建筑物,监测和预警设施、上坝道路等;坡耕地综合治理:新修旱作梯田及土壤培肥、配套生产道路、地埂林(草)、坡面水系治理工程等。 | 各县(区)水利工程建管中心或水土保持工作站 | 各县(区)水务局,自治区水利厅 |
3 | 北部绿色发展区防护林、中部防沙治沙、南部水源涵养工程 | 续建 | 450万亩 | 2022年 | 2025年 | 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科学推进国土绿化,实施人工造林、未成林抚育提升及退化林改造等,2022-2025年完成营造林450万亩。 | 各市、县(区)林业和草原局 | 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
三 | 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工程 | |||||||
1 | 石嘴山市第四污水处理厂尾水人工湿地深度处理工程 | 流域综合治理 | 本工程处理规模为10000立方米/天。总占地面积为2.97公顷。 | 2023年 | 2024年 | 建设潜流湿地占地面积2.16公顷,有效面积2.03公顷;表流湿地有效面积为0.12公顷。 | 惠农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 | 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 |
2 | 银川市犀牛湖水生态治理项目 | 流域综合治理 | 本工程采用“生态表流湿地”处理工艺,处理规模为9.5万m3/d。 | 2023年 | 2024年 | 建设犀牛湖生态表流湿地100.27公顷,其中水域面积为96.23公顷,生态基质净化区2.5公顷。建设陆生植物带6.8公顷,建设水生植物带2.75公顷,构建湿地生态环境,推动水生植物带与陆生植物带构建与形成。新建节制闸2座、取水口2处,翻建连通管涵1处,新建退水溢流堰1座。 |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政府 | 银川市生态环境局 |
3 | 牛家坊人工湿地项目 | 流域综合治理 | 建设潜流+表流人工湿地,处理规模4万m3/d。 | 2023年 | 2024年 | 采用潜流人工湿地+表流人工湿地的工艺,处理规模4万m3/d,对吴忠市第二、第五污水处理厂尾水进行深度净化处理,进水水质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一级A类水质,出水主要指标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Ⅳ类水质。 | 吴忠市生态环境局 | 吴忠市生态环境局 |
4 | 新华桥人工湿地项目 | 流域综合治理 | 建设潜流+表流人工湿地,处理规模2万m3/d。 | 2023年 | 2024年 | 采用潜流人工湿地+表流人工湿地的工艺对吴忠市第四污水处理厂尾水进行深度净化处理,进水水质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一级A类水质,出水主要指标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Ⅳ类水质,占地约250亩。 | 吴忠市生态环境局 | 吴忠市生态环境局 |
5 | 清水沟上段(昊盛)人工湿地水质改善工程 | 流域综合治理 | 建设潜流+表流人工湿地,处理规模1万m3/d。 | 2023年 | 2024年 | 潜流湿地+表流湿地工艺对污水处理厂尾水进行深度净化处理,处理规模1万m3/d,使得污水排放达到地表水Ⅳ类标准。 | 吴忠市生态环境局 | 吴忠市生态环境局 |
6 | 泾源县香水河县城段(西峡水库~卧龙山水库)生态缓冲带保护修复工程 | 流域综合治理 | 完成香水河县城段河道两岸12.6公里缓冲带修复,总面积33.93公顷。 | 2023年 | 2024年 | 修复滩地面积1.04公顷,生态护岸修复面积1.35公顷,陆域缓冲带修复长度10.9公里,面积31.54公顷。 | 固原市生态环境局泾源分局 | 固原市生态环境局 |
7 | 泾源县泾河支流(香水河、盛义河、涝池河、南沟下游段)水生态修复工程 | 流域综合治理 | 河道两岸水生态修复3.15公里。 | 2023年 | 2024年 | 河道缓冲带修复5.43公顷;河滩地生态修复面积3.54公顷;香水河新建生态堰18座。 | 固原市生态环境局泾源分局 | 固原市生态环境局 |
8 | 中卫市河北地区城乡供水工程饮用水水源地保护项目 | 流域综合治理 | 实施饮用水源地规范化建设。 | 2023年 | 2024年 | 设置隔离防护网约3300米、界标33个、交通警示牌8块、宣传牌7块,建设微型多参数水质检测站3个、智能监控数据平台1座、安装视频监控9处等。 | 中卫市生态环境局 | 中卫市生态环境局 |
四 | 再生水循环利用试点示范工程 | |||||||
1 | 银川市第二第四污水处理厂片区河湖生态再生水利用工程 | 区域再生水利用 | 处理规模5.45万立方米/天,工程总占地面积为672.6亩。 | 2023年 | 2025年 | 本次工程建设生态滞留塘5.7亩,人工湿地总面积418.2亩,其中,潜流湿地占地面积220.5亩,有效面积206.4亩,表流湿地有效面积197.7亩,配套管理房1座,建筑面积95.59m2,在线监测房1座,建筑面积43.68m2,工具房1座,建筑面积43.68m2。保证冬季运行,增加阅海湖水体流动性,在阅海湖出口增设出水控制设施1座。 | 银川市水务局 | 银川市生态环境局 |
2 | 银川市第六污水厂片区再生水生态利用工程 | 区域再生水利用 | 完成六污一级A出水治理2.1万方每天,产生再生水766.5万m3/a。节约新鲜水653万m3/a。 | 2023年 | 2025年 | 建设湿地面积209.4亩,其中阅海东人工湿地184.95亩,四季馆人工湿地24.45亩。 | 银川市水务局 | 银川市生态环境局 |
3 | 银川市兴庆区东南部再生水综合利用项目 | 区域再生水利用 | 本项目建设地点位于掌政镇赵家湖,治理面积为345亩(其中表流湿地300亩,潜流湿地45亩),处理规模为40000m3/d | 2023年 | 2025年 | 主要建设内容为表流湿地处理规模为31000m3/d,潜流湿地处理规模为9000m3/d,导流墙、水循环设施、管道工程、 在线监测系统等。经人工湿地净化工程后,达到地表Ⅳ类水,用于项目区周边区域生态、生产或生活用水。 | 银川市兴庆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 | 银川市生态环境局 |
4 | 固原市原州区中水资源化利用项目(一期) | 区域再生水利用 | 将固原市污水处理厂尾水引入东岳山生态区,作为生态灌溉用水水源,年中水利用量88.8万立方米,生态林灌溉面积0.63万亩。 | 2023年 | 2024年 | 新建高位蓄水池6座,(其中:500 立方米蓄水池5座,200立方米蓄水池1座),新建扬水泵站2座,架设高压输电线路3.5公里,架设低压输电线路4.0公里;安装地埋K8球墨铸铁管扬水干管管道2.47公里,安装地埋UPVC干管管道2.77公里,地埋UPVC分干管管道9.59公里,地埋UPVC 支管管道10.8公里,分支管铺设12.2公里,地面移动软管42公里。阀井312座,管道过路16处,泵站管理房243平方米。 |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 | 固原市生态环境局 |
5 | 中宁县第一、二污水处理厂再生水利用系统工程项目 | 区域再生水利用 | 处理第一、第二污水处理厂20000立方米/天的尾水,建设太平湖潜流+表流人工湿地1座。 | 2023年 | 2024年 | 占地8公顷,建设一、二、三级及强化表流人工湿地提升泵房3座 | 中卫市生态环境局中宁县分局 | 中卫市生态环境局 |
五 | 农村生活污水综合治理工程 | |||||||
1 | 大武口区星海镇2022年农村污水管网建设项目 |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管网工程 | 铺设D300钢带增强螺旋波纹管11660m,DN400管网1656m,入户PE塑料支管De110管5520m,PE(100)压力管De110管1150 m | 2022年 | 2023年 | 在星海镇星海村、东湖社区2个重点移民村(社区)实施农村污水管网建设,铺设D300、 DN400、入户PE塑料支管De110管等,配套安装入户预埋支管、检查井、化粪池、地埋式污水提升泵站及其附属设施等。 | 大武口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 | 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大武口分局 |
2 | 惠农区尾闸镇政府周边农户农村污水处理项目 |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管网工程 | 铺设de110PE压力管道2865米、de160PE双壁波纹管4751米、de225PE管4803米、de400PE管1383米 | 2022年 | 2023年 | 在尾闸镇聚宝村和尾闸村铺设农村污水管网,新建管道约14822米,一体化提升泵站1座(太阳能供电),处理量60m³/d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1座。 | 石嘴山市惠农区尾闸镇人民政府 | 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惠农分局 |
3 | 红寺堡区红寺堡镇南片区污水管网工程 |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管网工程 | 铺设d300管30674米、d800顶管105米、de225PE管8960米 | 2022年 | 2023年 | 在红寺堡镇团结、红关、红海村铺设污水管网,其中新建污水管网管道30674m,排水检查井和沉泥井1272座,更换原有破损井盖321座,对原有管道清淤疏通6373m3。 | 红寺堡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 | 吴忠市生态环境局红寺堡分局 |
4 | 盐池县百万移民致富提升行动2022年发展项目惠安堡镇惠苑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 |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管网工程 | 铺设PE管DN400长1787m、DN300长6490m,排水管DN150长10500m | 2023年 | 2024年 | 在惠安堡镇惠苑村铺设污水管网,新建DN400、DN300 DN150排水管,污水检查井207座,污水沉泥井62座。 | 盐池县惠安堡镇人民政府 | 吴忠市生态环境局盐池分局 |
5 | 沙坡头区永康镇徐庄村生活污水处理项目 |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和管网工程 | 铺设HDPE110排水管9432米,De200 HDPE管77米,De300 HDPE管4537米,De400管1461米,一体化污水处理50m³/d | 2023年 | 2024年 | 在永康镇徐庄村铺设污水管网,铺设HDPE110、De200、De300、De400管等,塑料检查井260座,混凝土检查井64座,雨水井21座,50m³/d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1座。 | 沙坡头区永康镇人民政府 | 中卫市生态环境局沙坡头分局 |
六 | 城镇污水提质增效工程 | |||||||
1 | 盐池县2022年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项目 | 新建 | 建设雨水主管道2715米,污水管道2880米,道路工程2776.61米。项目建成后,能有效改善城市排水系统解决城市对水域污染及城市内涝点积水问题,提升排水管道雨水排泄能力。 | 2022年 | 2023年 | 建设雨水主管道,污水管道。 | 盐池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盐池县发展和改革局 |
2 | 沙坡头区第四污水处理厂扩建项目 | 新建 | 扩建后污水处理规模提升到1200立方米/天,铺设排水管网67.6公里,建设污水提升泵站1座,检查井2040座。 | 2022年 | 2023年 | 铺设排水管网,建设污水提升泵站 | 沙坡头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 | 沙坡头区发展和改革局 |
