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文章来源: 应对气候变化与机动车污染防治中心 发布时间:2025-07-01 11:00 点击:
国一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淘汰更新工作方案》的通知
宁环规发〔2025〕5号
各市、县(区)生态环境局、公安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务局、应急管理局,宁东基地管委会生态环境局、财政金融局、建设和交通局、经济发展局、自然资源局、应急管理局,宁东市场监管局:
为深入贯彻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生态环境重点问题整改工作部署,加快推进老旧货车(机械)淘汰更新,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联合公安厅等6个部门组织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推进国三及以下中、重型货车和国一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淘汰更新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
2025年6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推进国三及以下中、重型货车和国一及以下
非道路移动机械淘汰更新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和自治区党委十三届五次全会《关于加强柴油货车污染治理的工作方案》,加快推进国三及以下中、重型货车和国一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淘汰,促进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根据《关于印发<自治区重点生态环境问题整改工作方案>的通知》(宁党生态发〔2025〕2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25年12月底前,淘汰国三及以下中、重型货车(包括营运和非营运)的70%,基本完成国一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淘汰任务;2026年全部完成淘汰。
二、淘汰更新对象
国三及以下中、重型货车(2013年6月30日及以前登记注册的汽油和柴油货车,2010年12月31日及以前登记注册的燃气货车。不含场内使用的无牌照车辆、专项作业车,不含插电式混合动力车);国一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2010年9月30日及以前生产的柴油机械,不包括农业机械)。
三、工作原则
(一)分类引导,适当补贴。鼓励货车(机械)所有人自愿将需要报废货车(机械)淘汰更新,实施差别化补贴政策。
(二)规范流程,便民高效。报废货车(机械)须交由具备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规范处置。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的原则,建立透明化补贴机制,设立联合办公窗口,提高审核服务效率,保障货车(机械)淘汰更新工作高效落实。
(三)示范引领,协同推进。引导重点用车单位老旧货车(机械)主动淘汰更新,形成示范效应。生态环境、交通、公安、商务、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协同、高度配合,统筹推进货车(机械)淘汰更新工作。
四、工作任务
(一)严格淘汰清单管理。开展摸底调查,建立全区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中、重型货车和国一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淘汰更新任务清单,确保底数准确,信息详实。(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公安厅、交通运输厅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地市人民政府及宁东基地管委会负责具体落实,以下不再列出)
(二)加快推进货车淘汰更新。生态环境部门统筹推进全区国三及以下中、重型货车的淘汰更新工作,牵头负责全区国三及以下非营运中、重型货车淘汰更新工作,具体实施按《宁夏回族自治区国三及以下非营运中、重型货车淘汰更新工作实施细则》(附件1)执行。交通运输部门牵头负责全区国三及以下营运中、重型货车淘汰更新工作,具体实施按《2025年宁夏回族自治区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工作实施细则》(宁交办发〔2025〕20号)执行。(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交通运输厅、公安厅、商务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快推进机械淘汰更新。督促引导施工工地、物流园区、大型工矿企业、机械租赁点等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大户及企业,切实履行环保主体责任,加快推动全区国一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淘汰更新。生态环境部门牵头推进全区国一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淘汰更新工作。商务部门负责督导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质企业按相关规定规范拆解国一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出具相关报废证明。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水利等部门宣传引导和推动监管领域内所使用国一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淘汰更新。