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辐射工作人员辐射安全培训与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 文章来源: 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处 发布时间:2025-11-03 11:00 点击:


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辐射工作人员辐射安全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环规发〔202514


各市、县(区)生态环境局,厅机关各处室、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各核技术利用单位:

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辐射工作人员辐射安全培训与考核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510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辐射工作人员辐射安全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辐射工作人员培训与考核管理,提高辐射工作人员安全意识和专业技能,保障辐射环境安全与人体健康,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以及生态环境部《关于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和考核有关事项的公告》《关于进一步优化辐射安全考核的公告》等规定,结合宁夏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所有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核技术利用单位(以下简称“核技术利用单位”)对其辐射工作人员进行的培训、考核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辐射工作人员,是指在核技术利用单位中,从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等活动,可能受到职业照射的人员。

第四条 核技术利用单位是辐射安全培训与考核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本单位辐射工作人员参加培训与考核,确保其具备相应的安全与防护知识和上岗能力。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负责全区辐射安全考核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组织制定相关政策,并负责集中考核的组织实施。各地级市和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委会生态环境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核技术利用单位的培训与考核情况(包括自行考核)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第五条 辐射安全培训与考核工作应坚持统一标准、分类管理、免费学习、规范考核、动态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  培训管理

第六条 所有辐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接受与其岗位相适应的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培训内容应涵盖辐射安全法律法规、辐射基础知识、辐射安全与防护措施、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等方面,并与其从事的辐射活动风险水平相适应。

七条 培训方式以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平台(http://fushe.mee.gov.cn,以下简称“培训平台”)免费在线学习为主。核技术利用单位可根据需要,结合平台课程,组织开展内部辅助性培训、专题讲座、实操演练等,强化学习效果。

第八条 核技术利用单位应制定辐射工作人员培训制度,根据实际情况组织额外的内部复训或专项培训,每年不少于一次。

第九条 核技术利用单位应制定辐射工作人员培训计划,按计划开展培训工作,如实记录培训人员、时间、内容等情况。


第三章  考核组织与实施

第十条考核分为集中考核和自行考核两种方式。

(一)集中考核:适用于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及类、类、类射线装置(除仅销售、使用类射线装置外)生产、销售、使用等活动的人员。新从事辐射活动的人员,以及辐射安全与防护考核成绩报告单到期的人员,应通过培训平台报名并参加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组织的集中考核。

(二)自行考核:仅从事类射线装置销售、使用活动的辐射工作人员,可免于参加集中考核,由其所在的核技术利用单位参照生态环境部发布的考核规则与参考试题库自行组织考核。

第十一条 参加集中考核的人员需通过生态环境部指定方式进行报名,按培训平台要求如实填写个人信息、选择考核类别和地点。

第十二条 考核形式与内容:

(一)集中考核一般采用计算机闭卷考试方式。

(二)自行考核应按照生态环境部公布的参考试题库及考核规则,从中选取题目组织进行,确保考核的规范性和严肃性。

(三)考核内容以生态环境部发布或认可的考核大纲、免费学习课程及参考试题库为依据,重点考查辐射安全与防护的基本知识和专业技能。生态环境部对试题库进行优化并对试题组成、合格标准等作动态调整的,以最新公布为准。

第十三条 集中考核合格人员,可通过生态环境部培训平台取得电子版考核合格证明;自行考核合格人员,由本单位颁发加盖公章的考核合格证明。

第十四条 集中考核和自行考核结果有效期均为五年,有效期届满前,辐射工作人员应通过再次考核,考核合格方可继续从事辐射活动。

第十五条 核技术利用单位应建立辐射工作人员考核档案,妥善保存每位辐射工作人员的考核试卷(或电子记录)、考核合格证明等材料。对于自行考核的人员,必须妥善留存完整的自行考核记录(包括试卷、成绩等),以备核查。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将核技术利用单位对辐射工作人员的培训与考核管理情况纳入日常监督检查范围。

第十七条监督检查重点内容包括:

(一)是否按照相关规定落实辐射培训与考核管理工作;

(二)辐射工作人员是否均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上岗;

(三)培训与考核档案是否健全、真实、更新及时,自行考核记录是否完整、规范;

(四)自行考核的单位是否严格按照生态环境部公布的参考试题库和考核规则执行。

第十八条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可采取现场抽测的方式,对实施自行考核的核技术利用单位的考核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对于检查中发现未按规定组织培训与考核(包括集中考核和自行考核),或使用未取得有效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辐射工作的核技术利用单位,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中所述“辐射安全考核合格证明”包括通过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组织的集中考核后取得的电子证明文件,以及核技术利用单位依据本办法自行组织考核后颁发的合格证明,是表明持证人具备相应辐射安全与防护知识的凭证。

第二十一条 生态环境部对集中考核和自行考核的试题库、考核规则、合格标准等进行优化调整时,核技术利用单位及参考人员应按最新要求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的规定与国家发布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5121日施行,有效期五年。


咨询方式: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话:0951-5160901

真:0951-5160988

箱:nxsthjtfsc@163.com

相关政策解读详见: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辐射工作人员辐射安全培训与考核管理办法》的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