3 | 中宁县2022年宁安北街周边雨污分流及污水管网改造工程 | 新建 | 新建排水主管道4.1公里,其中:污水管道1.4公里,雨水管道1.7公里。 | 2022年 | 2023年 | 建设排水主管道 | 中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中宁县发展和改革局 |
七 | 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程(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整县推进项目) | 在建 | 创建平罗县、彭阳县等2个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整县推进示范县。 | 2021年 | 2022年 | 2022年在平罗、彭阳县两县实施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农用残膜回收利用等项目。 | 平罗县、彭阳县农业农村局 | 农业农村厅 |
八 | 三山生态保护修复工程 | 在建 | 依据贺兰山、六盘山、罗山生态保护修复专项规划,实施国土综合整治及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沟道防洪治理与生态建设、河湖湿地及水环境综合治理、防沙治沙及荒漠化综合治理、水土流失及水源涵养综合治理、保护区生态保护修复及监测监管能力提升、生态产业培育发展7大类工程,建设规模72.78万公顷。 | 2021年 | 2025年 | 推进落实贺兰山、六盘山、罗山生态保护修复专项规划,分区域、分圈层、分年度实施生态保护修复项目,落实“四禁”规定、“四减”措施、“四保”要求,着力保护“三山”生态安全、治理生态问题、修复生态功能、加快生态建设。 |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财政厅、生态环境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文化和旅游厅、林业和草原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 |
九 | 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工程 | |||||||
1 | 宁夏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综合利用处置中心项目 | 迁建 | 危险废物焚烧处理能力3万吨/年;建设库容为9.9万立方米的刚性填埋场;一般工业固废填埋场库容16万立方米;医渣填埋区库容为8.5万方。 | 2022年 | 2023年 | 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焚烧处理能力3万吨/年(医废应急处置6000吨/年);物化处理0.5万吨/年;刚性填埋场处理规模为1.5万吨/年,建设库容为9.9万立方米的刚性填埋场;一般工业固废填埋场处理规模为2万吨/年,库容16万立方米,服务年限为10年;医渣填埋区库容为8.5万方,处理规模为0.81万吨/年。 | 宁夏德坤环保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 银川市生态环境局 |
2 | 贺兰工业园区一般固废综合处置中心一期项目 | 新建 | 年处理粉煤灰、炉渣4万吨,建筑垃圾5万吨,生产环保生态透水砖120万㎡。 | 2020年 | 2022年 | 该项目年处理粉煤灰、炉渣4万吨,建筑垃圾5万吨,生产环保生态透水砖120万㎡。 | 宁夏金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银川市生态环境局 |
3 | 环保新材料建设项目(一期) | 新建 | 年设计生产新型轻质隔墙板30万m3。 | 2021年 | 2022年 | 本项目主要以粉煤灰、炉渣作为主要原料,年设计生产新型轻质隔墙板30万m3。 | 石嘴山市润鑫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 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 |
4 | 石嘴山市生活垃圾综合处置项目 | 新建 | 建设垃圾焚烧系统(处理量33.3万吨/年) | 2021年 | 2023年 | 建设垃圾焚烧系统(处理量33.3万吨/年)及配套污水处理和服务工程,建设市政污泥和餐厨垃圾处置项目。 | 石嘴山市洁达环保产业有限公司 | 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 |
5 | 金积工业园区(牛首山产业区块)工业固体废物专项治理项目 | 历史遗留 | 对历史遗留的 248841m³工业固体废物进行清理,修复场地28794㎡。 | 2022年 | 2023年 | 对金积工业园区(牛首山产业区块)历史遗留的固体废渣进行治理,共需清理废渣 248841m³(约 323493 吨),对清理后的场地进行修整、绿化,面积共 28794 ㎡。 | 吴忠市生态环境局 | 吴忠市生态环境局 |
十 | 水生态调查评估工程 | 调查评估 | 对黄河干流宁夏段,清水河、苦水河、都思兔河、葫芦河、泾河、渝河、茹河、洪河、蒲河、红柳沟10条黄河支流,沙湖、星海湖、香山湖、阅海、鸣翠湖、清宁河、典农河、鸭子荡水库共8个湖泊(水库)开展水生态环境调查评估。 | 2023年 | 2025年 | 开展黄河流域宁夏段重点河湖水生态环境现状调查(包括河湖基本信息、流域生态环境压力、流域生态服务功能、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等),水生态环境监测(每年开展2次水生态调查监测,包括水质、沉积物、浮游动植物、底栖动物、水生植物和鱼类等。),根据调查监测结果评估黄河干支流,重点湖库水生态环境质量及安全状况。 |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
附件2
河湖生态保护治理行动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到2025年,国控地表水断面达到或优于Ⅲ类水体比例达到80%,地表水劣Ⅴ类水体控制在10%以内,黄河干流出境断面水质达到Ⅱ类,县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达到100%(环境本底除外),县级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消除比例达到90%以上,生态流量保证率达到90%以上。
二、主要措施
(一)推动河湖水生态环境保护。
1.划定生态缓冲带。在河湖岸线划界基础上按照国家要求开展生态缓冲带划定工作,优先划定饮用水水源地、自然保护区、“三场一通道”(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野生动物保护栖息地等重要河流干流、重要支流和重点湖库生态缓冲带。按照生态优先、自然修复为主的原则,对河湖缓冲带进行生态修复,加强生态缓冲带拦截污染、净化水体,提升生态系统完整性等功能。到2025年,完成黄河干流、主要支流及重点湖库水生态调查评估。(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牵头,农业农村厅、水利厅参与。以下均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宁东管委会相关部门落实,不再列出)
2.强化水域岸线管控。巩固完善河湖管理范围划定成果,强化划界成果应用。严格落实《自治区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进一步明晰审批权限、规范许可流程,从严审批涉河湖建设项目。加强河湖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编制,严格管控各类水域岸线利用行为,持续强化河湖岸线保护与利用。加强河湖日常监管,禁止未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围垦河道;禁止围湖造地,已经围垦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有计划地退地还湖;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堆放、倾倒、填埋、贮存固体废物;禁止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杆作物,切实保障河势稳定和防洪及生态安全。(自治区水利厅牵头,自然资源厅参与)
3.规范河道采砂管理。督促各地确定河道采砂管理重点河段、敏感水域河长、行政主管部门、现场监管河道行政执法责任人,接受社会监督。指导地方对有采砂需求的河道编制并批复河道采砂规划,规范河道采砂许可。按照“谁开采、谁清理、谁修复”的原则和生态修复方案,恢复河势、修复生态。组织开展河道非法采砂专项整治行动,对河道非法采砂行为露头就打。(自治区水利厅牵头,自然资源厅参与)
4.实施水生生物增殖放流。2022年制定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调整黄河宁夏段禁渔期制度的通告》,每年4月1日至7月31日,对黄河宁夏段主河道及入河沟、渠口以及沙湖自然保护区、西吉震湖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资源保护区和清水河原州段黄河鲤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实施禁渔。依法参与对涉及黄河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监督项目建设单位落实生态补偿措施,合理设置洄游通道,严防工程直接穿越鱼类“三场”。2023年制定《宁夏鱼类资源增殖放流管理规定》,科学、规范开展鱼类资源增殖放流活动,每年增殖放流经济鱼类500万尾,强化增殖前后放流区域内有害渔具清理和水上执法检查,加强增殖放流效果监测和评估工作。(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牵头,生态环境厅、水利厅、交通运输厅参与)
5.建设美丽河湖。组织开展河湖健康评价,建立健全河湖健康档案,分步开展辖区重要河湖“一河(湖)一策”修编完善。积极推进数字孪生流域建设,通过项目整合、资金拼盘、部门协作等方式,积极创建美丽河湖,分期分批打造一批“水清、河畅、岸绿、景美”的样板河湖。(自治区水利厅牵头,生态环境厅、自然资源厅、林业和草原局参与)
(二)加快污染水体消劣达标。
6.推进不达标水体治理。2022年底前,石嘴山市、吴忠市分别编制实施都思兔河、苦水河等劣Ⅴ类水体消劣行动方案。到2025年,都思兔河、苦水河基本消除劣Ⅴ类水体(环境本底除外)。三二支沟(贺兰--平罗段)、第三排水沟(贺兰--平罗段)等未达到水质目标要求的水体,依法编制水体达标行动方案并组织实施。(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牵头,发展改革委、水利厅参与)
(三)保障生态流量。
7.保障重点河流生态流量。以维护河湖生态系统功能为目标,综合考虑流域上下游用水协调、生态保护对象用水需求、水资源及其开发利用、水量调度管理等情况,确定生态流量控制断面,合理确定清水河、苦水河等生态流量以及沙湖生态补水保障目标,制定生态流量保障实施方案,明确管理主体、管理措施、监测预警方案和考核办法。严格生态流量管理,强化生态流量监测预警,建立目标合理、责任明确、保障有力、监管有效的河湖生态流量确定和保障体系,不断改善河湖生态环境。(自治区水利厅牵头,生态环境厅参与)
8.保障重点河湖生态用水。将河湖生态流量目标纳入年度水资源统一调度计划方案中,明确重点河湖水量分配指标和生态流量目标,优先保障重点河湖补水。根据河湖生态流量管理需要,建设完善生态流量控制断面的监测设施,对河湖生态流量保障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建立河湖生态流量预警机制,根据河湖生态流量目标要求,确定河湖生态流量预警阈值,定期公布生态基流及水位满足程度。强化监督考核,将河湖生态补水和生态流量保障纳入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在枯水时段等生态流量关键敏感期,采取“四不两直”等方式开展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结果纳入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自治区水利厅牵头,生态环境厅参与)
