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 | 640000014/2022-00121 | 所属机构 | : |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
责任部门 | : | 厅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 | 2014-12-04 11:11 |
名称 | : | 关于印发《自治区环境保护厅2014年度效能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 |||
文号 | : | 成文日期 | : | 2014-12-04 11:11 |
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加强效能考核工作的有关要求,进一步改进环境保护厅效能目标管理工作,强化考核,提高效率,落实责任,明确要求,全面提升环保工作水平,办公室组织制定了《自治区环境保护厅2014年度效能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自治区环境保护厅2014年度效能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自治区党委十一届三次全会精神,改进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效能目标管理工作,全面提升环保工作水平,根据《自治区政府机关2014年度效能目标管理考核办法》有关精神,结合各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考核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
(二)坚持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将可量化的目标任务进行科学、合理的分解,不能量化的提出具体的定性要求。
(三)坚持综合评定、全面评价。厅领导和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对被考核单位当年的工作实绩进行评价。
(四)不进行年终现场考核。建立以调研、督查等方式了解掌握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的平时考核评价机制。
第二条 纳入效能考核目标管理的对象为厅机关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
第二章 考核内容及方法
第三条 考核内容分为综合目标、职能目标、综合评价三部分,实行百分制。
(一)综合目标(30分)
综合目标注重加强平时考核,由各考核责任单位负责细化赋分依据,报厅效能考核领导小组审定后,年底进行赋分。每个考核项目至少确定两个档,其中第一档的单位不超过总数的30%,各档次分差不低于该项考核指标分值的10%。
1.决策落实(8分)。包括上级及环保厅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的落实(4分,办公室);领导批示办理情况(2分,办公室);人大建议、政协提案或环保实事办理情况(2分,办公室)。
2.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4分,机关党委)。
3.党风廉政建设(3分,监察室)。
4.人事管理(包括: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人事档案管理、日常考核等)(3分,办公室)。
5.政务管理(12分)。包括信息报送(3分,办公室);保密工作(2分,办公室);依法行政(政务公开)(2.5分,法规处);宣传报道(2.5分,法规处);节支节约(“三公”经费控制与管理)(2分,规财处)。
(二)职能目标(50分)
职能目标主要考核被考核单位落实环保厅安排部署的主要工作任务,按照自身职能履行职责情况,在各处室、直属单位自查自评的基础上,由厅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进行评定,厅主要领导对所有被考核单位进行评定,分管领导只对分管单位进行评定。评定分为优秀、良好、合格、较差四个等次,评定的优秀等次不超过所评定被考核单位的30%,各档次分差为5分。(评定评价表详见附件)
(三)综合评价(20分)
根据被考核单位的职能任务和年度重点工作进行综合评价。评价分优秀、良好、合格、较差四个等次,各等次分差为1分,其中优秀等次为满分,其他等级以此递减。
1. 自治区环境保护厅领导评价(10分)。对职能目标进行评定的厅领导,不再重复进行评价。即厅主要领导不再进行综合评价,分管领导只评价所分管单位以外的被考核单位,没有分管职责的厅领导对所有被考核单位进行综合评价。由效能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评价表,请厅领导进行评价,计算得分。
2.被考核单位互评(10分)。由效能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评价表,组织各处室和直属单位进行评价,计算得分。
第四条 具体考核项目实行基本分值与加减分相结合的办法。
(一)加分项目
加分实行累计与封顶相结合,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的总加分不超过7分,其中,表彰加分累计不超过5分;工作创新加分累计不超过2分。各级表彰或批示肯定的单位明确为具体处(室)或直属事业单位的,加分赋予所明确的(处)室或单位;各级表彰或批示肯定的单位明确为自治区环保厅的,加分赋予组织开展该项工作的责任(处)室或单位。
1、当年被中共中央、国务院表彰为先进集体的每项加3分,属等级奖励的,按一、二、三等分别加3、2.7、2.4分;省部级表彰为先进集体的每项加2分,属等级奖励的,按按一、二、三等分别加2、1.8、1.6分;自治区各类领导小组表彰为先进集体的每项加1分(含等级奖励的一、二等奖);自治区各厅局表彰为先进集体的每项加0.5分。该项加分以正式文件为依据,年终考核结束前下发文件的在当年加分,之后下发文件的转至下一年度加分。多年实施一次的奖励,在受表彰奖励当年加分;同一项目受到各级表彰奖励的,按最高标准加分一次;多个项目受到表彰奖励的,按标准分别予以加分。
2、对促进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或在全区系统工作中有重大改革创新举措,其做法受到中央和国家部委肯定并在全国推广的每项加2分;其做法得到自治区或主要领导肯定,实际效果显著的,每项加1.5分。加分依据为上级部门和领导的批示以及说明属于重大改革创新的书面材料。
(三)减分标准。考核的减分采取不保底方式进行。
被考核处室或单位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
1、违反党纪政纪、职务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2、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3、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或重大治安案件。
4、发生严重失密、泄密事件。
被考核处室或单位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扣10分。
1、政风行风不正,存在“慵、懒、散、奢”或违反“八项规定”等问题,严重损害机关形象,被自治区纪委(监察厅)通报。
被考核处室或单位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每次扣1分。
1、因工作严重失误或滞后,被厅督查通报的。
2、重点工作推进迟缓,严重影响全厅工作进展的。
3、厅系统开展日常考核过程中,发现违规违纪问题并通报的。
创新和获取情况由被考核单位申报,自治区环保厅效能考核领导小组审定。减分项目由自治区环保厅办公室、监察室提供。
第三章 组织领导及考核程序
第五条 厅效能考核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效能目标管理方案的审定、实施中的督查和年终的考评。
第六条 考核程序
(一)自查、自评申报。每年年底,被考核单位按照已确定的考核内容、标准和要求进行自查、自评,其结果以书面形式报厅办公室。
(二)明察暗访。厅效能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视情对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效能建设情况采取督查、抽查和暗访,将掌握的情况报厅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审议。
(三)组织考核。厅效能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各考核责任单位综合考核检查和平时掌握情况,对机关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效能建设情况进行评分,报厅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审议。
(四)评议评价。厅效能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各处(室)和单位进行民主测评和评议评价,按照考核办法对进行量化打分。
(五)综合考评。厅效能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处(室)和单位效能考核成绩进行统一汇总,按照优秀与其他等次的比例为3 :7的方案提出考评意见,报厅党组会议研究审定。
(六)结果公布。以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文件对效能考核结果予以通报。
第四章 奖励和处罚
第七条 年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和良好两个等次。其中,优秀等次一般占被考核处室、单位总数的30%。
第八条 考评结果作为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年终考核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的重要依据。对年度效能目标管理考核评为优秀的机关处室、直属单位授予年度先进处室、先进单位称号。
附: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效能考核评定评价表(另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