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 | 640000014/2022-00627 | 所属机构 | : |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
责任部门 | : | 厅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 | 2014-11-13 17:22 |
名称 | : | 关于对危险废物安全转移处置有关事项的通知 | |||
文号 | : | 成文日期 | : | 2014-11-13 17:22 |
各地级市环境保护局、宁东管委会环境保护局,盐池县环境保护和林业局、同心县城乡建设和环境保护局:
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具有办理过程时间长、运输距离远等特点,致使危险废物的环境风险隐患增大。为消除由于危险废物长途转移运输带来的环境风险隐患,快速、规范、安全的处置危险废物,按照危险废物就近处置的原则,即日起对于区内具备处置能力、处置技术成熟的危险废物不得申请向区外转移进行利用、处置活动,避免大量危险废物跨地区转移带来的环境风险,切实保障环境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