(四)推进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
9.推进入河排污口排查。各地级市人民政府及宁东基地管委会承担组织实施排污口排查溯源工作的主体责任,制定实施方案,压实生态环境等部门责任;按照“有口皆查、应查尽查、查漏补缺”要求,摸清掌握各类排污口的分布及数量、污水排放特征及去向、排污单位基本情况等信息。到2022年,完成黄河干流入河排污口排查;2023年6月底前,完成主要支流、重点湖泊、主要排水沟排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牵头,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参与)
10.强化排污口分类整治。按照“依法取缔一批、清理合并一批、规范整治一批”要求,由各地级市人民政府及宁东基地管委会制定实施整治方案,以截污治污为重点开展整治,建立排污口清单。可能影响防洪排涝、堤防安全的,要依法依规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排查出的其他排口,由属地地级市人民政府结合黑臭水体整治、消除劣Ⅴ类水体、农村环境综合治理及流域环境综合治理等统筹开展整治。2025年底前,基本完成黄河干流及重要支流、主要排水沟排污口整治。(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牵头,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参与)
(五)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
11.加强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以县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为重点,加强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统筹开展地方供水水源地替代,调整更新自治区水源地名录,依法调整需要变更的水源地保护区。按照“一源一案”原则,开展不达标水源地专项治理行动,受地质本底影响超标的水源,综合采用水源替代、水厂深度处理等措施治理;受人为污染影响超标的水源,开展污染治理,限期达标。(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牵头,水利厅参与)
12.推动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到2025年,完成乡镇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与立标。在“千吨万人”农村水源地保护区划定的基础上,规范制作全区各级水源保护区矢量图层,逐级审核上报。构建全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张图”,逐步完善标志标识、宣传牌和隔离防护设施设置。到2025年,完成全区“千吨万人”农村水源地保护区突出环境问题整治。依法清理乡镇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排污口、规模化畜禽养殖和涉水工业企业;对其上游或补给区可能影响水源环境安全的化工、造纸、冶炼、制药等工业企业和生活污水垃圾、畜禽养殖等风险源进行排查整治。对水质不达标的水源,采取水源更换、集中供水、污染治理等措施,确保农村饮水安全。(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牵头,水利厅参与)
13.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监管。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回头看”。加强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水、末梢水的全过程管理。建立健全水源环境档案制度,定期开展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加大饮用水安全状况信息公开力度,引导公众监督。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地日常监管制度,强化生态环境、水利、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合作,完善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协调联动机制,切实提高水源地环境安全保障。(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牵头,水利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卫生健康委参与)
(六)加强地下水污染防治。
14.开展地下水污染防治调查评估。开展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补给区及供水单位周边区域的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识别可能存在的污染源,研判风险等级。推进县级及以上城市浅层地下水型饮用水重要水源补给区划定,加强补给区地下水环境管理。研究建立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推动纳入排污许可管理。(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牵头,自然资源厅、水利厅参与)
15.强化地下水污染监管。实施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规范地下水监测管理。督促“一企一库”“两场两区”采取防渗漏措施,按要求建设地下水环境监测井,开展地下水环境自行监测。指导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优先开展地下水污染渗漏排查,对存在问题的设施,采取污染防渗改造措施。鼓励各地市开展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定,实施地下水环境分区管理、分级防治。(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牵头,自然资源厅、水利厅参与)
16.实施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工程。强化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污染协同防治,统筹推进土壤和地下水风险管控和修复,分区分级制定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开展以地下水污染修复(防控)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为主的场地修复(防控)工作。(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牵头,自然资源厅、水利厅参与)
(七)严格环境风险防控。
17.建立环境风险防控体系。以黄河干流、都思兔河、苦水河流域的宁东能源化工基地、中卫工业园区、青铜峡工业园区新材料基地片区、太阳山工业园区、平罗工业园区精细化工基地片区等化工园区环境风险防范为重点,实施技术、工艺、设备等生态化、循环化改造,按要求设置生态隔离带,建设相应的防护工程。以石油、化工、印染、医药等涉危涉重企业为重点,合理布设企业生产设施,强化工业企业应急导流槽、事故调蓄池、雨污总排口应急闸坝等事故排水收集截留设施,合理设置消防事故水池。(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参与)
18.开展环境风险评估调查。围绕重点化工园区、饮用水源地和农产品产地等重点区域和农药、制药、化工、电镀等重点行业,开展调查评估、协同治理。完成高关注、高产(用)量的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筛查,完成一批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动态发布自治区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对重点管控新污染物实施禁止、限制、限排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农业农村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市场监督管理厅、卫生健康委参与)
附件3
减污降碳协同增效行动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到2025年,减污降碳协同推进的工作格局基本形成;减污降碳协同制度体系基本建立;重点区域、重点领域结构优化调整和绿色低碳发展取得明显成效;重点行业能源利用效率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控制水平有效提高;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典型经验,减污降碳协同度有效提升。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20年下降16%。
到2030年,减污降碳协同机制更加完善、协同能力显著增强,助力实现自治区碳达峰目标;碳达峰与空气质量改善协同推进取得显著成效;水、土壤、固体废物等污染防治领域协同治理水平显著提高;减污降碳综合效能大幅提升;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取得显著成效。
二、主要措施
(一)强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衔接国土空间规划分区和用途管制要求,协同推进空间保护和开发格局的优化,建立全领域覆盖、分类管理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将碳达峰碳中和要求纳入“三线一单”分区管控体系,开展“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减污降碳协同管控试点,以优先保护单元为基础,积极探索协同提升生态功能与增强碳汇能力,以重点管控单元为基础,强化对重点行业减污降碳协同管控,形成可复制、可借鉴、可推广的经验,推动构建促进减污降碳协同管控的生态环境保护空间格局。建立健全水资源刚性约束机制,严格取水总量和效率管控。(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水利厅按职责分工负责。以下均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宁东管委会相关部门落实,不再列出)
