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40000014/2022-00628 所属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责任部门 厅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14-11-13 17:22
名称 关于印发《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环境管理登记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文号 成文日期 2014-11-13 17:22

宁东管委会环境保护局、自治区固体危险废物和化学品管理局:

《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环境管理登记试点工作方案》已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

环境管理登记试点工作方案

 

为落实《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十二五”规划》(环发[2013]20号)中“大力推进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的要求,自治区环保厅决定在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开展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试点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登记范围

此次试点工作登记范围是宁东辖区列入《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目录》和《首批办理环境管理登记的危险化学品名单》的生产使用危险化学品企业。

二、进度安排

(一)前期准备阶段(7月底前)。制定并印发实施方案,组织相关人员培训。

(二)企业筛选、开展登记阶段(8-11月底前)。宁东管委会环境保护局按照《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目录》和《首批办理环境管理登记的危险化学品名单》,对辖区的危险化学品企业进行筛选,确定需要登记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对筛选出的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企业委托风险评估机构做环境风险评估报告,环境风险评估报告通过专家评审后,再进行登记。其他危险化学品企业按照要求向宁东管委会环境保护局提供登记相关资料,进行登记。

三、登记程序和时限

(一)登记企业提出登记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向宁东管委会环境保护局提出申请,并提交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环境管理登记的相关材料。

(二)登记申请的审核和登记证的发放。

1.宁东管委会环境保护局收到生产使用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在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核发生产使用登记证。

2.对申请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登记证的,宁东管委会环境保护局收到申请材料后组织现场核查,并在五个工作日内签署预审意见,报自治区固体危险废物和化学品管理局。现场核查的时间不计算在预审期限内。

3.自治区固体危险废物和化学品管理局收到宁东管委会环境保护局报来的材料和预审意见后,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审查,符合条件的,在十个工作日内核发生产使用登记证。技术审查的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

4.自治区固体危险废物和化学品管理局核发的生产使用登记证,交由宁东管委会环境保护局向企业发放。

5.企业同时生产使用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和其他危险化学品的,按照申请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登记的程序办理。

(三)登记证的变更登记和换证。

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登记证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内,生产使用登记证上载明的事项发生变更的,生产使用企业必须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提交变更证明材料,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生产使用登记证有效期满后仍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活动的,生产使用企业必须在有效期满三个月前申请换证。

四、工作要求

(一)广泛动员。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工作是化学品环境管理的重要基础性工作之一,要通过各种形式做好宣传和动员工作,使企业充分了解试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按照方案要求做好试点工作。

(二)密切配合。自治区固体危险废物和化学品管理局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试点工作的组织、指导、培训工作。具体的业务工作由自治区固体危险废物和化学品管理局、宁东管委会环境保护局共同承担。宁东管委会环境保护局要对试点工作进行专门安排部署,指导企业按照试点方案的时间节点和工作进度做好登记工作。

(三)总结经验。要认真总结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试点工作经验,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探索和建立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工作的长效机制,为下一步全面开展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工作奠定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