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 | 640000014/2022-00821 | 所属机构 | : |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
责任部门 | : | 厅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 | 2014-11-09 11:44 |
名称 | : | 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命名隆德县 青铜峡市为自治区生态建设县(市)的决定 | |||
文号 | : | 成文日期 | : | 2014-11-09 11:44 |
隆德县、青铜峡市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深化生态建设示范区工作的意见》、《关于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工作的意见》和《国家生态建设示范区管理规程》等有关规定,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考核、公示、审定,隆德县、青铜峡市达到了自治区级生态县考核指标要求,现决定授予隆德县、青铜峡市为“自治区生态建设县”称号,并给予“以奖促创”资金奖励。
希望被命名的县(市)再接再厉,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不断深化创建工作,充分发挥典型示范作用,为促进区域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做出新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