(二)加强生态环境准入管理。因地制宜建立差别化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加快推进“三线一单”成果应用。严格规划环评审查、节能审查和项目环评准入,严控严管新增高污染、高耗能、高排放、高耗水项目。制定《宁夏节水评价技术导则》,全面开展节水评价。严控钢铁、煤化工、石化、有色金属等行业规模,依法依规淘汰落后产能和化解过剩产能。严禁在黄河临岸1公里范围内新增“两高”项目,推动园区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曾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已建成工业项目搬迁入园。逐步推进各类企业迁入合规园区,新建化工、有色金属、原料药制造等企业,应布局在符合产业定位和准入要求的合规园区,工业园区应按规定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依法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严禁“挖湖造景”等不合理用水需求。(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自然资源厅、水利厅、市场监督管理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推动能源绿色低碳转型。统筹能源安全和绿色低碳发展,推动能源供给体系清洁化、低碳化和终端能源消费电气化。坚持绿色优先,加快实施“三绿”发展战略,加快建设清洁能源“大基地”,构建清洁电力“大电站”,发展清洁绿氢“大产业”。在保障能源安全,电力供应安全的前提下,严格合理控制煤炭消费增长,逐步降低煤炭消费比重,加快城乡散煤污染治理,大力推进清洁取暖,逐步减少种植业、养殖业、农产品加工等农业领域散煤使用,加快银川市、吴忠市、固原市、中卫市北方地区清洁取暖试点项目建设。到2025年,非化石能源占能源消费总量比例达到15%,力争可再生能源装机量达到5000万千瓦,电力消纳比重达到30%以上。(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工业和信息化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农业农村厅、市场监督管理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快形成绿色生活方式。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从源头上减少污染物和碳排放。开展绿色低碳社会行动示范创建活动,推进节约型机关、绿色家庭、绿色学校、绿色社区、绿色出行、绿色商场、绿色建筑创建行动,评选宣传一批优秀示范典型。扩大绿色低碳产品供给和消费。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和企业带头作用,提升绿色产品在政府采购中的比例,国有企业带头执行企业绿色采购指南。完善城市慢行交通系统,提升城市步行和非机动车的出行品质,引导居民绿色低碳出行。通过舆论引导、学校教育、社会行动、制度保障、监督约束等各种方式,强化全社会绿色发展意识和居民绿色低碳意识。(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市场监督管理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提高工业领域清洁生产水平。推动构建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体系,开展排污许可提质增效工作。推动钢铁、焦化、化工、有色金属、印染、原料药制造、农副食品加工等重点行业实施清洁生产改造,开展自愿性清洁生产评价和认证,严格实施“双超双有高耗能”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开展行业、园区和产业集群整体审核试点。在钢铁、石化化工、冶金、建材等重点行业及其他行业加热、烘干、蒸汽供应等环节,推广电炉钢、电锅炉、电窑炉等替代工艺技术装备,扩大电气化终端用能设备使用比例。推进水泥、钢铁、冶金等行业实施清洁燃料替代工程,促进工业源头减污降碳。支持企业开展绿色产品设计示范试点,推动企业采用高性能、轻量化、绿色环保新材料,开发具有无害化、节能、环保、高可靠性、长寿命和易回收等特性的绿色产品。积极扩大二氧化碳资源化利用的产业规模,在火力发电、煤化工等重点领域推进二氧化碳捕集利用与封存技术引进研发和规模化示范应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工业和信息化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强交通领域运输高效清洁。加强大型工矿企业和工业园区铁路专用线建设,推进大宗货物和中长距离货物运输“公转铁”“散改集”全程集装箱绿色运输,不断优化运输结构,持续降低运输能耗和二氧化碳排放强度。全面实施国六排放标准和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国四排放标准,基本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汽车,鼓励重型柴油货车更新替代,依法淘汰高耗能、高排放的老旧货运车辆。加快清洁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逐步提高清洁能源汽车在新车产销和汽车保有量中的占比。发展绿色低碳公路建设,推进废旧路面材料、一般工业固废等循环利用。加快充电桩、加气站、加氢站等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推动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回收利用体系建设。到2025年,清洁能源汽车销量占新车销量比例达到15%以上,新能源公交车比例达到45%,市政车辆全部实现新能源替代。(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建设城乡领域绿色低碳发展。优化城乡建设空间布局,合理控制城镇建筑面积发展目标,严格管控高能耗建筑建设,促进城乡建设方式转变,鼓励建设超低能耗建筑和近零碳建筑。加强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鉴定评估,对具备节能改造价值和条件的既有居住建筑应改尽改,改造后部分节能效果达到现行标准规定。结合实施乡村建设行动,加强农房节能改造,保护塑造乡村风貌,延续乡村历史文脉,推进县城和农村绿色低碳发展。推广太阳能光伏在城乡建筑中分布式、一体化应用,推动光热系统在中低层住宅、酒店、学校、乡村办公建筑中应用。加强空调、照明、电梯等重点用能设备运行调适,强化设备智能化运行管理,提升设备能效。(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农业农村厅、机关事务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优化农业领域生产方式。发展绿色低碳循环农业,推广“以种带养、以养促种、种养结合”的生态循环模式,建设“光伏+设施农业”等农光互补低碳农业。推进化肥减量增效,推广环保型肥料,鼓励应用测土配方施肥、机械深施、精准施肥和水肥一体化技术,提高氮肥利用效率。推进农业面源污染综合治理项目县建设。推广标准地膜应用,推进废旧农膜、农药包装废弃物等回收利用处置,建立健全农田地膜残留监测点,开展常态化监测评估。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规范养殖户粪污贮存和还田利用,鼓励采用截污建池、收运还田等模式处理利用畜禽粪污。加强秸秆综合利用,提高秸秆“五化”利用率,推动秸秆全量利用,持续开展秸秆禁烧管控行动。推广植保无人机、残膜回收机等低碳节能农机装备,推进“互联网+”农机作业,提高设备利用效率。到2025年,全区化肥利用率均达到43%以上,农用残膜回收率、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90%以上。(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提升生态系统碳汇能力。持续开展国土绿化行动,推进实施贺兰山、六盘山、罗山生态保护修复和黄土高原水土流失综合治理等重大工程,精准提升森林质量,持续增加森林面积和蓄积量,加强草原生态保护修复,通过补播改良、人工种草、毒害草治理、禁牧封育等措施恢复退化草原植被,提高单位面积草原产草量和质量等级。开展生态系统多样性保护,优先保护生境,完善生态廊道,提高生态系统完整性和连通性。开展耕地质量提升行动,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推广高效节水灌溉,提升生态农业碳汇。实施宁夏林草碳汇计量评估与碳中和战略研究项目。开展森林、草原、湿地碳汇计量监测,健全完善林草湿碳汇计量监测技术。构建林草湿生态系统碳计量模型体系。构建林草湿碳计量模型体系数字化监测平台——宁夏林草碳汇资源感知平台,完善林草湿碳汇数据库。提高林草湿生态系统价值评估与测算的技术支撑能力。到2025年,全区森林覆盖率达到20%,森林蓄积量达到1195万立方米,草原综合植被覆盖度达到57%,湿地面积稳定在310万亩,湿地保护率达到58%,高标准农田达到1100万亩,治理退化耕地10万亩。(自治区林草局、农业农村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协同控制。加大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VOCs)以及温室气体协同减排力度。一体推进重点行业大气污染深度治理与节能降碳行动,探索开展焦化行业焦炉煤气脱硫废液提盐等高效资源化利用;水泥行业低氮分级分区燃烧和成熟稳定高效的脱硫、脱硝、除尘技术;钢铁行业富氢还原冶炼等工程试点。加快自备电厂、钢铁和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力争到2025年底65蒸吨及以上燃煤锅炉(含电力)全面实现超低排放。针对石化、化工、现代煤化工、制药、农药等重点行业企业开展源头-过程-末端全流程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切实加强无组织排放管控。对生产、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产品的企业,优先推荐参评绿色工厂、绿色产品及申请绿色融资。将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产品与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原辅材料的产品纳入政府采购名录,并在政府投资项目中优先使用。深入开展清洁柴油车、清洁柴油机、清洁运输、清洁油品等专项行动,推进移动源大气污染物排放和碳排放协同治理。(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交通运输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推进水环境治理协同控制。在火电、钢铁、石化和化工、发酵等高耗水行业,采用差别水价和树立节水标杆等措施,促进企业加强废水深度处理和达标再利用。加大工业园区废污水资源化利用,推进园区内企业间用水系统集成优化,引导企业间实现串联用水、分质用水、一水多用和循环利用。推进宁东能源化工基地水务一体化,加大再生水、煤矿疏干水综合利用。工业废水实现全收集、全处理,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稳定达标排放。选择典型地区开展再生水利用配置试点,在重点入河(湖、沟)排污口因地制宜建设人工湿地水质净化等工程设施,不断完善区域水资源调配体系,积极推进处理达标后的中水用于生态补水、工业生产和市政杂用。加快全区生活污水收集支线管网和出户管连接建设,推进城镇污水管网全覆盖,不断提高污水收集率。推进污水处理厂节能降耗,鼓励采用高效水力输送、混合搅拌和鼓风曝气装置等高效低能耗设备;推广污水处理厂污泥沼气热电联产及水源热泵等热能利用技术;提高污泥处置和综合利用水平。在居住分散的农村,积极推进污水就近就地资源化利用。到2025年,全区再生水利用率达到50%以上。(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农业农村厅、水利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推进土壤污染治理协同控制。持续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调查,严格污染地块修复管控,未依法完成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风险评估的地块不得开工建设与风险管控和修复无关的项目。制定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采取技术成熟、效果较好的钝化剂、阻隔剂、改良剂,以及施肥调控、低积累品种替换、调节pH等农艺措施,降低污染物的生物有效性,减少重金属从土壤向农作物转移。严格重金属污染防控,分阶段排查整治重点有色金属矿区历史遗留环境污染。持续推进耕地周边涉铅、镉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排查整治。推动严格管控类受污染耕地生态修复增汇,探索利用已封建垃圾填埋场、暂不开发利用的高污染地块等因地制宜规划建设光伏发电,风力发电等新能源项目。