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 | 640000014/2022-00120 | 所属机构 | : |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
责任部门 | : | 厅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 | 2014-12-04 11:11 |
名称 | : | 关于印发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工作规程的通知 | |||
文号 | : | 成文日期 | : | 2014-12-04 11:11 |
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在实际工作中认真遵照执行。
自治区环保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工作规程
为进一步保障公众对环境保护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加强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公开、透明,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自治区环保厅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加大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力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等,制定本规程。
环境影响评价信息指自治区环保厅在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管理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一、主动公开范围
(一)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管理程序。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受理情况、拟作出的审批意见、作出的审批决定。
(三)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包括: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受理情况、拟作出的验收意见、作出的验收决定。
(四)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管理信息,包括:自治区内环评机构年度考核情况,自治区环保厅受理审查的环评文件质量考核情况,环保部批准的区内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基本情况、资质等级、评价范围等。
公开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删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等内容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二、主动公开方式
自治区环保厅应将主动公开的环境影响评价信息通过宁夏环保网站公开;也可采取其他多种公开方式,如通过行政服务大厅或服务窗口集中公开,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等媒体公开。
三、主动公开期限
属于主动公开的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信息的主动公开
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项目的审批信息公开按以下要求执行。
(一)受理情况公开
自治区环保厅在受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后向社会公开受理情况,征求公众意见。受理公开期限为报告书10个工作日、报告表5个工作日。公开内容包括:
1.项目名称;
2.建设地点;
3.建设单位;
4.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5.受理日期;
6.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全本(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等内容外);
7.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建设单位在向自治区环保厅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前,应依法主动公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全本信息,并在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全本同时,附删除的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内容及删除依据和理由说明的报告。自治区环保厅在受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时,应对说明报告进行审核,依法公开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全本信息。
(二)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
自治区环保厅在对建设项目作出审批意见前,向社会公开拟作出的批准和不予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的意见。拟批准和不予批准报告书、报告表的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同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听证权利。公开内容包括:
拟批准环境评价报告书、报告表的项目
1.项目名称;
2.建设地点;
3.建设单位;
4.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5.项目概况;
6.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7.公众参与情况;
8.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所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9.听证权利告知;
10.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拟不予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的项目
1.项目名称;
2.建设地点;
3.建设单位;
4.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5.项目概况;
6.公众参与情况;
7.拟不予批准的原因;
8.听证权利告知;
9.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三)作出审批决定公开
自治区环保厅在对建设项目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报告表的审批决定后向社会公开审批情况,可以采取按月公开的方式。公开期限自公告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届满,同时应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公告期限届满后享有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公开内容包括:
1.审批或不予审批的文件名称、文号、时间及全文;
2.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
3.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五、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的主动公开
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项目的验收信息公开按以下要求执行。
(一)受理情况公开
自治区环保厅在受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后向社会公开受理情况。受理公开期限为报告书项目10个工作日、报告表项目5个工作日。公开内容包括:
1.项目名称;
2.建设地点;
3.建设单位;
4.建设项目验收监测(调查)单位;
5.受理日期;
6.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书、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等内容外);
7.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建设单位在向自治区环保厅提交验收监测(调查)报告书、报告表前,应依法主动公开验收监测(调查)报告、报告表全本,并在提交验收监测(调查)报告书、报告表全本同时附删除的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内容及删除依据和理由说明报告。自治区环保厅在受理验收监测(调查)报告书、报告表时,应对说明报告进行审核,依法公开验收监测(调查)报告书、报告表全本信息。
(二)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
自治区环保厅在对建设项目作出验收意见前,向社会公开拟作出的验收合格和验收不合格的意见。拟批准和不予批准验收监测(调查)报告书、报告表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同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听证权利。公开内容包括:
拟验收合格的项目
1.项目名称;
2.建设地点;
3.建设单位;
4.验收监测(调查)单位;
5.项目概况;
6.环保措施落实情况;
7.公众参与情况;
8.听证权利告知;
9.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拟验收不合格的项目
1.项目名称;
2.建设地点;
3.建设单位;
4.验收监测(调查)单位;
5.项目概况;
6.公众参与情况;
7.验收不合格的原因;
8.听证权利告知;
9.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三)作出验收决定公开
自治区环保厅在对建设项目作出验收合格或不合格的审批决定后向社会公开审批情况,可以采取按月公开的方式。公开期限自公告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届满,同时应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公告期限届满后享有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公开内容包括:
1.文件名称、文号、时间及全文;
2.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
3.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六、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管理信息的主动公开
自治区环保厅对自治区内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基本情况及受理审查环评文件质量考核情况进行公开,内容包括:
1.自治区环保厅对区内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年度考核通报;
2、自治区环保厅受理审查的环评文件质量考核通报;
3.环保部发布的自治区内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基本情况信息,包括:机构名称、所在地、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资质证书编号、评价范围、资质有效期等。
七、依申请公开
环境影响评价信息依申请公开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