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40000014/2022-00802 所属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责任部门 厅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14-11-13 17:22
名称 关于进一步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
文号 成文日期 2014-11-13 17:22

各市、县(市)区环境保护局,宁东管委会环境保护局:

为切实从源头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防范项目建设环境风险,充分发挥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优化产业布局、促进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促进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的积极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以下简称“规划环评”)管理,提出如下要求:

一、进一步提高规划环评重要性的认识

规划环评是建设生态文明、助推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进一步确立了规划环评的法律地位,体现了规划环评在经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全区各级环保部门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以区域资源环境承载力为基础,以工业(产业)园区为工作重点,积极促进各类园区及时有效开展规划环评,从源头上把好环境关,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实行规划环评分级审查工作机制

自治区实行规划环评分级审查工作机制。依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9号)及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工作的通知》(环发〔2011〕99号)、《关于加强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发〔2011〕14号)、《关于加强化工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环发〔2012〕54号)等相关要求,自治区内的规划环评按照下列情况实行分级审查:

(一)环境保护部审查范围:国务院及其相关部门审批的各类开发区、工业化工基地、产业园区及区域、流域等规划的环评报告书,报环境保护部审查。自治区环保厅及相关市县环保局等,负责跟踪服务相关规划环评的审查工作。

(二)自治区环保厅审查范围:自治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审批的各类工业园、产业园区、示范区、区域流域发展等规划的环评报告书,由自治区环保厅负责审查。审查意见抄送自治区相关部门及相关市县环保局,为规划的审批、实施及项目环评审批等提供依据。

(三)设区的市环保局审查范围:地市、县(市)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审批的各类工业园、产业园区、示范区等规划的环评报告书,由地市环保局负责审查。审查意见抄送自治区环保厅,市、县(市)区政府相关部门及相关县(市)环保局,为规划的审批、实施及项目环评审批等提供依据。

三、促进规划环评及时有效开展

全区各类园区(基地、开发区、产业园等)、区域等的开发利用规划,均应依法开展规划环评。规划环评审查意见应作为规划草案优化调整及规划审批机关批准规划、园区管理部门组织实施规划的重要依据。各级环保局要加强与发改、经信及园区管委会等部门的联系协调,及时了解掌握规划编制情况,促进相关部门在编制规划的同时,将规划环评工作列入议程,实现规划环评“早期介入,同步开展”。各级环保部门要强化服务意识,积极指导相关部门开展规划环评相关工作,积极发挥规划环评的作用对已开展过规划环评但园区发生重大变化或园区建设实施对环境有重大影响且其规划环评超过5年以上的,应督促园区管理部门依法开展园区规划环评的跟踪影响评价。

四、强化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

按照“先规划环评、后项目审批”的原则,实施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有利推进园区规划环评工作。对未开展规划环评或规划环评未经审查的园区,各级环保部门应暂停受理审批除污染治理、生态建设以及技术升级改造、循环经济发展、脱硫脱硝等环保工程项目以外的项目环评。坚持项目环评“两个不批”原则,即化工工业类项目不进园区的不批,项目不符合园区产业定位的不批。园区未落实环保基础设施建设要求,依托的园区污水处理厂等环保基础设施未建成投运的,不再新批依托园区污水处理厂等环保基础设施的建设项目,力促园区环保措施落实,切实防范项目建设和实施的环境风险。

五、规范和加强规划环评管理

各级环保部部门应建立健全规划环评管理工作机制,健全相关制度规范,积极推进规划环评有效开展,切实发挥规划环评对项目布局、建设的指导作用,从源头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助推经济有序健康发展。各地环保局要重视加强规划环评管理,建立管理清单,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联系,及时通报有关情况,以规划环评审查和项目环评审批为抓手,通过强化和加强产业聚集的园区等重点区域的环境管理,进一步提高环境保护工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