(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林草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推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协同控制。协调推进银川市、石嘴山市“十四五”期间“无废城市”建设工作,开展协同增效试点,在固体废物处置全过程中协同推进碳减排。加快推进沿黄干支流固体废物倾倒排查整治工作,全面整治固体废物非法堆存。推动粉煤灰、煤矸石、冶金渣、气化渣等固废替代建材生产材料。推动废弃电器、光伏组件、报废汽车等废弃物回收利用。加快建立城乡统筹的城乡生活垃圾“大分流、细分类”处理体系,县(市、区)各建成1个以上生活垃圾分类示范街道,各推动1个乡镇全域落实分类机制。强化市场监管,从源头上逐步减少塑料制品对环境的污染。持续推进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建设,减少有机垃圾填埋,加强生活垃圾填埋场垃圾渗滤液、恶臭和温室气体协同控制。鼓励主要产业基地根据需要配套建设危险废物集中利用处置设施,2022年年底前,全区危险废物处置能力与产废情况总体匹配。特殊类别危险废物按全国统一布局共享处置设施。各地级市应至少有一个符合运行要求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并适时推进医疗废物处置设施扩能改造,各县(市、区)建成医疗废物收集转运体系。(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商务厅、市场监督管理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开展城市减污降碳协同创新。支持产业结构较轻、能源结构较优的银川市、吴忠市、固原市率先实现碳达峰。持续开展银川市、吴忠市国家低碳城市试点建设,走出符合自身优势和特色的绿色高质量发展新路子。以银川市、吴忠市、固原市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创建为契机,探索做好“生态+”“文明+”文章。选择石嘴山市等“无废城市”开展协同增效试点,在城市建设、生产生活各领域通过减污和降碳两个领域工作的深度耦合和同频共振,实现提质增效,加快实现城市绿色低碳发展。(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开展产业园区减污降碳协同创新。鼓励各类产业园区根据自身主导产业和污染物、碳排放水平,积极探索推进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优化园区空间布局。大力引进和培育补链、增链、延链项目,在园区内部构建企业之间的循环经济链,实现资源再利用。大力推广使用新能源,促进园区能源系统优化和梯级利用、水资源集约节约高效循环利用、废物综合利用。升级改造污水处理设施和垃圾焚烧设施,提升基础设施绿色低碳发展水平。推动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完善园区产业绿色链条,推动贺兰工业园区、永宁工业园区等提质升级,争创绿色园区。(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发展改革委、科学技术厅、工业和信息化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开展企业减污降碳协同创新。通过政策激励、提升标准、鼓励先进、考核评估等手段,推动重点行业企业开展减污降碳试点工作。鼓励企业采取工艺改进、能源替代、节能提效、综合治理等措施和积极推广工业废水循环利用等技术,实现生产过程中大气、水和固体废物等多种污染物以及温室气体大幅减排,显著提升环境治理绩效。支持企业进一步探索深度减污降碳路径,打造“双近零”排放标杆企业。通过定期开展跟踪评估,形成一批可推广、可复制的典型经验和案例。(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工业和信息化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加强协同技术研发应用。实施二氧化碳排放达峰与环境空气质量全面达标“双达”试点,开展大气污染潜势中长期趋势预测、沙尘天气精细化监测和预报预警能力建设。加强煤炭绿色智能开采和清洁低碳利用、可再生能源大规模利用、新型电力系统、节能、氢能、储能、动力电池、二氧化碳捕集利用与封存等重点领域的科学研究。集中力量开展复杂大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和控制、高效光伏、大容量新型储能、低成本可再生能源制氢、低成本二氧化碳捕集利用与封存等技术攻关,加强高性能光伏材料、半导体硅材料、先进电池正极材料等研发。大力推广能源高效化利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等绿色工艺技术,加快产业绿色改造升级步伐,推动重点行业绿色转型。围绕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水灾害“四水同治”和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等重点领域开展科技攻关和转化应用。逐步摸清我区重点排放单位减污降碳协同技术及措施基本情况,建立自治区重点排放单位减污降碳协同技术案例库。指导企业聚焦减污降碳组建创新平台,提升企业创新能力。(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发展改革委、科学技术厅、工业和信息化厅、水利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完善减污降碳法规标准。完善生态环境法规体系,组织制定《宁夏水泥、钢铁、焦化、铁合金等行业建设项目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试点工作方案》,重点将水泥、钢铁、焦化、铁合金等高耗能、高排放行业及自治区特色行业试点开展建设项目碳评纳入环评工作,推动污染物和碳排放评价管理统筹融合,促进应对气候变化与环境治理协同增效,实现固定污染源减污降碳源头管控。鼓励有条件的地级市依法制定更严格的地方标准、区域流域标准。做好环境保护标准与产业政策衔接配套,健全标准实施信息反馈和评估机制。(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工业和信息化厅、林草局、司法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加强减污降碳协同管理。强化日常监管,建立长效机制,严格落实全国碳市场履约制度,开展重点城市、产业园区、重点企业减污降碳协同度评价研究,引导各地区优化协同管理机制。推动污染物和碳排放量大的企业开展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加强碳减排同排污许可、分区管控、排放标准、清洁生产等制度的衔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强化减污降碳经济政策。加大对绿色低碳投资项目和协同技术应用的财政政策支持,做好减污降碳相关经费保障。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等相关税法,落实促进环境保护、污染防治的税收优惠政策。持续完善高耗能行业阶梯电价等绿色电价机制,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大力发展绿色债券、绿色信贷,在环境高风险领域研究设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加快构建激励绿色投资的金融体系。充分发挥宁夏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建设基金作用,支持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领域,有收益、有现金流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特许经营项目和市场化的基础设施项目。研究建立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横向生态补偿机制。(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财政厅、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地方金融监管局、宁夏银保监局、宁夏证监局、宁夏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提升减污降碳基础能力。提升生态环境监管能力,完善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和量值溯源体系,开展监测质量监督检查专项行动。建成全区生态环境监测大数据平台,逐步将温室气体监测纳入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增强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等重点区域生态保护监管能力,开展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成效监测评估,增强生态系统固碳功能和适应气候变化能力。推动各地区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全面落地见效。提升污染源监控能力,完善污染源执法监测机制,建立执法、监测机构联动机制。按国家要求编制自治区温室气体排放清单,为温室气体排放因子库提供数据支撑。研究建立固定污染物与碳排放核查协同管理制度,实行一体化监管执法。(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林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附件4
补齐城镇环境治理设施短板行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国家重大战略,按照中央、自治区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根据生态环境部等12部门联合印发的《黄河生态保护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环综合〔2022〕51号),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到2025年底,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达到70%以上或较2020年提高5个百分点,县城污水处理率达到97.5%,城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50%、县城再生水利用率达到35%,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到90%以上,全区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基本消除。
二、主要措施
(一)补齐污水收集设施短板。加快建设老城区、城中村及城乡结合部等重点区域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消除县城空白区。推动污水管网排查诊断、修复更新,循序推进混错漏接、老旧破损管网改造,加强管网清疏管养,进一步提高污水收集效能。因地制宜实施雨污分流改造,除干旱地区外,新建污水管网全部实行雨污分流。新建居住社区应同步规划建设生活污水收集管网,推动支线管网和出户管的连接建设。新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同步配套建设服务片区内污水收集管网,确保污水有效收集。科学确定城镇污水处理厂布局和规模,“十四五”期间,新建或改造污水管网743公里,基本消除城镇建成区生活污水直排口和收集处理设施空白区。(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生态环境厅、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以下均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落实,不再列出)
