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40000014/2022-00584 所属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责任部门 厅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14-11-13 17:50
名称 关于印发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4年度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文号 成文日期 2014-11-13 17:50

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3-2017年)的通知》(宁政发〔201414号),确保完成2014年各项重点任务,努力实现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制定了《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4年度任务分工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牵头部门要根据任务分工方案的要求,强化职责分工,将涉及本部门的工作进一步分解细化,制定具体措施,落实责任人,确保工作按时保质完成。

二、落实制度,密切配合。各牵头单位要严格落实各项工作制度,分析研究工作中面临的突出问题,提出措施和办法,按时报送工作信息,及时总结经+验和成果。同一项工作涉及多个部门的,要密切配合,加强组织协调,共同完成任务。

三、上下联动,形成合力。各牵头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和任务分工,做好对市、县(区)工作的检查指导。各市、县(区)环境保护局要根据本分工方案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任务分工,细化工作措施,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2014年度任务分工方案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3-2017年)的通知》(宁政发〔201414号),根据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3-2017年)重点工作内部分工方案》(宁环发〔201429号),确保完成2014年度各项重点任务,努力实现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特制定本分工方案。

一、主要任务

(一)严格环境准入

1.加强区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优化工业布局,严控“两高”行业新增产能,禁止新建20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严格项目环境准入,强化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牵头部门:环评处)

2.实施规划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坚决控制火电、钢铁、印染等行业高污染项目在生态脆弱或环境敏感区建设。(牵头部门:环评处)

3.对于石化、火电、煤炭、采掘等行业,把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和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作为环评审批前置条件,实现削减替代。(牵头部门:环评处)

4.对银川市、宁东基地新建火电、钢铁、石化、水泥、有色化工等企业及燃煤锅炉项目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牵头部门:环评处)

(二)深化主要大气污染物总量减排

5.深入推进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总量减排,实现2014年总量控制目标。(牵头部门:总量处)

6.指导督促各地和重点企业编制年度减排计划,将燃煤电厂、钢铁、石化、有色、水泥等重点行业及燃煤锅炉脱硫脱硝重点项目纳入计划,加强对重点项目调度督查。(牵头部门:总量处)

7.全面推行清洁生产,钢铁、石化、水泥、有色冶炼等行业完成一轮清洁生产审核。(牵头部门:污防处)

8.加快淘汰落后产能,配合经信部门完成年度落后产能淘汰任务。(牵头部门:污防处)

(三)加强工业和燃煤污染防治

9.加强燃煤小锅炉综合整治。通过清洁能源和集中供热替代,加快淘汰20蒸吨/小时以下燃煤小锅炉,控制煤炭消费总量。(牵头部门:污防处)

10.结合火电、钢铁、水泥、有色等行业新排放标准的实施,分行业开展工业烟粉尘达标治理。(牵头部门:污防处)

11.制定实施石化、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方案,在石化行业全面推行LDAR技术。(牵头部门:污防处)

12.配合自治区化解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开展工作,落实化解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项目的环保认定和备案。(牵头部门:环评处)

13.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牵头部门:科技处)

14.配合经信部门开展城市主城区钢铁、石化、化工、冶金、水泥等重污染企业环保搬迁、改造。(牵头部门:污防处)

15.加强对各地餐饮服务经营场所高效油烟净化设施的运行监督管理。(牵头部门:执法局)

16.加大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的油气回收治理力度。(牵头部门:污防处)

(四)深化机动车污染防治

17.规范各地在用车环保定期检验工作,开展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的专项督查。(牵头部门:污防处)

18.督促指导各地开展“黄标车”禁行区域划定工作。(牵头部门:污防处)

19.配合公安部门落实“黄标车”淘汰和老旧车辆改造的综合整治方案,加快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辆。(牵头部门:污防处)

20.启动建立自治区机动车排污监管平台工作。(牵头部门:污防处)

