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40000014/2022-00622 所属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责任部门 厅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14-11-13 17:21
名称 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办法》的通知
文号 成文日期 2014-11-13 17:21

盐池县、红寺堡区、同心县、西吉县、隆德县、彭阳县、泾源县、海原县人民政府:

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

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质量的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依据环境保护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办法>的通知》(环发〔201118号)和《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指标体系>的通知》(环发〔201432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本区生态功能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8个水土保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的年度考核,包括红寺堡区、盐池县、同心县、西吉县、隆德县、泾源县、彭阳县、海原县。

第三条 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以下简称“县域考核”)坚持保护为主、逐步改善的原则,以引导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为目标,实行地方自查、省级现场核查与国家抽查相结合的考核方式。

第四条 考核的基本依据:

(一)国家关于环境保护和财政转移支付的相关方针、政策;

(二)相关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

(三)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和财政厅关于县域考核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指标

第五条 考核内容包括县域环境状况、自然生态状况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管理。

第六条 考核指标的设置按照国家环保部和财政部下发的最新考核指标体系要求(环发[2014](32)号),具体指标见下表。

功能类型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水土保持

自然生态指标

林草地覆盖率

水域湿地覆盖率

耕地和建设用地比例

受保护区域面积所占比例

植被覆盖度指数*

中度及以上土壤侵蚀面积所占比例*

环境状况指标

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

污染源排放达标率

Ⅲ类及优于Ⅲ类水质达标率

优良以上空气质量达标率

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

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

调节指标

生态环境保护与管理*

无人机遥感抽查*

人为因素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

*为新增的考核指标,**为评价内容发生变化的考核指标

第七条 考核指标解释和数据来源

()自然生态指标

1.林地覆盖率:指县域内林地(有林地、灌木林地和其他林地)面积占县域国土面积的比例。林地是指生长乔木、竹类、灌木的土地,以及沿海生长红树林的土地,包括迹地;不包括居民点内部的绿化林木用地,铁路、公路征地范围内的林木以及河流沟渠的护堤林。有林地是指郁闭度大于0.3的天然林和人工林,包括用材林、经济林、防护林等成片林地;灌木林地指郁闭度大于0.4、高度在2m以下的矮林地和灌丛林地;其他林地包括郁闭度为0.1-0.3的疏林地以及果园、茶园、桑园等林地。数据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供。

2.草地覆盖率:指县域内草地(高覆盖度草地、中覆盖度草地和低覆盖度草地)面积占县域国土面积的比例。草地是指生长草本植物为主、覆盖度在5%以上的土地,包括以牧为主的灌丛草地和树木郁闭度小于0.1的疏林草地。高覆盖度草地是指植被覆盖度大于50%的天然草地、人工牧草地及树木郁闭度小于0.1的疏林草地。中覆盖度草地是指植被覆盖度20%-50%的天然草地、人工牧草地。低覆盖度草地是指植被覆盖度5%-20%的草地。数据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提供。

3.林草地覆盖率:指县域内林地、草地面积之和占县域国土面积的比例。

4.水域湿地覆盖率:指县域内河流(渠)、湖泊(库)、滩涂、沼泽地等陆地水域和湿地的面积占县域国土面积的比例。水域湿地是指陆地水域、滩涂、沟渠、水利设施等用地,不包括滞洪区和已垦滩涂中的耕地、园地、林地等用地。河流(渠)是指天然形成或人工开挖的线状水体,河流水面是河流常水位岸线之间的水域面积;湖泊(库)是指天然或人工形成的面状水体,包括天然湖泊和人工水库两类;滩涂包括沿海滩涂和内陆滩涂两类,其中沿海滩涂是指沿海大潮高潮位与低潮位之间的潮浸地带,内陆滩涂是指河流湖泊常水位至洪水位间的滩地;时令湖、河流洪水位以下的滩地;水库、坑塘的正常蓄水位与洪水位之间的滩地。沼泽地是指地势平坦低洼,排水不畅,季节性积水或常年积水以生长湿地植物为主的主地段。数据由县级人民政府水利、林业主管部门提供。

5.耕地和建设用地比例:指耕地(包括水田、旱地)和建设用地(包括城镇建设用地、农村居民点及其他建设用地)面积之和占县域国土面积的比例。耕地是指耕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熟耕地、新开地、复垦地和休闲地(含轮歇地、轮作地);以种植农作物(含蔬菜)为主,间有零星果树、桑树或其他树木的土地;耕种三年以上,平均每年能保证收获一季的已垦滩地和海涂;临时种植药材、草皮、花卉、苗木的耕地,以及临时改变用途的耕地。水田是指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用于种植水稻、莲藕等水生农作物的耕地,包括实行水生、旱生农作物轮作的耕地。旱地是指无灌溉设施,靠天然降水生长农作物的耕地;以及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种植旱生农作物的耕地;以种植蔬菜为主的耕地,正常轮作的休闲地和轮歇地。建设用地是指城乡居民地(点)及城镇以外的工矿、交通等用地。城镇建设用地是指大、中、小城市及县镇以上的建成区用地;农村居民点是指农村地区农民聚集区;其他建设用地是指独立于城镇以外的工矿、大型工业区、油田、盐场、采石场等用地以及机场、码头、公路等用地及特殊用地。数据由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供。