(二)加强污水污泥处理处置。开展污水处理差别化精准提标,实施工艺升级、扩容改造及恶臭治理,着重提升污水处理厂超负荷运行地区污水处理能力,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全部达到一级A标准。对进水生化需氧量浓度低于100mg/L的城市污水处理厂,围绕服务片区开展“一厂一策”系统化整治,到2025年底进水生化需氧量浓度高于100mg/L的城市污水处理厂规模占比达到90%。对直排黄河的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强化断面出水检测,提高排放标准。污泥处置设施应纳入本地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全面推进城市污泥处置设施建设,逐步压减污泥填满规模。鼓励采用热水解、厌氧消化、好氧发酵、干化等方式进行污泥无害化处理,在实现污泥稳定化、无害化处置前提下,稳步推进资源化利用。“十四五”期间,新增污泥无害化处理规模665吨/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生态环境厅、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消除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按照《全区深入打好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宁建发〔2022〕34号),统筹好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城市和乡村,系统推进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治理。巩固提升地级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治理成效,加大黑臭问题排查识别、尤其是已经完成治理的13条水体返黑返臭问题甄别力度,加强日常跟踪监督,系统排查新增黑臭水体及返黑返臭水体,及时纳入清单公示并限期治理。全面开展县级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排查治理,制定黑臭水体清单,编制整治实施方案,明确水体黑臭的成因、主要污染来源,确定主责部门。实施城市黑臭水体整治环境保护行动,围绕重点流域、重点区域等,紧盯企业非法排污、生活污水直排河道及河道两岸垃圾等问题,推动防控工作关口前移,强化污染源头管控,扎实抓好黑臭水体整治。严格落实各级河湖长责任,加大执法监管力度,定期监测已完成治理的黑臭水体,提前预防水体水质恶化,建立防止返黑返臭长效机制,确保实现长治久清。(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生态环境厅牵头,发展改革委、水利厅、农业农村厅参与)
附件5
农业农村环境治理行动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国家重大战略,按照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等部委印发《黄河生态保护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精神,切实改善我区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促进农业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绿色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全面攻坚,黄河流域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稳步提升,污染治理水平得到明显提升,生态环境风险有效控制,着眼于建设国家绿色农业发展先行区,到2025年,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模式和运行机制基本建立,面源污染防治取得明显成效,农业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改善,农业绿色发展得到有效保障,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走在全国前列,实现农业生产环境水清、田洁、土净。全区主要农作物化肥使用量持续实现零增长,化肥利用率达到43%以上;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保持在90%以上;农用残膜回收率达90%以上;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率达85%以上,无害化处置率达到100%;水产养殖尾水达标排放;农村人居环境显著改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达到40%,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覆盖面达到35%以上,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达到85%以上;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稳定在98%以上。
二、主要措施
(一)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
1.开展农业面源污染调查监测。组织彭阳县积极推进农业面源污染治理与监督指导试点,探索开展农业面源污染调查、监测及污染负荷评估,逐步摸清农业面源污染现状、优先治理区域,探索主要治理措施。加强农用残膜和农药包装废弃物等废塑料利用、处置环节环境监管,监督企业严格落实环境保护污染控制技术规范和标准,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责任单位:农业农村厅、生态环境厅,各市、县〔区〕)
2.深入推进化肥减量增效。推进测土配方施肥、有机肥替代化肥,合理调整施肥结构。大力推广化肥减量增效与有机肥替代技术,支持规模化养殖企业利用畜禽粪便生产有机肥,推广“规模化养殖+有机肥加工”的模式。全面推进测土配方施肥工程,依托新型经营主体和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集成推广化肥机械深施、种肥同播、水肥一体化等绿色高效技术,示范推广缓控释肥、水溶肥、生物肥等新型肥料,推进测、配、产、供、施一体化服务,建立测土配方施肥与化肥减量增效示范区,广泛开展化肥使用调查监测工作。到2025年,化肥利用率达到43%以上。(责任单位:农业农村厅、生态环境厅,各市、县〔区〕)
3.开展农田灌溉用水和出水水质监测。在卫宁、青铜峡等引黄灌区开展农田灌溉用水和出水水质监测。调整种植结构,控制高耗水、低效益农作物种植面积,大力实施高效节水灌溉,鼓励和推广水肥一体化、喷灌、滴灌、间歇灌溉和管灌等技术示范,提高农业水资源利用率。组织开展灌区骨干渠道农业供水水质监测,灌溉期间于春灌、夏秋灌、冬灌按照农业灌溉水质检测要求开展供水水质监测,确保灌溉供水水质安全。(责任单位:农业农村厅、水利厅、生态环境厅,各市、县〔区〕)
4.推进农业面源污染综合治理项目县建设。坚持生态优先、整县推进、综合治理、多方参与,开展农业面源污染全要素全链条防治,以“农业面源污染减排、黄河流域水质改善、农业农村可持续发展能力增强”为目标,抢抓项目建设时间,大力实施农田面源污染防治工程、畜禽养殖污染资源化利用工程、秸秆综合利用工程、农膜回收利用工程“四大工程”,构建符合宁夏实际的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模式和体制,实现从源头减量、过程拦截、末端修复及循环利用全过程农业面源污染综合控制,大幅度削减农业面源污染负荷。2022年,平罗县、彭阳县将完成黄河流域农业面源污染综合治理示范县。(责任单位:农业农村厅、生态环境厅,各市、县〔区〕)
5.深入实施农膜回收行动。按照“政府扶持引导、广大群众参与、企业市场化运作”工作方式,坚持“健全网点保回收,激励企业保加工,行政监管保捡拾”工作机制,形成“农户(合作组织、种植大户)积极捡拾、回收点应收尽收、企业收购加工”利用体系,推动农用残膜变废为宝、变害为利、变弃为用,有效治理白色污染,改善生态环境,大力推广标准地膜应用,推进废旧农膜回收利用处置,建立健全农田地膜残留监测点,开展常态化监测评估。到2025年,农用残膜回收率达到90%以上。(责任单位:农业农村厅、生态环境厅,各市、县〔区〕)
6.建立健全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体系。实施农药定点经营许可制度,严格落实“谁经营、谁回收、谁处置”的主体责任。依托农药经销商、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网点,将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和安全处置费用纳入财政补贴范围。积极探索“农资经营单位折价回收、有资质的环保单位规范化处置”的方式,加快构建废弃农药包装废弃物的政策支撑、回收处置和组织监管体系,逐步完善废弃农药包装物“统一回收、集中处置”的运行体系。到2025年,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率达到85%以上。(责任单位:农业农村厅、生态环境厅,各市、县〔区〕)
(二)强化养殖污染防治。
7.优化水产养殖方式。推进水产绿色健康养殖,开展集中连片养殖池塘标准化改造,因地制宜发展工厂化循环水养殖等健康养殖方式,推进稻渔综合种养等生态循环农业,加快推进水产养殖节水减排。推进湖泊大水面生态增养殖,发展不投饵滤食性、草食性鱼类增养殖,实现以渔控草、以渔抑藻、以渔净水。严格落实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制度,依法依规清理不符合要求的水产养殖设施。到2025年,累计改造养殖池塘2万亩,大水面生态增养殖面积达到10万亩,创建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5个,养殖用水循环利用和达标排放率达到80%以上。(责任单位:农业农村厅、生态环境厅,各市、县〔区〕)
8.加强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治理。严格落实畜禽规模养殖场污染防治措施,推动粪污处理配套设施装备提档升级。组织全区17个畜禽养殖重点管控县(市、区)完成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编制。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修订《宁夏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规范》。深入推进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整治,建立健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严格畜禽规模养殖环境监管,建设畜禽养殖场配备视频监控网络体系,记录粪污处理、运输和销售等情况。到2025年,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配套率达95%以上。(责任单位:农业农村厅、生态环境厅,各市、县〔区〕)
9.推进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规范养殖户粪污贮存和还田利用,鼓励采用截污建池、收运还田等模式处理利用畜禽粪污。鼓励和支持散养密集区实行畜禽粪污分户收集、集中处理。总结示范推广种养结合能源生态型、达标排放能源环保型以及循环利用、集中处理等畜禽粪污处理综合利用模式和固液分离、干粪发酵处理、污水处理等实用技术,提升无害化处理与资源化利用水平,改善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的装备条件。到2025年,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保持在90%以上。(责任单位:农业农村厅、生态环境厅,各市、县〔区〕)
(三)加快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