(五)强化环境执法监督管理

21.研究制定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意见,积极探索建立联合执法、区域执法、交叉执法等环境执法合作机制,着力解决执法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牵头部门:执法局)

22.深入开展大气环保专项行动,保持专项督查行动的高压态势,在重点地区每月进行巡查、暗查,对重点城市和单位要进驻检查,深化城市扬尘污染联合整治,加强秸秆焚烧环境监管。(牵头部门:执法局)

23.加强与公安等部门的合作,对一些重大环境案件依法严惩,并公开曝光。(牵头部门:执法局)

24.加大排污费征收力度,积极推动将扬尘纳入排污费征收范围,提高排污费征收标准,推进排污费征收稽查工作常态化、长效化。(牵头部门:执法局)

25.完善自动监控体系建设及管理,推进污染源自动监控现场端建设及运行管理、监控数据传输和有效性审核和现场核查工作。(牵头部门:执法局)

26. 及时了解掌握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方面出现的违法违规案件,配合监察部门开展责任追究。(牵头部门:执法局)

(六)完善大气污染防治政策、法规体系

27.出台自治区污染物排放管理条例,完成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的立法调研工作。(牵头部门:法规处)

28.推进实施绿色信贷,将企业环境信息纳入征信系统,对环境违法企业严格限制企业贷款和上市融资。(牵头部门:法规处)

29.积极协调财政部门和银行机构,推进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大气污染防治领域,加大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投入。(牵头部门:规财处)

(七)加快大气环境监测预警体系建设

30.加强环境监测、信息、应急、监察等能力建设,制定年度计划,督促指导各地达到标准化建设要求。(牵头部门:规财处)

31.组织开展各地级市PM2.5监测网和县级市、工业园区、农产品基地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建设。(牵头部门:监测处)

32.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加快建设重污染天气预警系统平台,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研判,并及时发布预警信息。(牵头部门:监测处)

33.组织银川市开展PM2.5污染来源解析,联合气象部门开展空气质量预报技术分析研究,指导科学防控。(牵头部门:监测处)

(八)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工作

34.落实环保部《关于加强应对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加强对重点区域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指导。(牵头部门:应急中心)

35.编制自治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督促指导各地制定和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及时报备,健全重点区域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体系,指导各市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积极应对重污染天气。(牵头部门:应急中心)

(九)加大信息公开力度

36.研究制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推进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牵头部门:环评处)

37.推进污染减排信息公开。发布半年和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数据,公布未完成减排任务的企业名单。(牵头部门:总量处)

38.加强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按照《关于加强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环发〔201374号)和《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目录》(第一批)要求,及时、主动公开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牵头部门:执法局)

39.加强重点监控企业信息公开,公开2014年《国家、自治区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牵头部门:总量处)

40.推进重污染行业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公开企业污染物排放自行监测信息,建立重污染行业企业环境信息强制公开制度,接受社会监督。(牵头部门:监测处)

41.加强环境空气质量信息公开,每月公布各地级市、宁东基地环境空气质量排名。(牵头部门:监测处)

(十)加强宣传教育

42.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策划设计制作大气污染防治主题宣传片、公益广告、挂图等宣传品,普及大气污染防治科学知识。(牵头部门:宣教中心)

43.加强对《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开展情况的新闻宣传,引导全社会积极参与大气污染防治行动。(牵头部门:宣教中心)

(十一)推进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和部门联动

44.制定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年度计划》,明确年度工作目标和量化任务措施。(牵头部门:污防处)

45.制定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落实情况调度制度,推动建立大气污染防治协作机制,并指导开展工作。(牵头部门:污防处)

(十二)加强重点工作调度、检查和评估考核

46.推动自治区政府与各地政府签署《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督促各地制定实施方案和年度实施计划,明确本地区的工作目标、重点项目、时间进度等内容。(牵头部门:污防处)

47.根据国家《大气十条》考核办法,组织开展年度考核,会同有关部门约谈未通过考核的地市级政府负责人。(牵头部门:污防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