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40000014/2022-01736 所属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责任部门 厅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14-12-04 16:06
名称 关于加强废旧金属回收熔炼企业辐射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文号 宁环办发[2014]84号 成文日期 2014-12-04 16:06

 

1、序号:141

2、单位名称: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3、索引号:T2242014092

4、信息名称:关于加强废旧金属回收熔炼企业辐射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5、内容描述:加强废旧金属回收熔炼企业辐射安全监管工作

6、文件编号:宁环办发[2014]84号

7、信息类别: 服务类

8、产生日期:2014.09.26

9、公开形式:网上公开

10、公开时限:1年

11、公开类别:主动公开

12、公开范围:全部

13、公开责任部门:自治区环保厅

14:信息内容:

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固原市、中卫市、宁东基地管委会环境保护局,厅机关有关处室:

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第449号令)、《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部令第18号)和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废旧金属回收熔炼企业辐射安全监管的通知》(环办函〔2011〕920号)的相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辖区内废旧金属熔炼企业管理,切实解决失控放射源或被放射性物质污染金属制品流入废旧金属回收熔炼企业,确保辐射环境安全,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宣传,提高认识

应充分认识废旧金属回收熔炼企业必须开展辐射监测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宣传政策法规,营造良好氛围,提高废旧金属回收熔炼企业,特别是从业人员的认识水平。

二、严格行政审批,确保验收合格

各地环保部门要对含有废旧金属回收熔炼工艺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要求建设单位开展专门的环境影响评价,明确金属被放射性污染的监测计划和污染防治措施。熔炼企业必须配套建设辐射监测设施,制定废旧金属熔炼前放射性监测管理制度、监测方案和放射性物质处置措施,防止放射性物质溶入产品中。监测中发现放射性污染时,应立即报告当地环保部门。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中应通知宁夏核与辐射安全局派人参加,对放射性监测的管理制度、辐射监测仪器的采购、监测人员的培训等内容进行核查。对未配套建设辐射监测设施的,各级环保部门不予通过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三、加强监督,确保辐射环境安全

要进一步强化对辖区内废旧金属熔炼企业的监督检查,摸清底数,动态监管,督促企业开展放射性监测,建立辐射监测、管理、报告制度。对不按照规定配备监测设备,配备仪器后不开展监测工作,监测过程中发现异常隐瞒不报以及恶意掺杂或稀释含放射性钢材的企业,要依法严肃处理,严格追究责任。

15、载体类型:电子

16、备注: