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 | 640000014/2022-00909 | 所属机构 | : |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
责任部门 | : | 厅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 | 2014-11-09 11:44 |
名称 | : | 关于印发环境保护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的紧急通知 | |||
文号 | : | 成文日期 | : | 2014-11-09 11:44 |
各地级市及宁东管委会环境保护局:
《环境保护专项检查工作方案》已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附件: 环境保护专项检查工作方案
3月份是大气环境扩散条件不利和枯水期保障饮用水安全的关键时期。为消除环境污染隐患,保障环境安全,按照环保部统一部署,定于
一、检查目的
以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保障饮用水源环境安全为重点,全面检查本地区相关企业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情况,督促落实大气污染防治和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各项措施,严肃查处不正常运行污染处理设施、超标排污等违法行为,督促企业整治环境污染隐患,着力解决群众投诉与环境信访问题,努力改善环境质量。
二、组织机构
为确保检查工作顺利进行,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成立环境保护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 长:黄雅杭 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副厅长
成 员:虢 鹏 自治区环境保护执法局局长
刘 军 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污染防治处处长
徐国庆 自治区宁东环境保护督查中心主任
丁福贵 自治区环境监测中心站站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环境保护执法局,负责组织协调开展日常工作,汇总和上报检查情况。自治区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将不定期对重点地区派驻工作组进行巡查,对各地专项检查工作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各地环保部门也要成立专项检查组织领导机构,切实做好专项检查。
三、检查内容
(一)燃煤发电(包括企业自备电厂)、钢铁、水泥、化工等大气排污企业及燃煤锅炉的除尘、脱硫、脱硝设施运行状况和污染物排放情况;各相关部门落实面源污染和机动车污染防治措施情况等。
(二)废水排放企业的环保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重点检查位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源保护区等周边的工业企业;严查一、二级水源保护区内违法排污口取缔关闭情况,及利用渗坑、渗井、裂隙和溶洞排放废水或倾倒含有毒有害污染物等违法行为。
(三)涉重金属企业环保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制定及执行情况。
(四)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情况,垃圾填埋场、垃圾焚烧厂运行情况。
(五)群众投诉案件和热点环境问题的办理情况。按照《关于创新群众工作方法解决信访突出问题的意见》(中办发〔2014〕 27号)要求,及时解决群众合理环境诉求。
四、检查组织安排
(一)各地环保部门严格按本方案要求,做好专项检查工作。要坚持“联合执法、区域执法、交叉执法”等执法机制,推行“明查与暗查相结合、日常巡查与突击检查相结合、昼查与夜查相结合、工作日查与节假日查相结合、晴天查与雨天查相结合”方式,并对重点污染源和问题突出的企业实行驻厂监督。
(二)要注重运用暗查和突击检查方式,做到执法检查不定时间、不打招呼、不听汇报、直奔现场、直接督查、直接曝光,持续保持执法检查的高压态势。
五、具体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环保部门要充分认识此次检查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进行周密部署,配备精干力量,要制定检查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确定职责分工,细化工作责任,确保检查实效。同时,要着重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检查信息。
(二)突出执法检查重点。自治区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将对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地区(银川市、石嘴山市、宁东地区)、重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所在城市(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固原市、中卫市)、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重点区域(青铜峡市、利通区、灵武市)及其他环境敏感区域,逐个派驻工作组;对其他地区将加强巡查,不留死角。各地环保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监督检查到位、查处执行到位、整改落实到位。
(三)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对污染处理设施不正常运行、超标排污的企业,依法停产整治;对夜间停运污染物处理设施、偷排偷放的企业,依法从重处罚;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一律依法停产、限产;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土小”企业,依法取缔关闭。
(四)加强与司法部门的衔接配合。对涉嫌环境犯罪的,要依据《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加强环境保护与公安部门执法衔接配合工作的意见》的规定,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请各地环保部门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