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 | 640000014/2022-00206 | 所属机构 | : |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
责任部门 | : | 厅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 | 2014-12-04 11:11 |
名称 | : | 关于对我区第一季度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传输有效率的通报 | |||
文号 | : | 成文日期 | : | 2014-12-04 11:11 |
各地级市人民政府、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理委员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环境保护部“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4号)要求,明确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责任主体是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并将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传输有效率达到75%作为其中的一项硬性指标。为保障我区自动监控数据传输有效率达标,确保总量减排考核工作顺利进行,自2014年第一季度起,每季度将对我区各市自动监控数据传输有效率情况进行通报。现将第一季度情况通报如下:
一、各市数据传输情况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银川市第一季度有效性审核未在自动监控数据有效期内及时录入在线监控系统;
(二)石嘴山市部分企业在线监控设施未验收、部分在线监控设备有效性审核未在数据有效期内录入在线监控系统;
(三)吴忠、中卫两市对部分在线监控设施未开展有效性审核,自动监控设施日常运行不到位,部分在线监控设备长期故障,有效性审核通过率偏低;
(四)固原市部分企业在线监控数据异常,部分企业污染物浓度小于0;
(五)宁东地区由于在线监控平台建设缓慢,环境保护部暂未对该地区2013年第四季度及2014年第一季度数据传输情况进行考核。目前宁东地区在线监控平台已搭建完成,从2014年第二季度起环境保护部将严格按相关要求对宁东地区数据传输有效率进行考核。
三、下一步工作要求
(一)请宁东地区务必于2014年4月底前对具备在线监控设施安装条件的企业完成现场端在线监控设施联网、调试及验收工作,并根据《关于确定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传输有效率考核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环监发〔2013〕33号)和《关于更新2014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传输有效率考核基数的通知》(环监发〔2014〕2号)有关要求报送相关证明材料,以便环保部确定本地区数据传输有效率考核基数。
(二)请各市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有关要求,加强自动监控运行维护,提高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维护水平,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时限保质保量完成各项工作。对自动监控设备连续两次未通过有效性审核的,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的通知》(环办函〔2011〕1117号),要求相关企业更换自动监控设备并重新验收。加强有效性审核录入、数据补填及凭证上传等工作,确保数据传输有效率达到75%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