10.建设清洁宜居美丽乡村。深入开展黄河流域村庄清洁行动和绿化美化,完善河湖“四乱”问题常态化规范化治理机制,将清理整治范围进一步向中小河流、农村河湖延伸,加强河沟渠巡查工作,严禁向河道、沟渠堆放生活垃圾,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建设250个环境美、村庄美、田园美、庭院美、生活美系统集成的高质量美丽宜居村庄,建设40个重点小城镇,打造“塞上乡村乐园。抓好农村的规划和治理,做好村庄特色风貌保护工作,持续推进村容村貌提升,保护和修复自然景观,村庄清洁行动实现全覆盖,塑造“塞上田园”美丽风光。(责任单位:农业农村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乡村振兴局、水利厅、生态环境厅、林业和草原局,各市、县〔区〕)
11.加快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切实加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规划设计,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和经济条件,因地制宜,科学选择治理模式、排放标准和处理工艺,优先推广运行费用低、管护简便的污水治理技术,鼓励开展农村生活污水就近就地资源化利用。完善农村基础设施运维管理体系,鼓励专业机构整县打包治理农村生活污水,一体化实施项目融资、设计、建设、投资和运行。鼓励市、县(区)开展已建成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智慧化改造,实现物联网“一站式”集中监管、“智慧化”运营。到2025年,全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达到40%。(责任单位:生态环境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农业农村厅、乡村振兴局、水利厅,各市、县〔区〕)
12.完善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建设。始终坚持“先保基本治理、后提高分类治理水平”思路,建立健全“户、村、乡(镇)、县城或区域”四级有序衔接的垃圾清扫、投放、收集、分拣、转运、末端处理体系,完善治理机构、保洁人员、收运设备、中转和处理设施配建,推行农户初次自主分类、保洁员上门二次专业分类收集和指导监督模式,以乡镇或行政村为单位建设一批区域农村有机垃圾与农业生产废弃物协同处置利用设施,因地制宜建设小型化、分散化、无害化末端处理设施,常态化开展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示范县乡村复检复评和升级创建工作,到2025年,全区农村生活垃圾得到治理村庄实现全覆盖,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覆盖面达到35%以上。(责任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农业农村厅、乡村振兴局、生态环境厅,各市、县〔区〕)
13.扎实推进农村户厕改造。深入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五年行动,科学确定厕所改造技术模式,严格落实农村改厕“4+4+4”全过程质量管控体系,常态化开展问题厕所排查整改,确保改一个、成一个、用一个,一年四季都能用。加强农村改厕与生活污水治理有效衔接,因地制宜推进厕所粪污无害化处理与资源化利用。合理布局农村公共厕所,健全长效运维管护机制,稳步提高卫生厕所普及率,到2025年,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达到85%以上。(责任单位:农业农村厅、乡村振兴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生态环境厅、市场监督管理厅、卫生健康委,各市、县〔区〕)
14.系统开展农村黑臭水体治理。优先治理纳入国家监管清单的农村黑臭水体,实行“拉条挂账、逐一销号”,稳步消除较大面积的农村黑臭水体。抓好科学精准治污,合理选择生态修复措施,结合农田水利建设等统筹实施整治项目。持续开展农村黑臭水体排查,动态更新纳入自治区监管的黑臭水体清单,分期分批实施整治,开展水质动态监测,严格落实黑臭水体整治销号管理。到2025年,完成27条农村黑臭水体整治。(责任单位:生态环境厅、水利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乡村振兴局、农业农村厅,各市、县〔区〕)
(四)推进农用地安全利用。
15.推进农用地安全利用。强化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和风险管控,因地制宜制定实施安全利用方案,科学筛选并实施安全利用技术措施,不断降低污染物的生物有效性,减少重金属从土壤向农作物转移,推动受污染耕地实现安全利用与治理修复。建立土壤污染监测预警体系,在永久基本农田内布设省控监测点持续开展土壤污染监测。严格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确保面积不减少,质量不下降。加强安全利用类耕地管控,采取调整种植结构、增施有机肥、农艺农技融合等措施,提升耕地质量。大力实施农用地土壤镉等重金属污染源头防治行动,严格涉重金属行业大气、水污染物排放管控,排查整治涉重金属等矿区历史遗留固体废物,坚决打击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含镉等重金属污染物的违法违规行为。到2025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稳定在98%以上。(责任单位:农业农村厅、生态环境厅、自然资源厅,各市、县〔区〕)
附件6
生态保护修复行动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国家重大战略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宁夏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黄河生态保护治理攻坚战行动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区生态保护修复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围绕黄河宁夏流域生态保护治理战略目标,开展生态保护修复行动,以解决生态环境领域突出问题、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守住黄河自然生态安全边界为主线,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布局实施重大生态保护修复工程,落实水源涵养、水土流失治理、生物多样性保护、生态综合治理等措施,为保障黄河长久安澜提供支撑。到2025年,完成营造林450万亩,修复退化草原80万亩,新增水土流失治理面积3720平方公里,全区森林覆盖率达到20%,草原综合植被盖度达到57%左右,湿地保护率达到58%,水土保持率达到78.02%。
二、主要措施
(一)维护水源涵养功能。
1.创建国家公园。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争创贺兰山、六盘山国家公园。2022年,建立国家林草局、宁夏、内蒙古三方共创贺兰山国家公园联席会议机制,制定上报贺兰山国家公园创建方案,启动六盘山国家公园评估论证工作。2023年,完成贺兰山国家公园申报和六盘山资源本底调查、评估区勘察划定工作。2024至2025年,全面推进贺兰山基础设施、科研监测、巡护管护、防灾减灾、矛盾处置等保护管理能力建设,组织推进六盘山国家公园创建工作。(责任单位: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财政厅,有关市、县〔区〕)
2.实施国土绿化。科学布局绿化空间,在各级国土空间规划中明确造林绿化位置。实施北部防护林、中部防沙治沙、南部水源涵养工程,重点推进贺兰山、六盘山、罗山及月亮山、南华山、西华山等区域封山育林、人工造林、退化林修复、森林质量精准提升。2022年,全区完成营造林150万亩。2023至2025年,每年完成营造林100万亩,确保2025年森林覆盖率达到20%。(责任单位: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自然资源厅,各市、县〔区〕)
3.治理退化草原。持续实施“百万亩退化草原生态修复工程”,合理配置“乔、灌、草”,采取“封、种、改”等措施,促进退化草原植被恢复,重点在同心县、海原县开展天然草原质量提升,在青铜峡市、利通区、红寺堡区、中宁县开展荒漠化草原植被修复,在灵武市、平罗县、盐池县开展沙化草原治理。持续推进西华山、香山寺国家草原自然公园试点建设,打造黄土高原半干旱型草原生态系统样板。2022至2025年,每年完成退化草原修复20万亩,草原综合植被盖度每年增长0.1%以上。(责任单位: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各市、县〔区〕)
4.保护修复湿地。持续对吴忠黄河湿地、青铜峡库区湿地等6处国家重要湿地和天河湾、镇朔湖等33处自治区重要湿地采取疏浚清淤、地形地貌修复、水系连通、植被恢复、生境岛营建等措施,开展湿地保护修复。以重要湿地修复为示范,带动各市、县(区)对一般湿地开展保护修复。申报发布一批重要湿地名录。2022年,完成湿地保护修复22.5万亩;2023至2025年,每年完成湿地保护修复20.81万亩。到2025年末,全区湿地保有量稳定在310万亩。(责任单位: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水利厅,各市、县〔区〕)
5.提升生态碳汇能力。开展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分区分类、因地制宜实施一批林草碳汇项目,推进森林质量精准提升,促进中幼林抚育和退化林修复,调整优化林分结构,提高高效固碳树种比例,提高单位面积草原产草量和质量等级,增强森林、草原、湿地碳汇增量。实施森林、草原、湿地碳汇计量监测,构建较完备的生态碳汇监测体系。到2025年,森林蓄积量达到1195万立方米。实施农田保护性耕作,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加强土壤污染治理,提升农田土壤碳汇能力。新增高标准农田225万亩,其中,2022年新增高标准农田95万亩,2023至2024年每年新增高标准农田45万亩,2025年新增高标准农田40万亩。(责任单位: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农业农村厅、生态环境厅,各市、县〔区〕)
6.提升人工影响天气能力。建设作业飞机驻宁专业保障基地,完善基地基础设施,优化人工影响天气指挥平台,常态化开展生态修复型飞机人工增雨作业。增设西吉、灵武、贺兰山、罗山高山烟炉作业点。2023年,建成自治区大气科学野外观测研究站。2025年,申报中国气象局野外科学试验基地。(责任单位:宁夏气象局,林业和草原局、生态环境厅)
(二)加强水土流失治理。
7.优化防治布局。以“一河三山”为单元,完善水土流失综合防治体系,重点围绕中南部黄土丘陵沟壑区及干旱风沙区,推进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建设。北部绿色发展区重点加大水土流失预防保护,加强农田防护林带建设;中部封育保护区重点结合防风固沙工程措施,加大退化草地治理力度,减轻风沙危害;南部水源涵养区重点推广彭阳小流域综合治理和隆德渝河系统治理经验,推进小流域和坡耕地水土流失综合整治,建设高标准淤地坝,实施病险淤地坝除险加固工程。(责任单位:自治区水利厅、林业和草原局,各市、县〔区〕)
8.实施治理工程。以黄河干流及清水河、葫芦河、泾河等重点支流、片区治理为主线,实施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2022至2025年,每年实施小流域综合治理项目24个、建设水平梯田6.4万亩、新建淤地坝8座、除险加固病险淤地坝8座以上、新增水土流失治理面积930平方公里,到2025年,水土保持率达到78.02%。打造绿色生态农业示范区,2022年,建设旱作高标准梯田50万亩;2023年,建设旱作高标准梯田20万亩;2024至2025年,每年建设旱作高标准梯田15万亩。(责任单位:自治区水利厅、农业农村厅,各市、县〔区〕)