具体实施按《宁夏回族自治区国一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淘汰更新工作实施细则》(附件2)执行。(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商务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应急管理厅、市场监管厅、水利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淘汰补贴资金保障。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全区国三及以下非营运中、重型货车和国一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淘汰更新,按照《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储备入库指南(2025年)》要求争取中央大气资金移动源污染治理项目补贴资金。交通运输部门积极落实全区国三及以下营运中、重型货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财政部门加强相关资金保障力度。(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交通运输厅、财政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货车和机械监管。生态环境部门聚焦火电、钢铁等重点行业大宗物料运输通道、仓储物流、工业园区、车辆集中停放地和使用地,开展中、重型货车达标排放检查抽测。加强对冒黑烟、超标排放货车及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管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做好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现场未编码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清退工作。交通运输部门加强中、重型货车运输监管,加大对未按规定办理《道路运输证》从事非法营运货车执法打击力度。公安交管部门加大对报废车辆上路行驶查处力度,对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的中、重型货车不予办理转入登记业务。商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加强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质企业监管,严格落实报废回收拆解相关规定,规范资质企业拆解行为。(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公安厅、商务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工作要求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紧盯时间节点和目标任务,逐级分解压实责任,细化落实举措,建立推进机制,规范实施流程,强化宣传引导,及时指导解决推进老旧货车(机械)淘汰更新中遇到的问题,以高质量保障机制和服务争取广大车主、机械所有人及企业的理解、支持和配合,确保顺利完成淘汰更新任务。自治区重点生态环境问题整改攻坚工作专班建立货车(机械)淘汰更新联系工作机制,负责督导、推进各项工作落实。
本方案自2025年7月29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附件:
1.《宁夏回族自治区国三及以下非营运中、重型货车淘汰更新工作实施细则》
2.《宁夏回族自治区国一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淘汰更新工作实施细则》
附件1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三及以下非营运中、重型
货车淘汰更新工作实施细则
一、车辆定义
本细则所称国三及以下非营运货车是指在宁夏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属于国家第三阶段及以下排放标准,且未取得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以下简称《道路运输证》)的中、重型货车。车辆排放标准以机动车合格证、车辆一致性证书、机动车环保信息随车清单或机动车管理部门出具的车辆信息登记表为准。本细则所称新能源车辆,是指采用新型动力系统,完全依靠新型能源(纯电动或燃料电池)驱动的车辆,不包括插电式混合动力车辆。
二、资金来源和补贴范围
(一)资金来源。申报中央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
(二)补贴范围。全区国三及以下非营运中、重型货车(2013年6月30日及以前登记注册的汽油和柴油货车,2010年12月31日及以前登记注册的燃气货车。不含场内使用的无牌照车辆、专项作业车,不含插电式混合动力车,实际排放阶段以机动车管理部门出具的车辆信息登记表或机动车环保网等查询结果为准。)报废、出口及新能源替代,新能源车替代补贴范围包括纯电动、氢燃料电池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享受本补贴政策。
1.达到报废年限或距离报废年限不足一年的(<365天);
2.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3.非法车辆、无法提供当地购车发票或登记证明的;
4.因报废、灭失、出境、退车等已注销和强制注销、公告后注销车辆;
5.无法提供报废拆解证明或出口证明的车辆;
6.属于“两新”政策补贴范围的营运货车,已获得中央其他资金渠道支持的车辆,不纳入本次补贴资金支持范围;
7.单独购置新能源货车;
8.其他不符合补贴政策要求的情形。
三、实施时间及申领条件
(一)实施时间。国三及以下非营运中、重型货车淘汰更新补贴实施时间自本细则发布之日起至2026年年底,各地市根据中央大气资金移动源项目申报入库情况明确具体实施时间。(报废货车《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日期、新购置货车《机动车行驶证》注册登记日期均应在政策实施期内)。
(二)申领条件
1.提前报废非营运货车符合以下条件的,车辆所有人可以申请补贴:
