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40000014/2022-00816 所属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责任部门 厅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14-11-09 11:44
名称 关于印发自治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号 成文日期 2014-11-09 11:44

各市县(区)环境保护局、水务局,宁东基地管委会环境保护局: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2014年为民办10件环保实事的通知》(宁政发〔201426号)精神,确保“实施全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程保障人民群众饮用水安全”这一环保实事取得实效,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水利厅制定了《自治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程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附件:       自治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程实施方案

 

为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确保城乡饮用水水源地水质,保障群众饮水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2014年为民办10件环保实事的通知》(宁政发〔201426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及主要工作内容

(一)工作目标

2014年年底前,县级以上水源保护区标志设置达到95%以上,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达到100%,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和《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1993)要求,确保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符合国家标准。

(二)主要工作内容

1.全面完成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环境保护局、水务局,宁东基地管委会环境保护局。

配合单位: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污染防治处、农村环境监督管理处,宁夏水资源管理局。

2.严格按照规范要求设置水源保护区标志,逐步建立完善饮用水水源环境管理档案(包括应对突发水污染事件等特殊条件下供水安全保障的应急预案、饮用水水源地监测报告制度及水源地安全巡查制度等)。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环境保护局、水务局,宁东基地管委会环境保护局。

配合单位: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污染防治处,宁夏水资源管理局。

3.开展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状况评估调查。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环境保护局、水务局,宁东基地管委会环境保护局。

配合单位:自治区环境监测中心站。

4.在已完成339处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基础上,继续对全区农村25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进行标志警示、隔离等设施建设。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环境保护局、水务局。

配合单位: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农村环境监督管理处。

5.开展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专项检查。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环境保护局、水务局,宁东基地管委会环境保护局。

配合单位: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污染防治处,自治区环境保护执法局,自治区水利厅水政监察总队、宁夏水资源管理局。

二、工作步骤

(一)准备阶段(2014530日前):

编制实施方案,并下发各市、宁东管委会环境保护局、水务局,提出具体落实要求。

(二)实施阶段(20146月—10月):

1.由各市、宁东管委会环境保护局牵头,市水务局等部门及各乡镇配合,对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进行调查。

2.开展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地评估调查,各市县开展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

3.建立完善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管理档案

4.实施25处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程,包括设置围栏、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

(三)督查阶段(20149月):

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联合水利厅对各市、县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进行督查,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存在的问题限期整改,确保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

(四)验收阶段:(201411月底前):

各市、宁东管委会环境保护局向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水利厅提交工作报告。

三、保障措施及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各项工作责任

饮用水水源的安全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及社会安定,各地要高度重视,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把这项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切实抓好。要设立专门机构,制定各自的工作方案,加强指导和督查,将责任具体落实到个人,确保各项任务顺利完成。本方案各项任务的负责单位为各项目实施的第一责任单位,配合单位要主动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二)部门联动,构筑齐抓共管格局

各市环保、水利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和工作任务,各司其职,对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定期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三)广泛宣传,落实全社会参与氛围

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宣传饮用水水源保护的重大意义,增强全社会对保障饮用水安全必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形成保护饮用水水源安全的强大舆论氛围,引导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和监督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