6.受保护区域面积所占比例:指县域内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区等受到严格保护的区域面积所占县域国土面积的比例。受保护区域包括各级(国家、省、市或县级)自然保护区、(国家或省级)风景名胜区、(国家或省级)森林公园、国家湿地公园、国家地质公园、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区。目前,环境保护部正在组织开展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待完成后生态保护红线区域也将纳入受保护区域范围。

7.植被覆盖指数:指县域内林地、草地、耕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等用地类型的面积占县域国土面积的综合加权比重,用于反映县域植被覆盖的程度。

8.中度及以上土壤侵蚀面积所占比例:针对水土保持功能类型的县域,侵蚀强度在中度及以上的土壤侵蚀面积之和占县域国土面积的比例。侵蚀强度分类按照水利部门的《土壤侵蚀分类分级标准》(SL190-2007),分为微度、轻度、中度、强烈、极强烈和剧烈6个等级。

()环境状况指标

1.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指县域单位国土面积所排放的二氧化硫(SO2)、化学需氧量(COD)、氨氮(MH3-N)和氮氧化物(NOX)之和,单位:千克/平方公里。污染物排放量来源于地级市及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考核县年度污染物排放总量的认定文件,区域面积由该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供。

2.污染源排放达标率:指县域内纳入监控的污染源排放达到相应排放标准的监测次数占全年监测总次数的比例。针对纳入监控的污染源的一次监测中,所有排放口的所有污染物浓度均符合针对性排放标准限值时,则该污染源本次污染物排放浓度达标;如有一项污染物浓度超过针对性排放标准限值,则该污染源该次监测不达标。污染源排放执行地方或国家的行业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暂时没有针对性排放标准的企业,可执行地方或国家颁布的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具体监测项目由监督管理的环境保护部门确定。

3.Ⅲ类或优于Ⅲ类水质达标率:指县域内所有经过认证的水质监测断面中,符合Ⅰ-Ⅲ类水质的监测次数占全部认证断面全年监测总次数的比例。

4.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指县域范围内城镇地区经过污水处理厂二级或二级以上处理且达到相应排放标准的污水量占城镇生活污水全年排放量的比例。

5.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指县域范围内所有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的水质监测中,符合-类水质的监测次数占全部认证断面全年监测总次数的比例。

6.优良以上空气质量达标率:指县域范围内城镇空气质量优良以上的监测天数占全年监测总天数的比例。

()调节指标

1.生态环境保护与管理:从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与生态创建、生态保护与建设工程、生态环境监管能力与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转移支付资金使用以及县域考核工作组织管理5个方面进行量化评价。

2.无人机遥感抽查:在不同年份遥感影像对比分析基础上,利用无人机遥感手段对县域内生态发生变化的局部区域进行核查并测算变化面积,分为明显变化(变化面积在5平方公里以上)、一般变化(变化面积介于2-5平方公里)和轻微变化(变化面积在2平方公里以内)三个等级。

3.人为因素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按照《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县域范围内发生人为因素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级别;二是县域出现由环境保护部通报的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事件,自然保护区等受保护区域生态环境违法事件,或出现由环境保护部挂牌督办的环境违法案件以及被纳入区域限批范围内的考核县域。

 

第三章  考核程序

第八条 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负责组织实施县域考核工作,开展业务培训、协调组织环境状况监测、数据整理,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县域考核自查报告。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完善一般性转移支付增长机制,参与考核工作,并将考核结果作为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级人民政府是本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和管理的责任主体,要认真编制《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县域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规划》,制定《实施方案》,加强生态环境保护项目建设,不断改善县域生态环境质量。同时,要认真做好本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自查工作,组织协调相关部门按时填报数据,真实准确编写自查报告。本县不具备环境监测能力的,应委托地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所属的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监测。

第十条 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按照县域考核工作要求向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报送自查报告及相关数据材料。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应当于每年3月初,完成县级人民政府自查报告和数据资料审核,形成审核报告上报国家环境保护部。

 

第四章  考核奖惩

第十一条 自治区环境保护厅会同财政厅每年对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进行现场核查。核查内容包括县域自查工作组织实施情况、自然生态状况、环境保护及治理情况、突发环境事件情况,被国家年度考核中被列为重点核查的县域。对县域自查工作组织较好、上报数据及时准确,予以奖励性转移资金支持。对县域自查工作组织较差、上报数据不及时,视情扣减转移支付资金。

第十二条 享受转移支付的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将转移支付用于保护生态环境和改善民生,不得用于楼堂馆所及形象工程建设。对于不按规定使用转移支付资金的,视情况扣减下年度转移支付资金。

第十三条 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对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进行核查与评估,根据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奖励措施。对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改善的县域适当增加转移支付,生态环境质量恶化的县域全额扣减转移支付,生态环境质量轻微下降的县扣减其当年的转移支付增量。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