(1)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中型、重型非营运货车,提前报废时间须满一年以上;
(2)持有公安机关开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和具有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开具的《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各地报废拆解企业名单见宁夏商务公众号发布:https://mp.weixin.qq.com/s/wJVhRvpB4ikx3rnY5PnYuQ)和车辆注销前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的非营运证明(见表6,下同)。
2.提前报废并新购新能源货车符合以下条件的,车辆所有人可以申请补贴:
(1)报废车辆应当符合前述1中要求,新能源购置可跨车型;
(2)新购置车辆应当为注册登记的新能源车辆。其中,新能源车辆应纳入《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
(3)新购置车辆与报废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一致。
四、补贴标准
与“两新”政策保持一致,按照报废车辆类型、提前报废时间和新购置车辆动力类型等,实施差别化补贴标准。
(一)提前报废国三及以下非营运中、重型货车补贴标准(见表1)
表1提前报废国三及以下非营运中、重型货车补贴标准
车辆类型 | 提前报废时间 | 补贴标准(万元/辆) |
中型 | 满1年(含)不足2年 | 1.0 |
满2年(含)不足4年 | 1.8 | |
满4年(含)以上 | 2.5 | |
重型 | 满1年(含)不足2年 | 1.2 |
满2年(含)不足4年 | 3.5 | |
满4年(含)以上 | 4.5 |
(二)提前报废国三及以下非营运货车并新购新能源货车补贴标准
报废并新购新能源货车补贴=提前报废非营运货车补贴+新购新能源货车补贴。其中,新能源货车补贴标准见表2。
表2新购新能源货车补贴标准
车辆类型 | 新购新能源车补贴标准(万元/辆) | |
中型 | 3.5 | |
重型 | 2轴 | 7.0 |
3轴 | 8.5 | |
4轴及以上 | 9.5 |
五、中央大气资金项目申报要求
(一)申报单位。各地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国三及以下非营运中、重型货车淘汰更新中央大气资金移动源项目的申报工作。县级及以下生态环境部门、企业等申报项目不予支持。
(二)成熟度材料
(1)一般性要求:本级人民政府批复(需盖公章)或本级生态环境部门常务会议决议,提供国三及以下非营运中、重型货车淘汰清单;
(2)其他材料:包括绩效目标申请表、未获得过国家级资金支持承诺,由自治区生态环境或发改部门出具的“提级论证材料”;
(3)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项目概述、实施方案、资金安排和实施进度、效益和风险分析、组织实施和保障措施及相关附件。
(三)投资测算。报废和新能源购置单独进行测算,新能源购置可跨车型;新能源替代投资总额包括报废投资总额和新能源购置投资总额。(投资测算见表3-表4)。
表3非营运货车报废投资总额测算表
车型 | 数量 | 国补单价 | 地方配套单价 | 投资总额 | |
辆 | 万元 | 万元 | 万元 | ||
中型 | 满1年(含)不足2年 | ||||
满2年(含)不足4年 | |||||
满4年(含)以上 | |||||
重型 | 满1年(含)不足2年 | ||||
满2年(含)不足4年 | |||||
满4年(含)以上 |
表4非营运货车新能源购置投资总额测算表
车辆类型 | 数量 | 国补单价 | 地方配套单价 | 投资总额 | |
辆 | 万元 | 万元 | 万元 | ||
中型 | |||||
重型 | 2轴 | ||||
3轴 | |||||
4轴及以上 |
六、申请、审核和发放程序
(一)资金申请。申请国三及以下非营运中、重型货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的货车所有人应当在政策实施期内向其所在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提出申请,填报《国三及以下非营运中、重型货车淘汰补贴资金申请表》(见表5),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复印件或扫描件:
1.申请国三及以下非营运中、重型货车报废补贴资金的,需提交《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道路运输证》注销证明或非营运证明(见表6)及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身份证或营业执照等(非车主本人须持有授权委托书(见表7))。出口车辆须提供海关部门出口证明。
2.申请国三及以下非营运中、重型货车报废并更新新能源补贴资金的,除提供报废补贴资金申请资料外,还需提供新购置新能源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身份证或营业执照。
(二)材料审核。车辆所有人提交补贴申领资料后,由车辆所在地县(市、区)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国三及以下非营运中、重型货车淘汰补贴申领资料要件、排放阶段信息及车辆出口证明审核确认;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对国三及以下中、重型报废货车营运性质审核(出具《道路运输证》注销证明或非营运证明);商务部门负责对报废车辆《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信息审核确认;公安部门负责对报废更新车辆《机动车注销证明》《机动车行驶证》信息审核确认。申请资料审核完成后提交地市生态环境部门核定补贴金额。地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及时会同交通运输、公安、商务等部门在受理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同时将审核结果抄送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真实完整,符合本通知要求的,予以审核通过。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完整或不清晰无法辨识的,受理单位应当将补正信息要求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应当按要求补充有关信息。
