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文章来源: 污染防治中心 发布时间:2025-07-03 17:00 点击:
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项目重金属污染物
排放指标核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环规发〔2025〕6号
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固原市、中卫市生态环境局,宁东管委会生态环境局:
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项目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指标核定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5年7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项目重金属污染物
排放指标核定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项目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管理工作,严格控制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控的意见》(环固体〔2022〕17号)等有关工作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项目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是: 辖区内所有涉重金属重点行业的新、改、扩建项目中铅、汞、镉、铬、砷五类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
涉重金属重点行业包括重有色金属矿采选业(铜、铅锌、镍钴、锡、锑和汞采选)、重有色金属冶炼业(铜、铅锌、镍钴、锡、锑和汞冶炼),铅蓄电池制造业,电镀行业(包含专业电镀企业和设置电镀车间企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电石法(聚)氯乙烯制造、铬盐制造、以工业固体废物为原料的锌无机化合物工业)、皮革鞣制加工业等行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区内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以下简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涉重金属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的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指标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四条 依据重金属污染排放状况,环境质量和环境风险防控需求,划定灵武市、青铜峡市为重金属污染防控重点区域。重点区域遵循“减量替代”原则,减量替代比例不低于1.2:1,其他区域遵循“等量替代”原则。各级市生态环境部门对本辖区新、改、扩建涉重金属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的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指标进行统筹考虑,按照计划完成国家和自治区重点行业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任务为目标。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对全区涉重金属重点行业的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指标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严格环境准入,新、改、扩建的涉重金属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必须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确保区域环境质量符合功能区定位。在项目审批前明确具体的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来源,确保辖区完成重点行业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
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是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活动的重要环节。建设单位在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明确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及来源,无明确具体总量来源的,环评审批部门不得批准相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二章 审核程序
第六条 排放重点重金属污染物的涉重金属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在编制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时,应对主要生产工艺、设施规模、原料和能源消耗、污染治理设施等进行分析,按照相关环境保护要求,科学合理测算铅、汞、镉、铬、砷、铊、锑七类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前五类重点重金属污染物实施总量控制。
第七条 建设项目所在地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结合辖区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总量控制目标要求,按照《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控制目标完成情况评估技术指南(试行)》(环办固体函〔2022〕460号)规定,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出的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进行初审,出具项目重金属污染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核准意见,明确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来源,确保指标来源的可行性和可靠性,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核定,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批准下达总量核准文件后(详见附件涉重金属重点行业建设项目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指标核准流程图),方可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排污许可证中重金属许可排放量应根据总量控制指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排污许可相关技术规范从严确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未要求重金属许可量的,应在排污许可证中根据环评批复的重金属总量指标确定许可排放量。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涉及排污许可证重金属总量增加的,需取得重金属总量指标。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在核准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过程中,应当从严确定许可排放量,确保不超出本区域总量控制范围,并逐步削减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
第八条 对实施国家重大发展战略直接相关的重点项目和利用涉重金属固体废物的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在统筹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和重金属环境风险防控水平,高标准落实重金属污染管控要求并严格审批前提下,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控的意见》(环固体〔2022〕17号)、《关于进一步优化固体废物环境监管提升固体废物利用处置水平的若干措施》(宁环规发〔2024〕11号)有关规定,可在环评审批程序实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管理豁免。豁免条件和备案要求按照《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控制目标完成情况评估技术指南(试行)》(环办固体函〔2022〕460号)执行。
在无上述适用条件下,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由设区市生态环境部门向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提出申请,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研究提出核算意见后请示生态环境部核定。
第三章 指标管理
第九条 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指标来源为全口径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清单内,通过实施淘汰落后产能、工艺提升改造和治理设施提标改造项目等减排措施或工程,产生的重金属污染物减排量。由国家考核认定的减排量直接使用为指标替代来源;未经国家考核认定的减排量,应按照《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控制目标完成情况评估技术指南(试行)》(环办固体函〔2022〕460号)要求提供相关佐证材料,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确认后方可使用。重金属指标以2020年为基数,每五年制定一轮重金属总量消减目标(具体指标按照国家要求确定),在完成年度消减目标的情况下,剩余的消减量在当年由各地市调剂使用,次年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污染物排放管理条例》规定统筹调配,五年周期内未使用的剩余减排量按照生态环境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建设项目所需的新增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指标,原则上当年在同一地市级行政区域内按等量或减量原则进行替代。地市级生态环境局自身无法满足新增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指标需求的,属于列入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的重点建设项目,自治区确定的“六新”重点建设项目和列入地市级以上的重点建设项目,所在地级市确实无法通过总量替代获得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来源的,可向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提出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指标申请,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可结合实际在全区统筹调配总量指标。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各设区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加强建设项目重点行业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的监督管理,依法处理超过许可排放量排放重点重金属污染物、项目验收中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对建设项目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指标的管理原则上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进行。新、改、扩建涉重金属重点行业生产项目和每年形成的减排量项目应当及时上报平台系统。
第十三条 各设区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加强建设项目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指标管理台账和总量指标替代削减方案落实情况的跟踪核查,禁止在未取得重金属排放总量批复文件的情况下,增加排污许可证重金属排放量,并将其作为年度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内容。各设区市生态环境部门于每年1月中旬前将上年度工作开展情况向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报告。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163号)等规定,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制度,对建设项目相关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控制的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落实情况、竣工验收、排污许可管理、清洁生产审核等情况进行监督性检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相关解释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负责。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7月30日。
咨询方式: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电 话:0951-5160985
传 真:0951-5160988
邮 箱:nxsthjtbgs@163.com
相关政策解读详见:一图读懂 | 《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项目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指标核定办法(试行)》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