9.强化监测监管。持续开展省级监测区14个县(市、区)水土流失动态监测,定量掌握全区水土流失状况及动态变化情况,及时发布全区年度水土保持公报。利用遥感监测、无人机等手段,加强能源、交通、水利、矿产资源、农牧业等重点领域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管,严格水土保持方案审批、跟踪检查和自主核验,实现监管过程全覆盖。加大信用监管力度,开展联合执法,落实“管建设、管生产、管行业必须管水保”的要求。(责任单位:自治区水利厅,各市、县〔区〕)
10.加强气象服务。优化气象条件和极端气候事件对生态系统影响评估和预测服务,持续开展生态系统气象灾害风险预警。有序推进生态气象条件观测示范站、气象环境与碳源碳汇监测站等监测平台建设。2022年,建成沙湖生态气象条件观测示范站。2024年,建成贺兰山东麓张骞葡萄郡(银谷世界碳汇葡萄园)气象环境与碳源碳汇监测站。2025年,完成葡萄园区生态效益评估。(责任单位:宁夏气象局,宁夏贺兰山东麓葡萄酒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三)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
11.加大保护力度。出台进一步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实施意见,制定新时期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实施生物多样性优先区域保护试点项目,加强雪豹、岩羊和蒙古扁桃、沙冬青等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保护。推进黄河水生生物修复、鱼类产卵场修复与重建示范工程,加强重点水域濒危鱼类通道及栖息地修复,提升5个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监管能力。到2025年,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物种数保护率达到80%,典型生态系统类型得到有效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空间格局得到优化,初步形成生物多样性可持续利用机制。(责任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林业和草原局、农业农村厅、水利厅,各市、县〔区〕)
12.开展本底调查。推进黄河流域宁夏段、贺兰山、六盘山、罗山等重点区域生态系统、重点生物物种及重要生物遗产资源调查,建设信息化动态监管平台,对反映生态环境质量的指示物种建立清单、长期监测。推进农作物和畜禽、水产、林草植物、药用植物、菌种等生物遗传资源和种质资源调查、编目及数据库建设。结合全区生物状况调查评估,开展生物多样性综合评估。到2025年,初步构建生物多样性监测网络,发布生物多样性综合评估报告。(责任单位: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农业农村厅、生态环境厅,各市、县〔区〕)
13.防控外来物种入侵。在全区范围开展松材线虫病疫情监测防控,确保“零传入”。严格苗木及苗木制品检测检疫,严防美国白蛾等外来入侵物种传入。推进全区农田、渔业水域、森林、草原、湿地等生态系统外来入侵物种普查,构建外来入侵物种常态化监管机制。到2025年,实现个体种群、种间关系、全生态系统三个层次的外来物种入侵实时预警监测和有效控制。(责任单位: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林业和草原局,各市、县〔区〕)
(四)加强生态综合治理。
14.实施“三山”生态保护修复工程。落实省级领导包抓机制,采取分级保护、分类治理、分区修复措施,实施“三山”生态保护修复专项规划项目,推进生态空间系统修复。贺兰山重点实施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沟道防洪治理及生态建设、绿道绿廊绿网建设、国土综合整治及湿地修复工程,推进酿酒葡萄、生态旅游等特色产业融合发展。六盘山重点实施水源涵养及水土保持林建设、小流域综合治理、河湖湿地及水环境综合整治工程,推进林草产业、全域旅游互利升级。罗山重点实施防沙治沙及荒漠化综合治理、水土流失及水源涵养治理工程,修复退化沙化草原,持续巩固保水固沙和生物基因库生态功能。2022年,完成治理修复面积320万亩;2023至2025年,每年完成治理修复面积230万亩。(责任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生态环境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林业和草原局,各市、县〔区〕)
15.严格河湖岸线管控。巩固完善河湖管理范围划定成果,推进成果上图应用。严格落实岸线分区管理和用途管制,强化河湖常态化监管,保障河势稳定和防洪、供水及生态安全。在河湖岸线划界基础上,开展生态缓冲带划定,有序划定饮用水水源地、自然保护区、“三场一通道”、野生动物保护栖息地等重要河流干流、重要支流和重点湖库生态缓冲带。严格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从严审批涉河建设项目。2023年,完成重点河湖岸线保护与利用不合规行为清理整治。到2025年,全区新增修复河湖生态缓冲带65.6公里,初步完成生态缓冲带划定。(责任单位:自治区水利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各市、县〔区〕)
16.强化重点领域整治。开展黄河流域专项执法,严肃查处违法占地、违法采矿等行为。充分运用宁夏执法动态监测监管系统和全区矿产资源领域常态化监管各项工作措施,围绕重点区域加大执法监管力度,及时发现、有效制止、严厉打击土地、矿产资源领域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制定入河(湖、沟)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全面开展专项排查整治,严厉打击侵占河道、围垦河湖行为,确保河道行洪安全,2022年完成黄河干流入河排污口排查;2025年基本完成黄河干流及重要支流、主要排水沟排污口整治,建立健全具有宁夏特点的排污口设置管理制度体系。(责任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林业和草原局,各市、县〔区〕)
17.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和矿山恢复治理。稳步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合理、有序投放矿业权,推动“净矿”出让,新建、改扩建矿山投产一年内达到绿色矿山标准,引导规模较大、服务年限较长的煤炭、石灰岩、石膏等矿山企业实施升级改造,督促剩余储量不足三年的生产矿山,开展闭坑前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工作。建立绿色矿山名录,实施进出动态管理。严格尾矿库环境准入,对不符合国家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和政策要求的,一律不予批准。实施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行动,2023年完成黄河宁夏流域历史遗留矿山生态破坏与污染状况调查评价,2023至2025年完成黄河上游风沙区(中卫)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国家示范工程;2025年底前治理修复历史遗留废弃矿山8.1万亩,其中,2022年治理修复历史遗留废弃矿山1.8万亩,2023年治理修复历史遗留废弃矿山2.25万亩,2024年治理修复历史遗留废弃矿山2.1万亩,2025年治理修复历史遗留废弃矿山1.95万亩。(责任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各市、县〔区〕)
三、保障措施
18.推进项目建设。坚持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科学确定生态治理目标、合理布局工程项目、统筹实施各类工程。建立自治区统筹、部门指导、市县主抓、专班推进的协同联动工作机制,共同研究制定推进和保障任务落实措施,优化审批程序,加速项目落地,落实项目建设定期调度督导、年底对账销号制度。认真抓好项目谋划,加大项目和资金投入,积极争取国家重大政策、重大项目、重大资金支持。加强项目全流程监管,建立健全项目评估和成效评价体系,对工程实施前后生态系统功能和项目绩效目标进行综合分析、测算、考核,强化业务指导和监管,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做法。(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林业和草原局、宁夏气象局,各市、县〔区〕)
19.强化科技支撑。加强与科研院所合作,推动水土流失治理、退化生态系统修复、科学应对气候变化等关键性、前瞻性技术研究,持续推进生态保护修复重点领域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健全完善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技术标准体系,复制推广成熟度高的技术、应用以及综合性生态环境治理修复典型案例。加快促进生态修复领域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提升科技支撑能力与创新供给质量。(责任单位:自治区科技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林业和草原局、宁夏气象局,各市、县〔区〕)
20.加强改革创新。强化水资源刚性约束,优化分配用水量,确保生态用水适量有度,保障生态基本需求。建立国土空间规划“留白”机制,为生态保护修复预留弹性空间。开展生态产品价值核算和生态环境损害评估,建立完善生态补偿和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激励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建立较为完善的排污权许可确权、有偿使用、市场交易、监测监管等制度和政策体系,促进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全面实施林长制、山长制,加快推进植绿增绿护绿,提升森林覆盖率,促进山林生态价值转化增值。主动融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扩大我区参与碳排放权交易行业范围,做好配额分配管理。(责任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水利厅、林业和草原局,各市、县〔区〕)
21.严格监督管理。持续推动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问题整改,推进生态保护红线监管试点,加强“绿盾”自然保护地监督,建立完善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破坏问题监督机制。开展黄河宁夏流域生态质量和生态保护修复评估,强化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监督执法,落实属地和行业监管责任,完善跨区域跨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加强行政、司法协同,依法依规查处重大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行为。(责任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自然资源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林业和草原局,各市、县〔区〕)
咨询方式: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电话:0951-5160985
传真:0951-5160988
邮箱:nxsthjtbgs@163.com
相关政策解读详见:《黄河(宁夏段)生态保护治理攻坚战行动实施方案》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