(三)资金拨付。各市、县(区)生态环境部门根据中央大气资金移动源项目申报入库实际情况,确定资金拨付方式。项目入库后,应当定期汇总符合条件的申请信息,统计补贴发放资金金额,按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支付相关规定发放国三及以下非营运中、重型货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
(四)资金监督。各地市财政、生态环境部门要建立“谁申报”“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按照项目资金管理及财务管理有关要求,做好绩效目标管理和自评工作。不得套取、挤占、挪用,不得任意改变资金用途和扩大使用范围,确保专款专用。同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的原则,健全完善补贴资金信息公开机制。自治区将对各地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调度和跟踪问效。
七、职责分工
(一)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负责统筹推进全区国三及以下非营运中、重型货车淘汰更新工作,会同公安、交通运输部门摸底排查,指导各地市生态环境部门申报中央大气资金移动源项目,调度全区国三及以下中、重型非营运货车淘汰更新总体情况;会同财政部门密切跟踪补贴资金的安排和实施效果,不定期组织开展抽查;会同财政、交通运输、公安、商务等部门建立联席会议、会商及信息共享制度,定期召开全区国三及以下非营运中、重型货车报废更新工作会议。
(二)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负责指导各地交通运输部门做好国三及以下非营运中、重型货车《道路运输证》注销证明或非营运证明审核,避免已领取淘汰更新的老旧营运货车套取或重复申领补贴资金。
(三)自治区公安厅:负责指导各地公安部门做好国三及以下非营运中、重型货车《机动车注销证明》《机动车行驶证》审核。
(四)自治区商务厅:负责指导各地商务部门监督管理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质企业规范开展报废回收拆解业务,并按要求出具报废货车《报废回收证明》。
(五)自治区财政厅:负责统筹安排补贴资金,并做好资金监管及预算绩效管理指导工作。
(六)各地市人民政府及宁东基地管委会:负责具体落实辖区内国三及以下非营运中、重型货车淘汰更新工作,研究确定工作推进机制,明确相关部门任务分工,细化落实举措,鼓励通过政务便民系统等开展淘汰更新补贴资金申请、审核、拨付等工作,确保如期完成既定目标任务,并对所报数据信息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七)报废拆解企业:负责按规范对老旧车辆拆解报废,做好现场拆解作业照片的记录形成佐证材料,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并将材料实时上传;妥善处置拆解过程中产生的危废物品。
表5 *市国三及以下非营运中、重型货车淘汰补贴资金申请表(参考)
编号: | ||||||||||||||||
申请资金类型 | □仅报废非营运货车□报废并更新新能源 | |||||||||||||||
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 | 所有人身份证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所有人地址 | 联系电话 | |||||||||||||||
开户银行名称(须填写全称) | ||||||||||||||||
开户银行账号 | ||||||||||||||||
报废非营运货车基本情况 | ||||||||||||||||
总数(辆) | ||||||||||||||||
序号 | 车辆号码 | 车辆识别代号 | 道路运输证号 | 品牌型号 | 车辆类型 | 排放阶段 | 注册登记日期 | 注销证明 | 注销日期 | 实际使用年限 | ||||||
1 | ||||||||||||||||
2 | ||||||||||||||||
新购置新能源车辆基本情况 | ||||||||||||||||
总数(辆) | ||||||||||||||||
序号 | 车牌号码 | 车辆识别代号 | 品牌型号 | 车辆类型 | 新能源类型 | 注册登记日期 | ||||||||||
1 | ||||||||||||||||
2 | …… | |||||||||||||||
资金构成 | 申请资金类型 | 补贴标准 | 数量(辆) | 申请资金(元) | ||||||||||||
…… | ||||||||||||||||
申请资金合计(元) | ||||||||||||||||
本人(单位)承诺所填内容真实有效,自愿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申领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 ||||||||||||||||
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意见 (盖章) | 地市生态环境部门意见 (盖章) |
注:1.此表一式两份,地市和县(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各留存一份。
2.其中,编号由市级生态环境部门编制,由地级市名称、年代代码(申请年)和6位数字流水号组成,如银川(2025)000001;报废车辆和新购置新能源车辆基本情况按有关证书及实际情况填写;车辆类型请填写中型或重型;车辆实际使用年限请填写不足11年、满11年不足13年、满13年不足14年。
表6 国三及以下非营运中、重型货车证明(参考)
申请主体信息 车主姓名(车辆所属单位名称): 联系方式: 地址: |
车辆基本信息 车牌号码: 车辆类型:________(中型(总质量4.5吨-12吨)或重型货车(12吨以上)) 车辆识别代码(VIN): 登记日期: |
使用性质声明 经查证核实,上述车辆未在运政系统注册登记或原注册登记《道路运输证》已注销、迁出、停用,目前使用性质为非营运,且该车辆未在交通运输部门领取报废更新资金补贴。 |
XX市、县(区)交通运输局 年月日 |
表7 授权委托书(参考)
委托人(姓名/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单位组织机构代码: 电话: 联系地址: |
受托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电话: 联系地址: |
兹授权(受托人)代为办理车牌号为的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非营运货车鼓励淘汰补贴资金申领之相关事宜。 有效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受托人代为提交申请材料、填写相关信息和办理相关手续。 受托人在其权限范围内签署的一切有关文件,我本人均予以承认,由此在法律上产生的权利、义务均由委托人享有和承担。 委托人:(签字盖章) 受托人:(签字盖章) |
附件2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一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
淘汰更新工作实施细则
一、机械定义
本细则所称国一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在宁夏回族自治区申报登记的,符合《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Ⅰ、Ⅱ阶段)》(GB 20891-2007)中的国一排放标准的机械。
本细则所称新能源机械,是指采用新型动力系统,完全依靠新型能源(纯电动或燃料电池)驱动的机械,不包括插电式混合动力或拖电式机械。
二、资金来源和补贴范围
(一)资金来源。申报中央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
(二)补贴范围。支持已开展编码登记的全区工业企业国一及以下或2010年9月30日及以前生产的叉车、装载机、挖掘机报废、出口及新能源替代,新能源车替代补贴范围包括纯电动、氢燃料电池机械。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享受本补贴政策。
1.达到报废年限或距离报废年限不足一年的(<365天);
2.非法机械、无法确定所有权的机械;
3.建筑领域及阶段和生产日期不明的机械;
4.自本细则发布之日起使用地和所有权发生变更的机械;
5.无法提供报废拆解证明或出口证明的机械;
6.属于“两新”政策补贴范围的机械,已获得中央其他资金渠道支持的机械,不纳入本次补贴资金支持范围;
7.单独购置新能源机械;
8.其他不符合补贴政策要求的情形。
三、淘汰更新实施时间及申领条件
(一)实施时间。国一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淘汰更新补贴实施时间自本细则发布之日起至时间2025年12月31日,各地市根据中央大气资金移动源项目申报入库情况明确具体实施时间。(《非道路移动机械报废回收证明》《非道路移动机械出口证明》日期、新购置机械购置发票和编码登记日期均应在政策实施期内)。
(二)申领条件
1.淘汰非道路移动机械符合以下条件的,机械所有人可以申请补贴:
(1)编码登记地为宁夏回族自治区的国一及以下或2010年9月30日及以前生产的叉车、装载机、挖掘机;
(2)机械所有者公司信息或身份证明与发票信息一致;
(3)机械主要零部件信息与编码登记信息一致;
(4)持有具有机动车拆解资质的企业(各地报废拆解企业名单见宁夏商务公众号发布:https://mp.weixin.qq.com/s/wJVhRvpB4ikx3rnY5PnYuQ)出具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报废回收证明》。
2.提前报废并新购置非道路移动机械符合以下条件的,机械所有人可以申请补贴:
(1)报废机械应当符合前述1中要求,新能源购置可跨机械类型;
(2)新购置机械为新能源机械,更新机械编码登记信息可查询,且登记地为宁夏回族自治区;
(3)提供新购置机械的购置发票,机械所有者公司信息或身份证明与报废机械一致。
四、补贴标准
非道路移动机械淘汰更新补贴金额依据机械类型等因素确定,实施差别化补贴标准。具体补贴标准见表1。
五、中央大气资金项目申报要求
(一)申报单位。各地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对辖区内国一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淘汰更新中央大气资金移动源项目的申报工作。县级及以下生态环境部门、企业申报项目不予支持。
(二)成熟度材料。
1.一般性要求:本级人民政府批复(需盖公章)或本级生态环境部门常务会议决议,并提供国一及以非道路移动机械淘汰清单;
2.其他材料:包括绩效目标申请表、未获得过国家级资金支持承诺,由自治区生态环境或发改部门出具的“提级论证材料”;
3.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项目概述、实施方案、资金安排和实施进度、效益和风险分析、组织实施和保障措施及相关附件。
表1工程机械补贴标准
机械类型 | 分类 | 功率 | 中央大气资金拟定补贴标准(万元/台) | ||
仅报废 | 购新能源 | 合计 | |||
叉车 | 微型 | P<37 | 0.54 | 0.90 | 1.44 |
小型 | 37<P≤75 | 0.90 | 1.80 | 2.70 | |
中型 | 75<P≤130 | 1.80 | 2.43 | 4.23 | |
大型 | P≥130 | 3.15 | 3.78 | 6.93 | |
装载机 | 微型 | P<37 | 0.27 | 2.16 | 2.43 |
小型 | 35<P≤75 | 0.81 | 2.79 | 3.60 | |
中型 | 75<P≤130 | 1.17 | 5.13 | 6.30 | |
大型 | P≥130 | 1.53 | 10.17 | 11.70 | |
挖掘机 | 微型 | P<37 | 0.54 | 1.62 | 2.16 |
小型 | 35<P≤75 | 1.35 | 5.76 | 7.11 | |
中型 | 75<P≤130 | 2.70 | 9.90 | 12.60 | |
大型 | P≥130 | 5.13 | 20.70 | 25.83 |
(三)投资测算。报废和新能源购置单独进行测算,新能源替代投资总额包括淘汰投资总额和新能源购置投资总额。(投资测算见表2-表3)。
表2 非道路移动机械报废投资总额测算
机械类型 | 分类 | 功率 | 数量 | 国补单价 | 地方配套单价 | 投资总额 |
台 | 万元 | 万元 | 万元 | |||
叉车 | 微型 | P<37 | ||||
小型 | 37≤P≤75 | |||||
中型 | 75<P≤130 | |||||
大型 | P≥130 | |||||
装载机 | 微型 | P<37 | ||||
小型 | 37≤P≤75 | |||||
中型 | 75<P≤130 | |||||
大型 | P>130 | |||||
挖掘机 | 微型 | P<37 | ||||
小型 | 35≤P≤75 | |||||
中型 | 75<P≤130 | |||||
大型 | P≥130 |
表3 非道路移动机械新能源替代投资总额测算
机械类型 | 分类 | 功率 | 数量 | 国补单价 | 地方配套单价 | 投资总额 |
台 | 万元 | 万元 | 万元 | |||
叉车 | 微型 | P<37 | ||||
小型 | 37≤P≤75 | |||||
中型 | 75<P≤130 | |||||
大型 | P≥130 | |||||
装载机 | 微型 | P<37 | ||||
小型 | 35≤P≤75 | |||||
中型 | 75<P≤130 | |||||
大型 | P>130 | |||||
挖掘机 | 微型 | P<37 | ||||
小型 | 35≤P≤75 | |||||
中型 | 75<P≤130 | |||||
大型 | P≥130 |
六、资金申请、审核和发放程序
(一)提交材料。申请国一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淘汰更新补贴资金的机械所有人应当在政策实施期内向其所在地县(市、区)级生态环境部门提出申请,填报《国一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淘汰更新补贴申请表》(表4),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复印件或扫描件:
1.申请国一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报废补贴资金的,需提供购机发票,具备机动车拆解资质的企业出具的报废证明(表5)、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特种设备停用报废注销证明(已在市市场监管局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的机械需提供)。出口机械须提供海关部门出口证明。
2.申请国一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报废并更新新能源补贴资金的,除提供报废补贴资金申领要求资料外,还需提供新购置机械的购置发票和新购置机械编码登记信息。机械所有者公司信息或身份证明与报废机械一致。
3.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1)机械所有人为单位的,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机械所有人为个人的,需提供与在生态环境部门机械信息登记一致的机械所有人身份证复印件。
(2)委托办理的,还需提供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补贴申请办理书面委托书原件(单位委托需加盖公章)。
(二)材料审核。机械所有人提交补贴申领资料后,由机械编码登记地县(市、区)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淘汰机械补贴申领资料要件、机械排放阶段信息及机械出口证明审核确认;商务部门负责报废机械《报废机械回收证明》信息审核确认;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申报的有关特种设备进行注销信息比对核验,并出具特种设备停用报废注销证明。申请资料审核完成后提交地市生态环境部门核定补贴金额。地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及时会同市场监管、商务等部门在受理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真实完整,符合要求的,予以审核通过。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完整或不清晰无法辨识的,受理单位应当将补正信息要求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应当按要求补充有关信息。
(三)资金拨付。各市、县(区)生态环境部门根据中央大气资金移动源项目申报入库实际情况,确定资金拨付方式。项目入库后,应当定期汇总符合条件的申请信息,统计补贴发放资金金额,按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支付相关规定发放国一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报废更新补贴资金。
(四)资金监督。各地市财政、生态环境部门要建立“谁申报”“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按照项目资金管理及财务管理有关要求,做好绩效目标管理和自评工作。不得套取、挤占、挪用,不得任意改变资金用途和扩大使用范围,确保专款专用。同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的原则,健全完善补贴资金信息公开机制。自治区将对各地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调度和跟踪问效。
七、职责分工
(一)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负责推进全区国一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淘汰更新工作,指导各地市生态环境部门申报中央大气资金移动源项目,调度全区国一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淘汰更新总体情况;会同财政部门密切跟踪补贴资金的安排和实施效果,不定期组织开展抽查;会同财政、商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建立联席会议、会商及信息共享制度,定期召开全区国一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淘汰更新工作会议。
(二)自治区商务厅:负责指导各地商务部门监督管理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质企业规范开展机械报废回收拆解业务,并按要求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出具国一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报废回收证明》(表5)。
(三)自治区市场监管厅:负责指导各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审核办理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国一及以下淘汰更新叉车的注销、变更登记,出具报废注销登记证明等。
(四)自治区财政厅:负责统筹安排补贴资金,并做好资金监管及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工作。
(五)各地市人民政府及宁东基地管委会:负责具体落实辖区内国一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淘汰更新工作,研究确定工作推进机制,明确相关部门任务分工,细化落实举措,鼓励通过政务便民系统等开展淘汰更新补贴资金申请、审核、拨付等工作,确保如期完成既定目标任务,并对所报数据信息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六)报废拆解企业:负责按规范对老旧机械拆解报废,做好现场拆解作业照片的记录,形成佐证材料,出具《报废回收证明》(表5),妥善处置拆解过程中产生的危废物品。
表4 国一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淘汰补贴申请表(参考)
编号: | |||||||||
机械所有人(单位)基本信息 | *机械所有人(单位)名称 | ||||||||
*机械所有人(单位)身份证号/代码证号 | *联系电话 | ||||||||
联系地址(具体到门牌号) | |||||||||
*经办人 | *身份证号 | *经办人电话 | |||||||
开户银行名称 | (必须全称) | ||||||||
开户银行账号 | |||||||||
报废机械信息 | *机械环保标识号码/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号 | *机械类型 | 机械产品规格型号 | ||||||
机械出厂编号 | 机械产品识别代码(PIN码) | *机械出厂日期 | |||||||
*发动机型号 | 发动机出厂编号 | *发动机出厂日期 | |||||||
*报废日期 | *机械排放阶段 | *发动机燃料种类 | |||||||
*报废机械回收证明编号且是否有效 | *发动机额定功率(KW) | ||||||||
£是£否 | |||||||||
*淘汰 方式 | £整机拆解报废£发动机报废£新能源更新 | ||||||||
更新机械信息 | *新机械类型 | *新机械环保登记号码 | |||||||
*新机械燃料种类 | *新机械额定功率(kW) | ||||||||
本人承诺所填内容真实有效,且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申领人:年月日 | |||||||||
审核 部门 签章 | 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 市生态环境局 | |||||||
核定补贴资金: 人民币(大写):万仟佰拾元整(¥:) | 申领人确认签字: 年月日 | ||||||||
说明:标注“*”的项目为必填项。 |
注:1.此表一式2份,市、县(区)生态环境部门各留存一份。
2.其中,编号由市级生态环境部门编制,由地级市名称、年代代码(申请年)和5位数字流水号组成,如银川(2025)00001;报废机械和新购置新能源机械基本情况按有关证书及实际情况填写;机械类型请填写叉车、装载机或挖掘机。
表5 国一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报废回收证明(正面,参考)
*回收企业名称 | 一联机械所有人或单位留存 | 二联回收企业留存 | 三联交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 四联交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 |||||
*回收方式 | □回收整机;£回收发动机 | *回收日期 | 年月日 | ||||||
*机械所有人(单位)名称 | *机械所有人(单位) 身份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机械所有人(单位) 地址(具体到门牌号) | *机械所有人(单位) 联系电话 | ||||||||
*机械环保登记号码/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号 | *机械类型 | ||||||||
*排放阶段 | □国一及以下;□不能确定排放阶段 | *机械出厂日期 | |||||||
*发动机功率(kW) | *发动机燃料种类 | □柴油;□其他(请注明:) | |||||||
回收企业(章) 经办人(签字):年月日 | 县级生态环境部门(章) | 县级商务主管部门(章) | |||||||
说明:此证明由回收企业填写,一式四联。标注“*”的为必填项,背面照片由回收企业提供并填入电子照片打印后,再进行相关信息填写。 |
表5国一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报废回收证明(背面,参考)
“*”报废回收前机械照片(经办人手持身份证与机械合照) | “*”报废回收后机械照片(至少包含拆解后发动机照片) |
咨询方式: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电 话:0951-5160985
传 真:0951-5160988
邮 箱:nxsthjtbgs@163.com
相关政策解读详见:《宁夏回族自治区推进国三及以下中、重型货车和国一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淘汰更新工作方案》解读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